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巢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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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巢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10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
【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志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巢艺青
【当事人】朱志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巢艺青
【当事人-个人】朱志良巢艺青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彤巢永辉
【代理律所】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志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被告】巢艺青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志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元、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242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18:33:17
朱志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巢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10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良。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
市新区智慧大道经十二路某某双子楼某某某某。

负责人:朱大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巢艺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朱志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巢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志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元、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242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李守斌
审判员朱云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德彦池
书记员崔露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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