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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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2条公务员的缺勤行为包括旷工、病假、事假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

第二章旷工
第3条公务员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第4条公务员一次性旷工达到2天及以上的,应当依法按照旷工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5条公务员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天及以上的,应当依法按照旷工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6条公务员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以上未提供合理理由的,应当依法按照旷工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7条公务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当提前向上级请假,并提供合理的请假理由。

第三章病假
第8条公务员有疾病需要请假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医疗机构出具病假证明或病情说明。

第9条公务员请病假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请假前一天向上级提出请病假申请;
(二)请假当天上午向上级提交病假证明或病情说明;
(三)请假结束当天或第二天上午将病假证明或病情说明报送人事部门。

第10条公务员一年内病假累计达到15天及以上的,应当依法按照病假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事假
第11条公务员享有事假,但应当提前向上级请假,并提供合理的请假理由。

第12条公务员请事假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请假前一天向上级提出请事假申请;
(二)请假当天上午向上级提交请假申请书;
(三)请假结束当天或第二天上午将请假申请书报送人事部门。

第13条公务员请事假超过2天的,应当依法按照请假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14条公务员请事假超过5天的,应当依法按照请假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处分程序
第16条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务员的解释和申辩意见,确保处理公务员缺勤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17条依法给予公务员处分后,应当及时向公务员作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18条涉及公务员缺勤行为的相关规定、考核制度、奖惩办法等应当及时修改完善,以便更好地规范公务员的工作行为。

第19条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纪律和责任意识。

第20条公务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优良作风和高效工作。

第21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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