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治国”的历史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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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h t s s t a a t ) 原则是德 国的特 色。其特 别之处 在于 , 德 国在 理论和 实践上 自觉 区分
了政体原则和 国家 目的两个 范畴。君 主制 、 贵族 制、 民 主制是政 体原 则 ; 法 治国则属 于 国家 目的范 畴。 国家 目的可以与任何 一种政体 原则结合。基于不 同时期 的政治力 量对 比格局 , 德 国历史展 示 出开 明君 主制 、 君 主立宪制 、 宪政 民主制的不 同结合样态。在每一种样态 中, 法治国原则均有其特定 的体现形 式。 德 国的法 治国历史给世 人的警示是, 法治追 求和 政体 变革不但在 理论 上处于不 同层面 , 在 实践 中也可分
一
个“ 社会法治 国” ( s o z i a l e r R e c h t s s t a a t ) 的新词 , 但这仅仅掩盖了问题而已。因此 , 本文最后一部
分将 对 这种 紧张 关 系 略 作 提 示 。这 种 紧 张关 系对 应 到生 活 现实 中就 是 资 本 和 劳 动 之 间 的矛 盾 。 这样 的现实 问题 在 我 国同样 存在 。只是 由于我 国采 行 不 同 的宪法 制 度 , 因此 同样 的现 实 问题 在 宪 法理 论 上就 会表 现 出不 同 的形貌 。尽 管如 此 , 德 国 围绕 此 问题 在 宪 法理 论层 面 展 开 的讨 论对 我 国 仍有 借 鉴意 义 。
“ 法 治 国’ ’ 原 则 的性 质
德 国 的“ 法治 国” 原则 重在 “ 制 约” , 即以“ 法” 制约 “ 国” 。就此 而 言 , “ 国” 仍是 主 导 , “ 法” 并 未 获
* 北京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法学博士 。 [ 1 ] 参见劳东燕 : 《 自由的危机 : 德 国“ 法 治国” 的内在机理 与运作逻辑——兼论 与普通法法治 的差 异》 , 载《 北 大法律 评论 ) ) 2 0 0 5 年第 6 卷第 2 辑。
・
1 2 ・
刘
刚: 德 国“ 法治国” 的历史 由来
交 大法 学 T N UL a w 2
。.
德 国“ 法 治 国’ ’ 的历 史 由来
刘 刚
目次
一
、
“ 法治 国” 原 则的性质
二、 “ 法治国” 的历史 由来
( 一 )开 明君 主 制
( 二 )君 主 立 宪 制 ( 三 )宪 政 民 主 制
三、社会法 治国的内在 紧张
第一部分将在 国家法理论的框架中, 结合“ 制约” 之义进一步厘定德语“ R e c h t s s t a a t ” 原则的性质 。
谈 及某 物 的历 史 由来 , 人们 常会 把 它想成 一个 从 不 完善 到 完善 的发展 进 程 。例 如在 描 述 德 国 的“ 法治 国” 的 历 史 由来 时 , 论 者 的 描 述 常 展 示 给 人 们 一 幅 观 念 萌 芽—— 制 度 初 创— — 中 途 遭 挫— —终 成 正果 的 图景 。 [ 2 本文 并 不认 同这 种历 史观 。究其 实 质 , 这 种历 史观 的形 成是 因为 没有 真正 认清 法 治 国原 则 在 国家法 理 论 框架 中 的地 位 和 性 质 。 因此 , 本 文第 二 部 分 在 描 述 德 国 “ 法 治 国” 的历 史 由来 时 , 并 不坚 持历 史进 化 论或 进步 论 的预 设 , 而是 主张 “ 法 治 国” 原 则具 有 确定 不 变 的
现 。“ 法 制 国” ( Re c h t s s t a a t ) 中的“ 制” 是“ 制约、 限制 ” , “ 法 治 国” ( Ru l e o f L a w) 中 的“ 治” 是“ 统治、 高 于” 。不 过 , 为 避免 因译 名混 乱 引发理 解 困难 , 本 文 仍使 用 通 行 的译 法 , 即“ Re c h t s s t a a t ” 译作“ 法 治 国” , “ Ru l e o f L a w” 译作 “ 法治” 。既然二 者 有 别 , 就应 该 从 质 上加 以界 定 和 区分 。因此 , 下 文 的
离处 理 。
关键 词 法 治 国 政 体 国 家 目的 开 明君 主 制 君 主 立 宪 制 宪 政 民主 制
中文 “ 法治 国” 一词 , 若对 应外 文 , 应 是德 语 的“ Re c h t s s t a a t ” 。而英 语 的“ Ru l e o f L a w” , 译 成 中
内涵 , 只是在不同时代与不 同政体原则结合时 , 产生出不同的效果 。
秉 持 历史 进化 论立 场 的学 者会 认 为 , 二 战 以后 的 联邦 德 国吸 纳 了形式 法 治 国 的教训 , 填 补进 实质法 治 国的要素 , 最 终修 成正 果 。从 政 治效 果 来 看 , 德 国二 战 后 取 得 的成 就 无 人 能 够否 认 。但 是, 若从 国家法 理 论审 视 , 绝 不 能说二 战后《 德 国基 本 法 》 确 立 的立 国原 则 之 间就 融 洽得 天 衣无 缝 , 尤 其是 法 治 国原 则 与社 会 国原则 之 间实 际存 在 高度 紧 张 。虽 然 德 国人 常把 二 者捏 合 在 一起 , 造 出
文 则是 “ 法治” 。德语 和英 语世 界 的学人 都熟 知 二者 有 别 。但是 在 中文 语 境 中 , 由 于两 个译 名 当 中 均有“ 治” 字, 由此引 发理 解 困难 , 且 需费 力 区辨 。 [ 虽 然从 历史 和 观念 的角度 进行 区辨非 常 重要 , 但若 能调 整译 名 的用词 , 其 实就 已经 能 在 很 大 程度 上 突 出两 词 的 重 点 , 显 明二 者 的 区别 。具 体 来 说, 德 语 的“ Re c h t s s t a a t ” 若能译作“ 法 制 国” , 英语 的 “ R u l e o f L a w” 译成“ 法 治 国” , 则 二 者 区别 立
了政体原则和 国家 目的两个 范畴。君 主制 、 贵族 制、 民 主制是政 体原 则 ; 法 治国则属 于 国家 目的范 畴。 国家 目的可以与任何 一种政体 原则结合。基于不 同时期 的政治力 量对 比格局 , 德 国历史展 示 出开 明君 主制 、 君 主立宪制 、 宪政 民主制的不 同结合样态。在每一种样态 中, 法治国原则均有其特定 的体现形 式。 德 国的法 治国历史给世 人的警示是, 法治追 求和 政体 变革不但在 理论 上处于不 同层面 , 在 实践 中也可分
一
个“ 社会法治 国” ( s o z i a l e r R e c h t s s t a a t ) 的新词 , 但这仅仅掩盖了问题而已。因此 , 本文最后一部
分将 对 这种 紧张 关 系 略 作 提 示 。这 种 紧 张关 系对 应 到生 活 现实 中就 是 资 本 和 劳 动 之 间 的矛 盾 。 这样 的现实 问题 在 我 国同样 存在 。只是 由于我 国采 行 不 同 的宪法 制 度 , 因此 同样 的现 实 问题 在 宪 法理 论 上就 会表 现 出不 同 的形貌 。尽 管如 此 , 德 国 围绕 此 问题 在 宪 法理 论层 面 展 开 的讨 论对 我 国 仍有 借 鉴意 义 。
“ 法 治 国’ ’ 原 则 的性 质
德 国 的“ 法治 国” 原则 重在 “ 制 约” , 即以“ 法” 制约 “ 国” 。就此 而 言 , “ 国” 仍是 主 导 , “ 法” 并 未 获
* 北京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法学博士 。 [ 1 ] 参见劳东燕 : 《 自由的危机 : 德 国“ 法 治国” 的内在机理 与运作逻辑——兼论 与普通法法治 的差 异》 , 载《 北 大法律 评论 ) ) 2 0 0 5 年第 6 卷第 2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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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刚: 德 国“ 法治国” 的历史 由来
交 大法 学 T N UL a w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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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 法 治 国’ ’ 的历 史 由来
刘 刚
目次
一
、
“ 法治 国” 原 则的性质
二、 “ 法治国” 的历史 由来
( 一 )开 明君 主 制
( 二 )君 主 立 宪 制 ( 三 )宪 政 民 主 制
三、社会法 治国的内在 紧张
第一部分将在 国家法理论的框架中, 结合“ 制约” 之义进一步厘定德语“ R e c h t s s t a a t ” 原则的性质 。
谈 及某 物 的历 史 由来 , 人们 常会 把 它想成 一个 从 不 完善 到 完善 的发展 进 程 。例 如在 描 述 德 国 的“ 法治 国” 的 历 史 由来 时 , 论 者 的 描 述 常 展 示 给 人 们 一 幅 观 念 萌 芽—— 制 度 初 创— — 中 途 遭 挫— —终 成 正果 的 图景 。 [ 2 本文 并 不认 同这 种历 史观 。究其 实 质 , 这 种历 史观 的形 成是 因为 没有 真正 认清 法 治 国原 则 在 国家法 理 论 框架 中 的地 位 和 性 质 。 因此 , 本 文第 二 部 分 在 描 述 德 国 “ 法 治 国” 的历 史 由来 时 , 并 不坚 持历 史进 化 论或 进步 论 的预 设 , 而是 主张 “ 法 治 国” 原 则具 有 确定 不 变 的
现 。“ 法 制 国” ( Re c h t s s t a a t ) 中的“ 制” 是“ 制约、 限制 ” , “ 法 治 国” ( Ru l e o f L a w) 中 的“ 治” 是“ 统治、 高 于” 。不 过 , 为 避免 因译 名混 乱 引发理 解 困难 , 本 文 仍使 用 通 行 的译 法 , 即“ Re c h t s s t a a t ” 译作“ 法 治 国” , “ Ru l e o f L a w” 译作 “ 法治” 。既然二 者 有 别 , 就应 该 从 质 上加 以界 定 和 区分 。因此 , 下 文 的
离处 理 。
关键 词 法 治 国 政 体 国 家 目的 开 明君 主 制 君 主 立 宪 制 宪 政 民主 制
中文 “ 法治 国” 一词 , 若对 应外 文 , 应 是德 语 的“ Re c h t s s t a a t ” 。而英 语 的“ Ru l e o f L a w” , 译 成 中
内涵 , 只是在不同时代与不 同政体原则结合时 , 产生出不同的效果 。
秉 持 历史 进化 论立 场 的学 者会 认 为 , 二 战 以后 的 联邦 德 国吸 纳 了形式 法 治 国 的教训 , 填 补进 实质法 治 国的要素 , 最 终修 成正 果 。从 政 治效 果 来 看 , 德 国二 战 后 取 得 的成 就 无 人 能 够否 认 。但 是, 若从 国家法 理 论审 视 , 绝 不 能说二 战后《 德 国基 本 法 》 确 立 的立 国原 则 之 间就 融 洽得 天 衣无 缝 , 尤 其是 法 治 国原 则 与社 会 国原则 之 间实 际存 在 高度 紧 张 。虽 然 德 国人 常把 二 者捏 合 在 一起 , 造 出
文 则是 “ 法治” 。德语 和英 语世 界 的学人 都熟 知 二者 有 别 。但是 在 中文 语 境 中 , 由 于两 个译 名 当 中 均有“ 治” 字, 由此引 发理 解 困难 , 且 需费 力 区辨 。 [ 虽 然从 历史 和 观念 的角度 进行 区辨非 常 重要 , 但若 能调 整译 名 的用词 , 其 实就 已经 能 在 很 大 程度 上 突 出两 词 的 重 点 , 显 明二 者 的 区别 。具 体 来 说, 德 语 的“ Re c h t s s t a a t ” 若能译作“ 法 制 国” , 英语 的 “ R u l e o f L a w” 译成“ 法 治 国” , 则 二 者 区别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