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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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篇: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ICS 13.220.01 DB64/ T596—2010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596—2010
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本标准界定的小场所,其他小场所参照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4/T587-2010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术语和定义
DB64/T587-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场所
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医疗等场所:
a)客房少于50间或床位少于100张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
宿场所;
b)
c)
d)就餐人数少于200人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商店、市场、超市;住宿床位少于30张的幼儿园、托儿所,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
e)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建筑面
积小于15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水吧、茶艺馆,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旱冰场、桑拿
浴室(不含洗浴面积)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计算机少于30台的网吧和游戏机少于30台的游戏厅,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其他游艺、游乐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小作坊、小加工厂、盲人按摩中心等场所;
f)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
场、超市)。
建设要求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小型公众聚集场所营业4.1 4.1.1
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
包括下列内容:
a)
b)
c)
d)
e)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f)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4.1.1的4.1.2
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b)
c)
d)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3级及3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e)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
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1.4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4.2.1
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
4.2.2 场所至少每年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采取如下措4.2.3
施:
a)
b)
c)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器材灭火;切断场所电源;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组织顾客疏散逃生。
4.3.1 4.3.2 4.3.3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b)
c)消防安全职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1次消防4.4.2
安全教育。
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
c)
d)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
场所应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4.4.3
灭火、会逃生)提示牌、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和消防知识学习园地。
4.4.4 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消防设施标志。
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a)
b)提示性标志。
如: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
c)警示性标志。
如: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
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标志。
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对小场所“四个能力”建设组5.1
织验收。
5.2 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
b)组织验收人员对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一懂三会”掌握情况,提问员工5人(少于5人的全部
提问);
c)
d)检查防火检查、演练情况;检查消防安全登记卡、“一懂三会”提示牌。
5.3 小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员工“一懂三会”知识回答正确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80%的;
c)
d)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5.4 经验收达标的场所,由验收单位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5.5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场所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第二篇: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九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
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3)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门窗有无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6)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7)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规模;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火灾易发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2、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组织单位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进行灭火;,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3、设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当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
4、连片设置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2、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疏散路线、有序逃生。
4、疏散引导人员应扶助弱势人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火灾无法控制时,参加救援人员要迅速撤离。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职责;
(2)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每名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3、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等内容的提示牌。
4、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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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九小场所”是指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3、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9、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九小场所” 按照以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九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
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3)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门窗有无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6)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7)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规模;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火灾易发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2、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组织单位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进行灭火;,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3、设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当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
4、连片设置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2、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疏散路线、有序逃生。
4、疏散引导人员应扶助弱势人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火灾无法控制时,参加救援人员要迅速撤离。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1)消防安全职责;
(2)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每名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3、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
消防安全登记卡等内容的提示牌。
4、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
第四篇: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山西省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概述
1.1 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及场所:
a)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b)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c)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d)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用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e)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固体总量达300公斤以上、液体总量达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f)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等)的单位。
术语与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2 易燃易爆场所
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GB 50016中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和销售的场所。
2.3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4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因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54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6 消防安全管理人
社会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7 第一灭火应急力量
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2.8 第二灭火应急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c)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e)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g)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h)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i)消防水源情况,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k)水泵房、配电室、各种机房、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l)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m)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n)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o)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p)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q)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2 易燃易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生产和使用场所可以结合工艺巡检进行防火巡查。
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a)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e)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f)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g)库房物品储存和管理是否到位; h)泄压设施有无异常;
i)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j)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3 易燃易爆场所各部门负责人应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 c)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d)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e)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f)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4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d)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e)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
滴、漏;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5 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时,检查巡查人员应根据工艺特点穿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检查结束,及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1.6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施工现场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c)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d)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e)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f)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g)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
3.1.7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1.8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的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
3.1.9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1.10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存档备查。
3.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根据自身特点配置堵漏、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同时组织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其他单位参照制订:
a)组织机构,包括:火场总指挥、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堵漏组、现场警戒组;
b)报警、接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3.2.2 易燃易爆场所应本单位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建消防应急救援的第一、二灭火应急力量,熟悉和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3.2.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向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c)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3.2.4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迅速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b)易燃易爆场所负责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c)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到场扑救,并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的指令;
d)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e)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f)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g)安全救护组负责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h)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2.5 易燃易爆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逃生设备等,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
a)加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自动消防设施由专门人员操作,确保完好有效;
b)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控室必须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c)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3.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3.1 易燃易爆场所应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和掌握疏散逃生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a)掌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疏散指示标志等设置明显、功能完好;
b)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和疏散逃生路线;c)掌握火场逃生和火灾扑救中的自我防护技能;d)熟悉疏散预案,参加应急疏散演练; 3.3.2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设置各类消防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和物资疏散的装备、器材。
3.3.3 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3.3.4 易燃易爆场所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a)组织演练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明确各自职责任务;
b)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 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3.4.2 易燃易爆场所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