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玉龙坑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地区安全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深府[20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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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玉龙坑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地区安全综合整治行动
的通告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玉龙坑垃圾
填埋场及周边地区安全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深府[2003]33号2003年3月19日)
深圳市玉龙坑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地区目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市政府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决定于2003年3月25日起,至10月30日止,对玉龙坑垃圾填埋场进行安全综合整治。
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安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玉龙新村所有在建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二、对建在垃圾体上的所有建筑、封场工程施工临时用地上的建筑(含建筑物基础),以及玉龙新村上区门楼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影响安全整治的建筑物予以拆除。
从2003年4月16日起,市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编号为B01、B02、B05、B08、B12、C01、C08、C16、74、230、231、233、A01、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15的建筑物(含建筑物基础和门楼)。
以上依法强制拆除的建筑物内的住户必须于4月15日前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市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并于4月16日起依法停止对所涉及建筑物的水、电供应。
三、整治期间,为避免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紧邻垃圾填埋场所有建筑物内禁止任何人员居住,并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紧邻垃圾填埋场编号为22、23、65、68、70、71、75、76、77、79、81、100、102、
115、158、160、161、196、197、229、232、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的建筑物内的住户,必须于4月15日前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市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强制清理,并于4月16日起依法停止对所涉及建筑物的水、电供应。
玉龙新村其他业主和住户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火工作,避免整治期间可能产生的垃圾填埋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四、自3月26日起,市公安交警部门对玉龙新村与垃圾填埋场之间的道路实行交通监控,4月16日起全路封闭,禁止车辆通行。
请各业主和住户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4月15日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织改建防渗墙施工路段各类管线,所涉及业主和住户要积极配合。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加强玉龙新村安全整治期间的治安和保卫工作,对于无理取闹、阻挠甚至破坏安全整治和封场施工的违法行为和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