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省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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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省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6.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省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
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县(市)能源管理部门,有关中(省)直企业:
依据2016年度省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有关意见的要求,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最终确定支持27个项目,总计资金额度1960万元。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2016年第二批省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及具体资金额度下达。

为确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尽快完成资金拨付。

请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帮助项目单位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尽快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无特殊原因,在三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的,省财政厅将收回下拨资金,会同省能源局另行安排项目实施。

三、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

各市(州)、县(市)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组织项目单位按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专款专用。

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物资采购等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统
一实行政府采购。

四、省能源局将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并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跟踪问效,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等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吉林省能源局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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