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胡杨故意伤害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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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胡杨故意伤害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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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杨故意伤害
胡杨故意伤害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渝二中法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为学,男, 1964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系被害人陶红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启琼,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陶红新之母。
诉讼代理人向往,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杨,男, 1989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
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22日被开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8日由开县公安局执
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先军,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宏兵,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
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12月30日被原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X年9月
21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开
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卫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院刑诉[201X]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胡杨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邹宏兵犯窝藏罪,于201X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
代理检察员李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为学、张启琼及其诉讼
代理人向往、被告人胡杨及其辩护人谭先军、被告人邹宏兵及其辩护人黄卫兵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故意伤害罪
201X年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胡杨到开县新城开州大道1010号的
“激点网吧”上网,因网吧管理员陶红新未及时为其开电脑,二人发生争执。
被告人胡杨将陶红新叫到网吧门外,二人相互争吵并发生打斗。
打斗中,被告
人胡杨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陶红新捅刺数刀,致陶受伤后逃离现场。
当日
6时许,陶红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陶红新属左侧股动静脉破裂致失血
性休克死亡。
201X年9月20日,被告人胡杨在四川省巴中市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