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防火防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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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公司消防、防火、防爆、禁烟管理,针对公司生产易燃易爆物质多,存量大,连续性强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2. 火源、可燃物、爆炸物的管理
2.1 火源管理
2.1.1 厂区内火源管理按消防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2.1.2 除批准的规定地点外,其他地方禁止动火或用明火照明、取暖。

2.1.3 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管理:
a.搬动危险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b.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合成化纤织物的衣服进入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c.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不得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2.2 可燃物管理
2.2.1 氯乙烯气柜、单体库、乙炔气柜、危险品仓库等周围10m内严禁存有杂草和可燃物。

2.2.2 严禁使用易燃油品或溶剂擦洗设备、工具和衣物。

油棉纱等易燃物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

2.2.3润滑油、溶剂和化学药剂等消耗物料,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乱放。

2.3 爆炸物管理
氧气、乙炔、液氯等压缩气体、液体的充装、使用、储运,要遵守国家质检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要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规定。

3. 电火管理
3.1 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3.2 各类电气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3.3 保险丝容量不准超过规定值,若符合规定易断时,要及时查找消除隐患。

3.4 厂房内不准设置临时照明和动力线。

确需时须经批准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4. 着火源的控制与消除
4.1 加热用火
加热易燃液体时,因尽可能避免采用明火而改用蒸汽等加热。

若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中,须使用明火或烟道气时,燃烧室应与设备分开或隔离,封闭外露明火,并定期检查,防止泄漏。

4.2 检修动火
禁火区除生产用固定火源外,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办理动火证。

4.3 流动火花和飞火
a.在易燃易爆区域和储罐区等地点严禁电瓶车进入;
b.允许车辆进入的区域,车辆排气管上必须装有火星熄灭器等安全装置;
c.在厂区内严禁吸烟;
d.在易燃易爆区域,禁止穿不符合静电安全要求的化纤工作服。

4.4 其他火源
a.防止易燃易爆物料与高温设备、管道表面相接触,可燃物的排放口应远离高温表面;
b.严禁在高温管道和设备上烘烤衣服或放置可燃化学品;
c.避免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和危险温度;
d.消除电气火花和危险温度;
e.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和爆炸性物质的性质,对分厂内的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气线路等,分别采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

4.5 导除静电
a.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有导静电接地装置;
b.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其箱内设备管道应有导静电
接地装置;
c.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静电接地装置;
d.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有导静电装置;
e.防止雷电火花,根据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5. 工艺过程的安全控制
5.1 采用安全合理的工艺过程
5.1.1 按物质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工艺改革以火灾爆炸危险性小的物质替代危险性大的物质,以减少火灾爆炸的危险性;
5.1.2 系统密闭及负压操作,设备应尽可能无泄漏;
5.1.3 生产过程实现连续化和自动控制,以有利于安全生产;
5.1.4 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惰性介质保护;
5.1.5 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

5.2 加强工艺参数控制,正确控制各种工艺参数,防止超温、超压和溢料、跑料。

6. 其他预防措施
6.1 建筑物的防爆应有以下措施:
6.1.1 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按《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

易燃生产装置与生产用固定火源的距离
不得少于30m;
6.1.2 生产过程中有易燃物质或压力容器的厂房应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泄压比应符合要求;
6.1.3 散发可燃气体的厂房应有防火花地面和良好的通风设备;
6.1.4 对安装有能散发可燃气体的采暖管道、散热器等表面接触能产生燃烧爆炸的机器设备和管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技术;
6.1.5 安装一类防火防爆设备的生产场所应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6.2 设备防爆及防止爆炸扩展应有以下措施:
6.2.1 对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有报警装置,应有手动、自动紧急泄压、排放等措施;
6.2.2 对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装防爆板,有条件的操作室应有防爆墙;
6.2.3 可燃气体输管线或放空管的末端,必须安装阻火器、水封和防静电装置;
6.2.4 受压设备和盛装易燃物质的设备之间应有一段安全距离(大于30m),距离不够的必须设防爆墙。

6.3 可燃气体排放要求
6.3.1 可燃气体的排空管应高于有人操作的设备2m以
上;
6.3.2 靠建筑物的排空管应高于建筑物2m以上;
6.3.3 排空管必须在避雷器的有效范围内,且尽可能避免雷雨时排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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