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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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
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8]4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29
【实施日期】2008.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08〕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为加快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服务和保障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现制定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一、关于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大局,立足本市实际需要,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加强城市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有力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真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制定项目,起草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保证必要的立法经费等条件,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并对其中备选项目要按时向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法制局报送有关立法调研报告;调研后较成熟的立法项目,相关部门可以适时向市法制局报送法规或者规章草案。
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项目原则上将从本年度备选项目和经调研后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选取。
(三)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增加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起草单位起草法规或规章草案时要有全局观念,坚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着重从制度设计上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要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立法课题制度,增强立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在立法过程中,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按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保证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水平。
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起草单位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沟通;向市法制局报送法规规章报送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草案涉及重大问题且有争议的,要重点进行说明。
相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起草单位和市法制局做好立法工作。
在市法制局和起草单位征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时,各单位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市法制局和起草单位,以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的工作联系,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指导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配合做好法规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的工作,配合做好市政府规章在市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法制局要加强政府立法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水平。
二、关于2008年市政府执法检查工作
(一)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我市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
执法检查是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体现,是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在实践中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计划要求,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并认真落实检查建议、做好检查后的整改工作;负责实施执法检查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检查方法,特别要做好检查后的跟踪、督促、反馈工作,不断提高检查效果。
(二)检查项目、内容和时间安排
今年主要检查本市2007年颁布的法规、规章实施一周年的宣传贯彻法定职责情况,取得实际成效情况,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检查2件法规、规章,即对《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另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现将对全市贯彻《行政复议法》、《行
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情况检查纳入市政府2008年执法检查计划,具体检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人员落实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1、在政府网站、市法制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召集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
3、被检查单位汇报介绍执法情况;
4、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5、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和落实整改情况报市政府。
(四)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与市监察局、市依法治市办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市政协社法委参加,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附件1
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一、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
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