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志的说明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的要求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的要求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许多组织开始关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那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的要求是什么呢?一、认证标准的要求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标准主要包括ISO 9001、ISO 14001、ISO 27001等国际标准。
这些标准要求组织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政策、目标、规划、操作、绩效评估、持续改进等内容。
2. 认证标准要求组织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确保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得以规范和持续运行。
还要求组织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确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二、认证证书的要求1. 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可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在其产品、宣传材料和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是组织获得认证的官方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 认证证书应包含组织的名称、认证范围、认证标准、认证机构的名称和签署、认证证书有效期等内容。
认证标志通常为一种特定的图形标识,用于展示组织已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事实。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的要求,不仅是对组织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认可,也是对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视和承诺的体现。
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将有助于提升组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消费者和合作伙伴对其的信任。
总结与回顾通过了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的要求,我们能够深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在组织管理中的重要性,以及获得认证对组织的益处。
在实践中,组织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申请认证,以不断提升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结语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的要求影响着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和声誉。
了解并遵循相关的认证标准和要求,对提升组织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希望我们能够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了解,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ISO证书标志常识知识!
ISO证书标志常识知识!我们在管理体系ISO认证证书或企业宣传手册上以及产品的运输包装上经常会看到带有IAF,CNAS,UKAS,ANAB及CQC,SGS,BSI等字母的标志。
他们分别代表什么意思?首先我们要理解“认证”与“认可”的含义。
「iso认证体系机构」ISO证书标志常识知识!首先,认证含义:“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第三主证明文件的行动。
ISO/IEC指南2:1986中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有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举例来说,第一方(供方或卖方)生产的产品甲,第二方(需方或买方)无法判定其品质是否合格,而由第三方来判定。
第三方既要对第一方负责,又要对第二方负责,不偏不倚,出具的证明要获得双方的信任,这样的活动就叫做“认证”。
认证通常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
大家较为熟悉的CCC认证是产品认证。
而体系认证包括:以GB/T19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GB/T24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GB/T22000标准为依据开展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等。
CQC,BSI,OQS,SGS等是不同认证机构名称的缩写,目前国内的认证机构很多,也就是“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二,认可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认可机构。
企业通过ISO认证后,拿到的证书上的UKAS、RVA、CNAS、IAF等标志分别代表什么呢?下面就来解答一下这些标志的含义:ISO证书上的UKAS、RVA、CNAS、IAF 标志的含义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说明
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说明我们鼓励您使用CCIE认证标志针对CCIE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法有专门条款的规定。
本文件旨在保证您可以清晰的理解这些条款的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CCIE都乐意解答您在标志使用方法方面的疑问。
CCIE 认证部的审核员会在每次监督审核时检查您的宣传资料,同时也会指导您在具体情况下如何使用标志。
本文件及其要求根据CCIE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编制。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须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的规定。
有关概念说明:“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认可机构授权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作为该组织管理体系已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文件。
”标志的有效性使用CCIE国际认证服务体系认证标志的权利,与您所拥有的当前有效的管理体系证书紧密相关。
体系认证标志使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证书所示的公司机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之内。
如证书过期、被临时吊销或吊销,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另外,您的客户、供应商或其它相关组织不得使用您的标志。
(以 ISO9001 认证标志为例)认证标志使用CCIE 国际认证服务的认证标志使用时,不得更改其中任何一个标志的形状、比例和内容。
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认证标志的尺寸不得不被缩小时,您必须至少保证标志的清晰可辨。
贵公司有关认证的广告或新闻发布,您必须说明贵公司经CCIE公司认证部认证。
这样做,可以确保您的客户对您证书的可追溯性,并确保您的认证的信用度。
CCIE 认证标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都不得产生“产品符合”的误导。
根据CCIE国际认证服务的实施原则,证书持有者有义务控制其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并确保已认证和未经认证的体系和/或服务之间不产生混淆。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1 认证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证书名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 获准认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 管理体系类别及其所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或其它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如有删减,应注明删减章节号);4) 证书覆盖范围:应注明所获准认证的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
对于多现场认证,证书应另带附件,明确多现场的数量、名称和地址,TLC只对附件上认证现场的质量管理活动负连带责任,组织如要扩大多现场范围,需重新申请现场扩大认证;5)颁证(或换证)日期和证书的有效期,TLC的地址;6) 证书编号:按照CNAS-GC01《认证证书管理指南》的规定,格式如下:子证书序号组织规模:L-大型,M-中型,S-小型初次认证,R1-第一次复评,R2-第二次复评┅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号认证类型:Q1-QMS年份号认可注册号7) TLC名称及标志;TLC采用如下图所示的中心标志作为机构的标志:TLC采用如下图所示的标志作为管理体系认证标志:8) TLC 印章和中心主任签字;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标志及认可注册号,当TLC 颁发的证书不在CNAS 认可范围内时,证书不得带有CNAS 认可标志;10) 在CNAS 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领域,经CNAS 许可,可带有国际互认标识;11) 认证范围含“通信工程设计和通信工程施工”时,在证书覆盖范围中应注明“资质证书范围内的(产品范围)”,并依据认证决定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1.2 认证证书格式根据获证组织的需要,中心可颁发中文和英文证书,具体格式见证书样本。
1.3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如果获证单位愿意继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时,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提出认证复评的申请。
2. 认证证书的颁发和备案2.1 TLC 使用的认证证书式样报送CNAS 认可、备案。
2.2 综合部应保存所颁发证书的复印件并对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1 总则本规定提出了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WIT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应的认可标志的准则,明确了WIT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2获得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2.4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5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证。
2.6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ISO9001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2.7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2.8 如获得认证的组织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WIT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两者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能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2.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WIT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10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被WIT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WIT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3 WIT的权利和义务3.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3.2 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3.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撤销认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WIT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标志使用的排列方式:万泰 认证标志 认可标志 (1) 认可标志 (2) 认可标志 (3) ………5 认证标志的制作5.1 WIT 认证标志采用标准色,色值为C :100、M :80、Y :30、K :20,复制时可使用单色,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必须保持完整且不得变形。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H ENGCHUANG亲爱的客户:请您按照本使用规定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此证书只证明您的管理系统符合相应的管理标准,不证明您的产品达到任何质量标准要求,并且不承担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认证证书和标志一、HCRZ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管理系统认证证书是证明获准认证注册方的管理系统符合相对应国际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带有认证标志。
可用作广告、展示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但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
2•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有效期内,经HCRZ年度监督审核批准合格,获证组织可于每年换证后继续使用。
3.管理体系标志是HCRZ发布的管理体系认证专用标志。
A.获证组织可以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相关文件、邮政信件、出版物、名片及其它宣传材料上,但不得用在产品上或检验报告上或任何方式作为产品合格的说明;B.只能由获证组织在获准认证范围内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转送、出售或借用和冒用;C,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单位名称放在一起,并将注册编号标于验证标志的下方;D.使用标志图案时必须按照以下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
4.获证组织不得进行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如出现不正确宣传或误导使用证书与标志,IICRZ将向其开出不符合报告。
获证组织不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HCRZ将暂停其认证资格。
问题严重时,HCRZ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五、认证证书的更换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组织向HCRZ提出换证申请,HCRZ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确认并更换:1.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变更;2.获证组织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3.获证组织进行复评;4.认证依据的标准改变或换版;5.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
六、认证证书的补发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损毁时,应向江苏恒创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江苏恒创核定后补发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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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ccc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ccc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CC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标志都是全球范围内公认的质量认证标志,它们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CCC标志展开深入的探讨,从认证的意义、申请流程、标准要求、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共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 认证的意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指符合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国际上获得的一种权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这个认证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它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还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企业的社会信誉度。
2. 申请流程通常,企业需要先编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然后进行内审、管理评审和不符合品改正等工作,接着选择认证机构进行申请并安排认证人员进行评审、初审和再审等步骤,最终颁发认证证书。
3. 标准要求ISO9000系列标准主要包括ISO9001、ISO9002和ISO9003,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组织。
这些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实施和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注重不断满足客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企业在申请认证时需要全面理解和遵守这些标准的要求。
4. 实施过程企业申请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仅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投入,还需要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便顺利通过评审并取得认证证书。
二、CCC标志1. 认证的意义CCC标志是中国政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标志,它适用于进入中国市场的电子和信息技术产品、安全玩具、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动工具、医疗器械等领域的产品。
获得CCC标志对企业来说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通行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
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活动或媒介中展示认证证书或声明其认证状态,但不能用于报价单或产品上。
如果获证客户在其产品包装上或产品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则该声明必须包括:获证客户的标识(如品牌或名称)、获证的管理体系类型和适用标准、以及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客户不得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向其客户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CMSC的获证客户不得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或单独使用IAFELA国际互认标识、CNAS认可标识,仅可以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使用CNAS/CMSC联合标识。
证客户如需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CNAS/CMSC联合标识,在使用前应向CMSC提出申请并经CMSC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使用CMSC认证标识、CNAS认可标识时应保证标识的完整,其图案必须按照标识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并确保标识的颜色与徽标、标识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3、认证证书、认证标识的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MSC对获证客户出具的证书或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如果获证客户因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CMSC,CMSC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获证客户申请CMSC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4、获证客户的名称、地址、认证标准、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需向CMSC提出申请,CMSC将按规定重新签发认证证书并在CMSC网页上及时公布。
被暂停或缩小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上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GAC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GAC/QMF301I-001-009
Rev.2011A
Issue:24/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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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AC 认证证书及 GAC 认证标志、CNAS/UKAS 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识的使用管理
4.1 证书和标志只能由经 GAC 认证注册的获证组织才能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转送、借用 或冒用;且获证组织的使用仅限于被获准认证注册的产品及管理范围之内,证书和标志不得在注册范围之 外使用,进行误导宣传。 4.2 当多场所组织的分支机构使用子证书时,其证书和标志只能用于其认证注册范围的产品/服务及其所 涉及的过程,认证范围外的分支机构,不能使用总部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4.3 顾客要求时,获证组织应对证书的范围及适用性的有关问题作澄清。 4.4 GAC 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不同情况下,分别带有不同标志/标识。
86571850678548506784246gac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综合要求461获证客户可按规定要求将标志标识使用在有关文件广告以及其它宣传材料上标志必须完整不得将其变形使用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gac产生歧义
GAC/QMF301I-001-009
GAC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GAC/QMF301I-001-009
Rev.2011A
Issue:24/03/2011
第5页共5页
*3 这适用于那些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仅一个词语声明不能构成标志。任何这 样的措辞应是真实的,而不能提供错误的认证信息。
最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In the era of the new economy, it is not the big fish that eats the small fish, but the fast fish that eats the slowfish.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4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对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1. 证书发放要求:认证机构必须依据相关认证标准和程序发放证书,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证书内容要求:认证证书应包括被认证组织的名称、认证标准、证书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以及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可信度标识等。
3. 证书的发放和监管:认证机构应对发放的证书进行监管,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对于不符合认证标准的组织,认证机构应主动撤销其证书。
4. 证书的使用要求:被认证组织应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并不能擅自修改或伪造认证证书。
5. 证书的公示和公开查询:认证机构应将颁发的证书进行公示,并提供公开查询的渠道,使公众能够查询认证组织的认证状况。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被认证组织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认证标志,但不能滥用认证标志或误导公众。
7. 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和准确传达认证信息。
8.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情况,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认证资格、撤销证书等。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可以确保认证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认证机构可能会有略微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守当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工作,保证其真实、准确、可信的核心价值,加强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认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认证服务机构为证明被认证方依照特定要求实施某项工作而签发的文书,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的标志属于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有,对它的使用、换证、注销、暂停、恢复和撤销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获证企业及证书状态的查询途径:获得我中心认证的企业公布在中心网站上,网址:; 以及中环联合认证期刊上。
3.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3.1组织在获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后,获证认证客户只能按中心的要求使用规定的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用在邮政信件、广告及其它宣传材料上,但该标志不可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也不可用于实验室检测、效准或检查的报告中.3.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允许获证组织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号码。
获证组织不得将认证证书使用在被认证范围以外和各类产品及各类宣传媒体上,不能进行误导宣传或证书状态的错误引用或认证文件、标志或审核报告的误导性使用。
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中心将对出版物侵权认定、公布违规行为以及必要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3.3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及时修改所有的宣传材料,在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宣传材料,被撤销的证书在网上公布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寄回中心。
3.4.认证证书与年度监督确认通知一并使用,并在证书上加贴防伪标志视为有效。
中心给通过年度监督的企业发放年度确认防伪标识。
3.5 经中心批准的获证组织可使用中心标志和中心认证标志,也可与CNAS 认可标志连用,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CNAS认可标志,不可使用IAF/MLA集团互认标识。
(1)中心标志式样如下图示:CEC拥有该标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它组织和个人未经CEC书面允许不得使用中心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1 总则本规定提出了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WIT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应的认可标志的准则,明确了WIT 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2获得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2.4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5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证。
2.6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ISO9001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2.7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2.8 如获得认证的组织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WIT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两者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能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2.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WIT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10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被WIT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WIT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3 WIT的权利和义务3.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3.2 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3.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撤销认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WIT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标志使用的排列方式:………5 认证标志的制作5.1 WIT 认证标志采用标准色,色值为C :100、M :80、Y :30、K :20,复制时可使用单色,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必须保持完整且不得变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牌是指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后,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和相应认证标志的标牌。
这些标牌通常由认证机构颁发给合格的企业,以表明其质量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并符合国际或行业标准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牌通常包括以下信息:
1. 企业名称:标明获得认证的企业名称或商标。
2. 认证标志:例如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等。
3. 认证证书编号:唯一的认证证书编号,用于确认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的权威机构的名称和标志。
5. 认证标准:列出了企业所通过的认证标准或要求,如ISO 9001、ISO 14001等。
6. 认证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通常为3年。
7. 其他信息: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或企业的需求,可能包括其他附加信息,如企业地址、认证日期等。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牌通常悬挂或放置在企业的显著位置,如企业大门、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等,以展示企业已通过认证并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决心和能力。
这些标牌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还可以给客户、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传递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承诺和信心。
同时,认证证书标牌还可以作为企业参与公开招标、竞争投标和国际贸易等商务活动的凭证和资格证明。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管理程序一、定义1、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作为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已经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由经认可机构授权的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
2、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依法注册,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满足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标识。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认证标志见附图一,用以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是经相关认可机构认可的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注册, 且得到加入互认协议的成员国的等效承认.3、标徽标徽是组织的特征标识,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标徽依法进行商标注册,见附图二。
二、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使用1、认证证书和标志1。
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认证证书名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4)认证所覆盖的范围;5)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6)注册号;7)认证证书下方为认可机构标志及注册号、IAF/MLA国际互认标识(CNAB适用)及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机构和代表印章;8)认证证书上方是认证机构的名称和标徽;9)监督合格标识.1。
2在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被认可范围内的所有证书均应带有认可机构的标志,如果获证组织要求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或在未被认可范围内实施审核,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可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证书.1。
3认证证书和标志可作广告、投标、展示会等活动中进行宣传和展示。
2、认证标志的独立使用2.1认证标志供获证组织用于宣传资料、企业广告(标明证书覆盖范围)、信函、说明书及类似的文件、资料上。
认可标志可与认证标志同时用作宣传,但不可单独使用。
2。
2在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注册号标于标志的下方,同时应说明所获得的管理体系名称。
2。
3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包括促销产品)上或作为产品的合格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