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赵海臣、王长峰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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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赵海臣、王长峰等劳务合同纠
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7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宏伟
【审理法官】黄宏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海臣;王长峰;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海臣王长峰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海臣王长峰
【当事人-公司】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邓文娟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贺锦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文娟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贺锦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文娟贺锦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赵海臣;王长峰;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孚安公司应否承担向赵海臣支付工程欠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表见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孚安公司应否承担向赵海臣支付工程欠款责任。

二建集团作为总包人与孚安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但孚安公司并未对工程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交由王长峰施工。

二建集团与孚安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明确载明王长峰负责的具体工程,且王长峰直接参与合同的签订并签名,由此可见,该工程实际系由王长峰借用孚安公司的资质而承接。

之后,王长峰将涉案工程又交给赵海臣施工。

赵海臣提交的《雪山5号,报业7号人工费结算书》载明甲方为王长峰,乙方为赵海臣,并由双方签字,录音资料中亦显示赵海臣称将起诉王长峰索要工程欠款,赵海臣最初的起诉理由亦称其与王长峰之间存在转包关系。

由此可见,赵海臣理应明知其与王长峰之间形成直接合同关系。

王长峰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对赵海臣主张的涉案工程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孚安公司与王长峰之间虽存在挂靠关系,但王长峰系以个人名义与赵海臣签订施工合同,且赵海臣对此明知。

本案孚安公司既不是合同相对方,又不是工程发包人,也不存在代理或表见代理之法律情形,故赵海臣要求孚安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以孚安公司向王长峰出借资质为由,突破合同相对性判决孚安公司对王长峰的涉案工程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欠款事实问题,根据赵海臣提交的王长峰签字确认的结算书及录音资料,足以证明王长峰欠付赵海臣工程欠款1466387元的事实。

一审中孚安公司对上述结算书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二审中其虽对该结算书真实性及欠款事实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孚
安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长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赵海臣支付劳务费1466387元及利息(以146638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被上诉人赵海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98元,减半收取计89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8元,均由被上诉人王长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3:49:52
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赵海臣、王长峰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172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娟,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锦,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胜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杏坛。

审理经过上诉人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海臣、王长峰、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孚安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海臣对孚安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海臣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赵海臣未提供证据证实王长峰尚欠其1466387元劳务费,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赵海臣主张王长峰尚欠其劳务费1466387元,仅向法庭提交王长峰签字的《雪山5号,报业7号人工费结算书》,但该《结算书》不足以证实王长峰确实尚欠其劳务费1466387元。

第一,该《结算书》是由王长峰出具,但其未出庭,因此对《结算书》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无法确定。

第二,除《结算书》外,赵海臣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1466387元的组成,既没有转账凭证,也没有收据、协议等,如此大额的款项,仅凭未经出具人核实的《结算书》就直接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第三,从涉案报业文苑、雪山片区工程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看,报业文苑工程工期是到2015年12月31日,雪山片区工程的工期是到2016年8月21日,而《结算书》的出具日期是2019年12月,对于如此
大额的劳务费,在长达三、四年的时间里,赵海臣从未主张过权利,对于一个普通的劳务者来说,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对此,孚安公司认为不排除赵海臣与王长峰恶意串通,故意侵吞第三方财产而提起虚假诉讼的可能。

第四,虽然赵海臣一审提交二建集团工作人员费腾、肖云二人的通话录音,但二人在录音中并未明确王长峰欠赵海臣劳务费的具体数额。

因此,一审判决以“费腾、肖云应对‘报业文苑’和‘雪山片区’两工程的施工情况清楚、了解。

费腾、肖云在与赵海臣的通话中均提及了赵海臣在本案中主张的劳务费用”为由,认定赵海臣主张1466387元成立,明显不当。

由上可知,赵海臣主张王长峰尚欠其1466387元劳务费,证据不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然而,一审判决以“孚安公司仅仅提出异议,却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能够反驳赵海臣的以上主张”为由,未采信孚安公司的异议,明显属于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二、孚安公司与赵海臣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判令孚安公司向赵海臣支付劳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孚安公司与赵海臣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赵海臣无权要求孚安公司支付劳务费。

一审查明,赵海臣参与本案所涉工程的施工、提供劳务,是基于与王长峰的协商一致,其是与王长峰直接建立劳务合同关系。

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赵海臣承担支付义务的应是王长峰。

(二)一审以王长峰挂靠孚安公司施工行为违法为由判决孚安公司对涉案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处理欠妥。

赵海臣庭审中称王长峰挂靠孚安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并由王长峰与其约定相关施工事宜,且涉案劳务款《结算书》亦由王长峰以个人名义向赵海臣出具。

由此可见,赵海臣应当明知王长峰与孚安公司之间系挂靠和被挂靠关系,亦应明知其合同相对方系王长峰的事实。

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赵海臣承担合同债务的主体应为王长峰,而非孚安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可见,连带责任或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基于法律明文规定。

本案中,王长峰系以个人名义向赵海臣分包劳务,赵海臣对此亦明知,在双方既无明确约定,亦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赵
海臣要求孚安公司对涉案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一审以王长峰挂靠孚安公司施工行为违法为由判决孚安公司对涉案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处理欠妥,依法应予纠正。

(三)孚安公司已按约将从二建集团处收到的款项,扣除部分款项后足额支付给王长峰,在此情况下,一审判令孚安公司继续向赵海臣支付款项,对孚安公司明显不公。

孚安公司与王长峰之间的《济南孚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济南二建集团华山片区安置一区A地块、恒大翡翠华庭A5地块、恒大冰河左岸项目南七和南九地块、雪山片区款项明细及支付王长峰款项明细》可证实,孚安公司从二建集团处收到的包括涉案报业文苑、雪山片区在内的所有项目款项共计43776776元,扣除承包费483193元及税金、手续费、贴息共1462190.5元,通过借款方式支付给王长峰274133元、转入王长峰个人账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元,共计41831392.5元。

并且,2019年7月29日,王长峰向孚安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孚安公司将二建集团所属项目上的工程款已及时、足额的向其全部结清。

其将收到的工程款,已及时、足额的全部发放到了该项目上每一位农民工手中,全部工资已经结清。

项目工地上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所有费用全部已结清,无任何债务纠纷。

若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并对孚安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双倍赔偿。

因此,孚安公司已足额支付王长峰工程款,在此情况下,一审判令孚安公司继续向赵海臣支付劳务款,明显对孚安公司不公。

(四)一审未查清二建集团是否已与孚安公司、王长峰就涉案报业文苑、雪山片区进行结算的事实。

关于涉案报业文苑、雪山片区工程款是否已结算的事实,二建集团主张“应该进行了结算”。

而赵海臣提供的二建集团工作人员费腾、肖云的通话录音(二建集团庭审质证认可),可证实二建集团称,款项还未结清,同意向赵海臣支付劳务费。

由此可知,二建集团对于涉案报业文苑、雪山片区工程款是否已结算,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对此一审并未查清,因此,在未查清总包方二建集团是否已与孚安公司结算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下,一审直接判令孚安公司向赵海臣支付劳务费,明显不合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孚安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赵海臣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孚安公司的上诉不成立。

王长峰未作陈述。

二建集团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赵海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66387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4663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4年7月5日,二建集团所属的第三工程分公司作为总包方、甲方,孚安公司作为分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济南报业人才公寓B地块6某、7某、8某、10某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工程地点济南市西客站片区;工程内容:6某楼10377.73m2、7某楼
19840.6m2、8某楼11353.89m2、10某楼23264.86m2、地下车库19039.72m2。

主楼基础为筏板基础,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某某/地上某某;车库为框架结构,地下二,地下某某人防设计。

分包工作内容:6某、7某、8某、10某楼及地下车库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安装工程内容(以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水施、电施、暖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增加及图纸设计变更工程以及含发包人另外分包项目的预留预埋工作)。

分包方式:包清工、施工机械工具及辅材。

乙方工作职责为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安装工程、安装技术资料、安装调试施工、备案验收及保修服务等工作。

工作期限:暂按2014年5月15日-2015年12月31日(工作时间如有调整具体以甲方书面指令为准)。

合同中约定甲方驻工地代表为肖云,乙方驻工地
代表为一班组刘广河(6某、8某楼)、二班组王长峰(7某楼及地下车库)、三班组王玉琢(10某楼)。

合同另对图纸、甲方工作、乙方工作、工期及工程质量标准、劳务报酬等进行了约定。

该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二建集团第三工程分公司印章,乙方处加盖孚安公司的印章,并由刘广河、王长峰和王玉琢分别作为驻工地代表(6某、8某楼)、(7某楼及地下车库)和(10某楼)处签名。

二、2014年12月24日,二建集团所属直属公司作为总包方、甲方,孚安公司作为分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雪山片区安家—章灵四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5某、7某、9某、地下车、地下车库换热站;工程地点:济南市世纪大道与凤鸣路交叉口安家村旧址;工程内容:5某楼地上33层、地下2、地下某某6022.7m2。

地下车。

地下车库,地下1层积11005.38m2。

分包工作内容:5某楼和部分地下车库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安装工程内容(以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水施、电施、暖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增加及图纸设计变更工程以及含发包人另外分包项目的预留预埋工作)。

分包方式:包清工辅材和机具。

乙方工作职责为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安装工程、安装技术资料、安装调试施工、备案验收及保修服务等工作。

工作期限:暂按2014年8月31日-2016年8月21日(工作时间如有调整具体以甲方书面指令为准)。

合同中约定甲方驻工地代表为费腾,乙方驻工地代表为一班组王长峰(5某楼及部分地下车库)。

合同另对图纸、甲方工作、乙方工作、工期及工程质量标准、劳务报酬等进行了约定。

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一、赵海臣主张王长峰将“报业文苑”及“雪山片区”部分劳务转由其进行施工,现尚欠其劳务费1466387元。

其就该主张提交:1.《雪山5号,报业7号人工费结算书》,载明甲方为王长峰,乙方为赵海臣,内容:在孚安公司王长峰项目部承建二建集团建设的报业文苑7号楼,和部分车库项目总人工费1205275元。

另一项目为二建集
团承建的雪山片区5号楼安置房和部分车库,由孚安公司王长峰项目部赵海臣施工,总人工费为2393912元。

以上两项目均为赵海臣施工,总人工费为3599187元。

孚安公司报业文苑王长峰项目共付给赵海臣人工费852800元。

孚安公司雪山王长峰项目共付人工费128000元。

两个项目共剩余人工费1466387元。

甲方处王长峰签名摁指纹,日期2019.12.30,乙方处由赵海臣签名。

该结算书中另在“孚安公司报业文苑王长峰项目共付给赵海臣人工费852800元。

”后加手写内容“注:暂定报业文苑安装项目借款支付赵海臣852800元,如有争议另行协商,王长峰2019.12.30”。

该结算书在甲方签名之前加手写内容“注:暂定雪山安装项目借款支付赵海臣1280000元,如有争议另行协商,王长峰2019.12.30”。

2.通话录音。

(1)赵海臣与费腾的通话,其说明为2020年5月29日的通话。

内容为:赵海臣向费腾说明“同意打折,二建能给我多少钱,剩下的钱我就起诉王长峰。

那就给二建没关系,我不会连带二建,我就直接起诉王长峰”。

费腾“给你的钱也多不了,目前看三折,最多三折,因为我们掌握的王长峰欠的钱太多了,我们现在手里的钱一并处理,不能光处理你一个人。

处理你了,他们就没办法处理了。

反正你咨询咨询吧,因为去年有一个起诉他的,也让我们来执行了。

我说行,这个路子也可以。

估计能走,而且时间也比较快,比你光要强得多,虽然你不找不闹,不找不闹我觉得你可能半年也给不了你,你一起诉判决就下来了,可能我们还拿着王长峰的这么多的钱,有可能一下子就能给你解决这个事,这个路子也挺好”。

赵海臣“那就起诉,还有一件事,日报社这边,我和肖云经理、王长峰三个达成协议了,打折了,王长峰欠我35万,公司给我25万,六月五号就给,剩下的钱那10万我找王长峰,我再起诉王长峰”。

费腾“那行,你起诉一定得找个律师吧,我觉得你有什么不明白的事再问我,咱商量着办你的这个事,向好处办,主要就是这个事”。

(2)赵海臣与肖云的通话,其说明为2020年8月12日的通话。

内容为:肖云“我已问公司,也问领导了,领导的意思是说现在不到付款的时候,估计到九月份,中秋节以前,国庆节以前,统一给你支付,同
时要清账的话,估计要打折,按八折清账”,赵海臣“咱都说好了,肖云经理,咱不管别人,咱这一块先结了呗”,肖“可以可以,你这一块要清账的话,就八折清账好吧,九月二十来号再联系,好吧”。

二建集团对赵海臣提交的《雪山5号,报业7号人工费结算书》主张与其公司无关;对赵海臣提交的通话录音无异议,确认费腾、肖云为其公司人员。

孚安公司对赵海臣提交的《雪山5号,报业7号人工费结算书》主张是赵海臣与王长峰签订,与其公司无关,其还认为赵海臣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140余万元的组成,且涉案项目是2014年的项目,该结算是2019年12月30日才形成,结算金额的真实性有异议;其对赵海臣提交的通话录音认为超过了举证期限提交。

二、赵海臣主张王长峰曾以孚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参加过诉讼。

其提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该案被告为张XX、孚安公司、二建集团,王长峰为孚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其身份为孚安公司的员工。

该案中查明二建集团所属直属项目部作为总承包人、甲方,孚安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乙方,于2017年10月1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华山片区安置一区A地块4号楼、6号楼及附属车库主体工程,包括桩基处理等。

该合同中乙方处由孚安公司加盖印章,王长峰签字确认。

孚安公司对赵海臣提交的该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王长峰并非其公司工作人员,且该判决中涉及的工程与本案无关。

三、孚安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主张王长峰非其公司员工,其陈述其与二建集团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将相应工程转包给王长峰。

其还主张已与王长峰结算,支付了相应款项。

其就以上主张,提交:(一)其作为甲方、王长峰作为乙方于2014年10月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为保证甲方分包的劳务作业工程的如期完成,经甲方研究
决定对该工程实行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乙方领衔其项目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
包方式。

一、工期名称“济南二建集团所属项目”。

地址(空白)。

承包范围:甲方根据
所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有关条款的基础上将本工程交于乙方施工,甲
方对乙方文明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工期宏观监督。

二、承包方式:包清工乙方(承包人)分项承包,承接合同额包干,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承包经营风险并享
有承包经营利润,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好总承包方所需
要的备案合同手续。

四、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1.整个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操作、
结算、付款、发票、工人工资、安全都有乙方全权负责。

2.甲方提供工程结算的收据和
税务发票(税金乙方承担)。

3.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合同约定,认真
负责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实际工程质量保证期制
度,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4.乙方自行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并
对所有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将实名制的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上交甲方。

5.付款及结
算方式执行甲方同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

总包方拨款存入甲方账户后,四日内转至乙
方,乙方并保证及时、全额、直接把工资发到工人手中,并且每位工人签字按手印并交
回发放工资工人的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6.施工中乙方认真写好施工日记及办理
好施工签证,不得把承包项目再分项分包施工,不得以公司和其他任何方式的名义对外
发生经济往来,绝不出现欠款的证明信件发生,如出现任何一项一切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乙方不得招用体弱病残及未成年人,对新工人必须进行三天安全教
育方可上岗,对其他工人经常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专业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办好工人
的暂住证、上岗证、办理各类保险及福利待遇,提供个人真实有效的资料。

如违规导致
行政处罚和劳动争议,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8.如乙方私自从承包领取工程款,甲方有权与总承包终止合同(乙方默认合同无效)。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9.
如工程拨款不及时乙方不得无组织无纪律地出现聚众闹事上访索要人工费,要经甲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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