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廉政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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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廉政建设,规范食堂管理,提高食堂服务质量,确保食堂运营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食堂,包括食堂工作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及食堂使用者。
第三条食堂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营养,满足职工需求。
第二章食材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食材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执行,确保采购渠道合法、价格合理。
第五条食材采购实行招标制度,公开招标,择优选取供应商,确保食材质量。
第六条食材验收应由食堂管理人员负责,验收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第七条食材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三章食材储存与加工
第八条食材储存应按照分类、分架、离地、离墙的原则进行,确保食材新鲜、卫生。
第九条食材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食材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章食堂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食堂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确保财务透明。
第十二条食堂管理人员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食堂采购、验收、加工等环节应实行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财务管理规范。
第五章食堂服务与监督
第十四条食堂服务应以人为本,关注职工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食堂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食堂服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食堂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职工监督,及时处理职工反映的问题。
第十七条食堂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廉政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第六章奖惩与责任
第十八条对在食堂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调离岗位等处分。
第二十条食堂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