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30
•【字号】舟政发[2011]59号
•【施行日期】201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舟政发(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开发建设的推进,对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作用,促进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对城乡规划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城乡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一)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
根据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组建市规划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城乡规划、测绘和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机构。
将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定海规划管理处、普陀规划管理处、金塘规划管理处、六横规划管理处和舟山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处,调整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同时分别更名为市规划局定海分局(挂定海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普陀分局(挂普陀测绘与地理信
息局牌子)、金塘分局、六横分局、舟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职能,定海区、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挂定海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普陀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
各规划分局及分局规划编制中心的人员编制和人事关系由市规划局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将原各乡镇(街道)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加强村镇规划的力量配备,其人员编制及经费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要加强业务指导。
(二)加强各级政府对城乡规划的领导。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定海、普陀区政府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充分发挥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做好重要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定海区、普陀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共同组成。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自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不断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1.抓好总体规划编制。
在科学编制《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要求,编制好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岱山、嵊泗县域总体规划,为新区空间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和法定依据。
2.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市规划局会同定海区、普陀区政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联合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相关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岱山、嵊泗县建设局分别组织编制高亭镇、菜园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要稳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实现中心城区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3.抓好专项规划编制。
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和定海、普陀区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综合交通、燃气、通信、环境卫生、绿化、电力、水利、给排水、消防、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
各类专项规划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整体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做到相互有机衔接。
4.抓好村镇规划编制。
根据县域总体规划的要求,各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好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规划技术指导,要保持海岛渔农村特征特色,尤其要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建筑。
(二)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法。
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操作方式和“岛城一体”的规划编制理念,加强对规划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决策依据,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重要规划的编制既要充分发挥本地规划设计单位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行规划方案的国内外征集或招标,提高规划方案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尽快建立舟山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增强规划编制的责任意识,各级财政应确保规划编制费用,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完成。
(三)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的规定,认真落实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未经依法审批的城乡规划不具有法定效力。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修改的,应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在控制性
详细规划修改前,须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重大规划在审批之前,要先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定海、普陀区的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各乡镇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由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有关专项规划审批前应征求区政府的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城乡建设。
各类城乡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
要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书三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制度和审批程序,依法确保“一书三证”在规划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取代法定的选址工作程序及修改法定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
(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以及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严格渔农村居民私人建房管理。
渔农村居民私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控制独立式、联立式住宅,鼓励建设多层公寓住宅。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核发《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严格落实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户型设计等有关规定要求。
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要按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对定海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马岙、东沙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内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依照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严格控制周边建筑形式、高度、色彩及建设规模,使其与周边历史风貌相匹配。
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的村落、建筑,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尤其在实施岛屿开发和居民搬迁过程中,要保护好一批特色渔农村。
(五)提高规划审批服务水平。
加强规划审批服务窗口建设,充分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遵循“合理全法、便民惠民、又好又快”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实施监管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进一步充实综合稽查力量,加强对各县(区)规划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市规划局下属各分局应协助配合本辖区内的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二)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做好规划执法工作,强化违法建设查处力度,重点监管主要城市道路沿线建筑物的形态和高度。
各乡镇要通过委托或派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的方式,抓好本行政辖区内的城乡规划执法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监察部门共同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深化完善“阳光规划”,落实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