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6〕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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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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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
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6〕141号
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林业局、不动产登记局:
《河池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河池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不动产统一登记第一阶段历史数据整合建库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433号)精神,开展不动产数据整合建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国土与房产数据的整合建库,第二阶段为国土与林权不动产权数据的整合建库,第三阶段为国土与承包经营权等其他不动产权数据的整合建库。
为切实做好第一阶段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料移交的范围和内容
(一)移交范围。
1.房屋登记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不含预售备案和网签留存资料)。
2.土地登记资料:市国土资源局自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3.林权登记资料:市林业局开展林权登记业务以来形成的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为第二阶段工作。
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市农业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参照本方案移交,为第三阶段工作。
5.草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市林业局涉及的草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参照本方案移交。
6.各部门涉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原开展登记工作的部门与市不动产登记局协调确定移交的范围。
(二)移交内容。
1.纸质档案资料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需把2016年7月之前的房屋登记纸质档案移交给市不动产登记局。
2.电子档案资料
存量房屋登记资料移交: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房屋平面图数据库、房屋登记数据库(包含抵押登记,查封登记数据)、电子档案数据库,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档案资料等移交至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资料移交流程
(一)做好资料移交衔接准备工作。
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作部署,以应用服务为导向,以数据为核心,以网络等基础设施为基础,以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为保障,立足已有基础,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紧密贴近需求,统筹推进,建成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系统应用要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土地和房屋部分)。
满足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满足不动产登记、交易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服务。
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清晰明确,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确保不动登记“新开旧停”运作后对原始登记资料移交的有效衔接。
(二)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1.移交。
原登记单位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应填写移交清册(另行制定)一式两份。
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档案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
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确认。
移交登记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
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移交时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并将应用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2.接收。
接收单位(市不动产登记局)要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移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其他质量问题,应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完整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对不合质量要求的资料原则上不予接收。
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对合格后方可接收。
3.监交。
登记资料移交应由交接双方指定专人进行监督交接手续。
监交人应对移交清册和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进行登记确认,见证移交过程和移交内容。
三、时间安排
(一)电子档案资料移交阶段(2016年12月30日前)。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房屋平面图数据库、房屋登记数据库(包含抵押登记,查封登记数据)、电子档案数据库,房屋登记簿,纸质房屋登记档案资料等移交至市不动产登记局,并对现存的数据库中的房产登记、交易历史存量数据进行数据结构、逻辑关联分析,为下一步清理、补录、迁移、入库做准备。
(二)国土与房产数据整合阶段(2017年1月1日-12月30日)。
由有资质的软件公司将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土地、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梳理和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整合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完成第一阶段国土与房产数据整合建库。
(三)纸质档案资料移交阶段(2018年12月30日前)。
房屋登记纸质档案移交期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保证纸质档案能够无条件提供给市不动产登记局使用。
市不动产登记局新建档案室预计两年内竣工,届时将所有移交的纸质档案资料存放于新档案室。
所有移交的国土、房产的纸质资料均要登记造册,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清单》和《登记资料移交确认书》。
登记资料移交时应以每一宗土地、房产、林地等不动产登记为最小单元,同一宗不动产的初始、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异议、抵押、查封、预告等各类档案可用一个档案盒立卷建档,以方便档案资料的查询利用。
待第一阶段国土与房产数据整合建库工作完成后,将参照本方案进行第二、第三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决定成立全市不动产登记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林业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不动产登记局,办公室主任由苏淀诚同志担任,办公室人员从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林业
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要强化措施,建立责任制,统筹抓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
原登记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资料移交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不得擅自隐匿、损毁、销毁、涂改、伪造登记档案,不得无故拒绝移交应移交的登记资料。
全市不动产登记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对在登记资料移交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