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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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管理制度范文
林业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提高林业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林业资源管理和林业经营活动。
第三条林业管理机关是本制度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林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和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四条林业资源包括自然林和人工林。
自然林应实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不得乱伐乱采,实行清理和恢复工程。
人工林应根据地质、气候和土壤条件进行合理布局和配置,优化林种结构,提高林木质量。
第五条禁止擅自砍伐、采伐珍贵、濒危树种和国家重点保护树种;禁止滥伐滥采,超过可再生林木数量的伐木量。
第六条制定健全林木的刨皮、皮碱和除斑工艺,减少刨皮和
除斑损失,保护林木质量和生长能力。
第七条加强对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开展病虫害调查和预
警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八条提倡并支持林木种植的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林
木生长速度和品质。
第九条加强对林业草原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减少人为
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
第三章林业经营管理
第十条林木采伐应按照可持续利用原则,确定林木采伐数量
和时间,合理利用伐木剩余物,减少浪费。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林业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伐记录和台账,记录
采伐的林木种类、数量、采伐地点等信息。
第十三条林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木材流通许可证、经销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林木运输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安全法规,确
保运输的林木安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运输工具。
第十五条林木产品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合格。
第四章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林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林火、病虫害、自然灾害
等林业灾害的监控和防治工作,提前制定应对预案,组织开展防灾演练。
第十七条林业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灾害信息的收集
和共享,及时发布灾情,提供相关应急救援指导。
第十八条林业经营者应当根据灾害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防范
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第十九条林业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救援队伍和装备,协助
林业经营者进行灾害应急和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林业经营者应当投保相应的灾害险和保险,确保灾
害损失得到相应的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林业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林业监督检查体系,
对林业资源管理和林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林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林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林业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林业管理责任,保护林业资源,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林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问题,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