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失权的处理与应对法律实务精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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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权股权的应对
建议三:如有异议,应当在三十日内起诉
如果股东对公司发出的《催缴通知书》和《失权通知书》有异议,股东应当自 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需要提示的是,股东只能通过诉讼 的方式提出异议,通过其他方式将无法阻却股东失权。
再见
新公司法下股东失权的 处理与应对
汇报人:XXX
目 录
01. 股东除名制度 02. 股东失权制度 03. 股东失权的法律后果及处理 04. 股东失权的应对
01 股东除名制度
股东除名制度
股东失权制度是股东除名制度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股东失权制度是股东除 名制度迭代版。在介绍股东失权制度之前,我们先来梳理股东除权制度。
04 股东失权的应对
失权股权的应对
建议一:确定合适的认缴出资额 股东应当充分评估自己的资金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设立公司时,确定合适的 认缴出资额,不建议认缴出资额确定得过高。
失权股权的应对
建议二:及时补缴出资 股东在收到公司的催缴通知时,应当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 出资。如果股东想通过此种方式退出公司的情形除外。
公司法法释三 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 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 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不 予支持。
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要求股东未缴纳任何出资或者抽逃全部 出资,没有中间的缓冲地带。因此,股东除名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范围很窄,在 实践中对股第52条的规定可知,股东失权的法律后果是:该股东丧失“其未出 资部分”的股权。
一般情况下,在股东失权制度下,股东可能只丧失一部分的股权,而不会直接 失去股东资格。当然,如果股东全部认缴的出资均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 ,则股东将会失去全部的股权,此种情形即等同于股东除名。
失权股权的处理
股东失权制度
股东失权制度相对于股东除名制度的优势在于:股东享有的股权与其出资的情 况能够完全匹配,解决了此前“股东除名制度”中的漏洞,因为实践中曾出现过, 股东仅出资1元钱而不符合股东除名条件的情形。因此,股东失权制度是公司利益 和股东利益充分平衡之后的产物。
03
股东失权的法律后果及股权处理
股东失权法律后果
失权股权的处理
新公司法将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明确为股权转让,更为明确和清晰。同时, 对于减资、股权转让设定六个月的时限,如果在六个月内未能转让或者注销该股权 的,由公司其他股东兜底,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新《公司法》设定六个月期限,解决了公司股权和注册资本长期处于不稳定和 不充实的困境,是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和保护债权人利益采取的具体措施。
股东失权制度
认定股东失权有四个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1: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 前提条件2:公司已向未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书》。 前提条件3: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前提条件4:股东失权已经通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在满足上述四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未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失权 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股东丧失其“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后,该部分股权应该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重要 的问题,新公司法给出了三种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一:转让“失权部分的股权”。 解决方案二: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解决方案三:由其他股东兜底,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在六个月内未能转让或者 注销该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02 股东失权制度
股东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52条创设了“股东失权制度”,该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 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 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 资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