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珠(莆市监处罚〔2021〕4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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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珠(莆市监处罚〔2021〕4039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莆市监处罚〔2021〕403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138388614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1584283886143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 【处罚日期】2022.02.10
【处罚机关】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莆田市
【处罚对象】陈金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22:46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市监处罚〔2021〕4039 号
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平海吓山饭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海滨路 99 号 10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5MA32N4FKXM
经营者:陈金珠
2021 年 11 月 22 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平海吓山饭店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对外销售一份“黄瓜饭"(系由黄花鱼加工的主食饭类)事宜介入调查。

经查,当事人确有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对外销售上述“黄瓜饭",并在销售时未明码标价,也未提前向消费者说明价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 年 11 月 22日立案调查。

2021 年 11 月 22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第1 次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系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向消费者对外销售了 1份“黄瓜饭",但当事人在销售上述“黄瓜饭"时,未对外明确标示收费标准,也未提前向消费者说明价格。

在消
费者就餐后,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黄瓜饭"的 356 元价款。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加工上述涉案饭类费用计算方式,故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第 1页共 3 页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 1 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当事人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线索材料 1 份等。

本局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1〕4039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也未提前向消费者说明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情
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16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帐号:1405 0101 1120 0530 062)如数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第 2页共 3 页院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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