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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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10-09
作者简介:许春清(1969—),男,甘肃兰州人,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史学研究。
2002年12月 第4期(总第47期)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Dec. 2002
No.4(General No.47)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进轨迹
许春清
(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 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即复兴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以一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哲学;经院神学;理性思想;人文精神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2)04-0023-03
西方各个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了众多的法律思想家。
历代法律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不仅对于西方国家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深切的实际影响,而且是近现代西方多种法律思想的渊源,同时也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一个重大特征是:自然法这一概念及其思想自古至今连绵不绝,除19世纪曾一度衰落外,一直是一种非常盛行的学说。
自然法思想可谓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这样几个历史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基本精神一以贯之:理性至上,意志居次。
始终坚持一个统摄性的自然法,作为人定法的依据和衡量标准,从而有效地遏制了专制政治的泛滥和历史延续,为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政治造就了得天独厚的法制环境。
一、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朴素自然法)
就其特征而言,古代自然法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
这一概称,反映了古代自然法具有的朴素性质。
由于科学的不发达,也由于希腊国家(城邦)一般地是从氏族组织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事实,西方的古代人,尤其希腊人大多是以粗糙的、直观的视点和方法来考察法律现象的。
他们认为,最初的国家(城邦)和法律,跟江河湖海、山川草木、飞禽走兽一样,统属自然现象,是自然形成的。
所以,他们把国家和法律当做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或者在自然界的延长线上把握。
城邦通行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对神灵的信仰,乃至于奴隶制度之类的东西,也都不例外。
在他们看来,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自然是不可侵犯的。
苏格拉底宁肯受死而不愿违反雅典的法律,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认为“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
这一论断中所表达的观念,正是希腊人普遍的自然主义的城邦观念。
当时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必须要“和自然一致地生活”,也是自然主义观念的表现。
那么,能够引导人们去“和自然一致地生活”的准则是什么呢?他们认为,那就是自然法。
人们对于自然法的本质的归结,从具体说法上讲并非完全相同。
有的叫它为“正义”、 “理性”、“人性”,有的叫它为“神意”,等等。
但是,最重要之处则是一致的:大家都承认法是“自然”的东西,人们必须服从它,而不能改变它。
在罗马时代,情形有了很大变化。
罗马人借助武功而造成的庞大的地域国家,对于希腊人偏狭的城邦观念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突破。
罗马人为了适应统治多民族的现实需要,尤其为了适应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立法的发达。
这与希腊人那种落后的、消极的自然法观念相比较,也是一个巨大的突破。
然而,所有这一切,丝毫不意味着罗马人已经摆脱自然法观念的束缚。
恰恰相反,在那里,自然法观念仍然是不容置疑的。
仅以罗马法学家而言,他们基本上是自然法的信奉者。
罗马法学家普遍把法分为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三种。
他们承袭希腊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思想,认为自然法便是正义,包括分配正义和改正正义。
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市民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至于万民法,在一般情况下,同自然法相一致,但有时也不尽一致。
这种不一致之处,最明显地表现于“自由 ”与“统治”这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上。
按照他们的解释,自由依据自然法而存在(人在本性上是自由的),统治则来源于万民法。
特别是奴隶制,不是自然法而是万民法的产物。
不难看出,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中,自然主义色彩已逐步地趋于淡薄了。
二、中世纪的经院主义自然法(神学自然
法)
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神学的经院主义的自然法。
这个时期,自然法的典型代表人是托马斯阿奎那。
他的自然法学说是融合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而形成的。
从性质上看,它是神学的自然法。
阿奎那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圣经》)和人法四种,表明了他的自然法是从神意出发并以神意为归宿的。
但是,它的理论的展开,以及关于自然法的诸多论点和论据,又基本上是亚里士多德的东西。
“经院哲学和僧侣主义抓住了亚里士多德学说中僵死的东西,而不是活生生的东西。
”[1]
不可否认,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富于创造性,而且是自成体系的。
这种自然法学说的新意,主要有这样几点:其一,自然已不再是最高的法。
阿奎那巧妙地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永恒法结合在一起,宣布“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
这就是说,现在自然法成为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自然法是表现上帝与人之间关系的那一部分的永恒法。
这一点,与古代人认定的自然法表现人与自然关系的自然法,大为不同。
阿奎那让自然法服从永恒法,实际上是让自然法替天主教的政治服务。
其二,自然法从内容上肯定了人的独立存在的地位。
在以往的尤其是古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中,人的独立地位遭到极大的漠视,人自身的属性几乎是不存在的。
具体说,依照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学说,人被看做是简单的自然物。
城邦中的人似乎同猪圈中的猪没有多大区别,都是自然界的驱使物。
至于生来就是奴隶的人,就更不必提了。
在中世纪的前半期,在奥古斯丁的自然法学说的统治下,人又变成上帝的单纯的罪人,并且人一出生就有“原罪”。
而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的重要贡献之一,恰在于它把人的本性作为自然法的基本规定。
阿奎那明确地说,在自然法的这种规定之中,保全人的生命、维持人的各种本能和维持社会生活秩序这三大基本要素,是与自然的倾向和上帝的意愿相一致的。
其三,自然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性。
传统的即自然主义的和奥古斯丁的自然法均属绝对的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在时间上与空间上永远不变,人们对它丝毫无能为力。
但是,阿奎那则第一次宣布,随着时间的推移,神法和人法都有可能甚至有必要对自然法加以“补充”。
例如,他明确地说,财产私有制度和奴隶制度这些东西都不是自然法的本来要求,但社会的发展证明它们对人类有好处,所以就不能把它们看成违背自然法,而应当看成是人的理性所确认的对自然法的“有益的补充”。
虽然说阿奎那的对自然法的“补充”论是替腐朽的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服务的,但毕竟引起了相对自然法理论的萌芽。
这一点,同样有重要意义。
三、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古典自然法)
近代自然法,又称古典自然法。
它是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的革命的锐利武器之一,是近代启蒙思想家们的启蒙思想的重要内容。
近代自然法的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
它汲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自然法学说中的理性主义因素,并排除其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逐步发展起来。
近代自然法的各种具体特征都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或者都是由理性主义派生出来的。
近代自然法学说所引导出来的主张,是人们所熟悉的。
这些主张大体上是:①理性主义。
马克思指出,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先进的思想家们已经开始用“人的眼光”来看待社会历史了。
他们反对把人掩埋在自然界之中,反对把人当作神的奴隶,致力于重新发掘人的价值和尊严。
他们认为,法现象不是置根于自然和神,而是置根于人本身,即置根于人的理性意识。
按照他们的解释,自然法中所指的“自然”就是人类共同具有的合理的精神。
因而,自然法是理性的法。
人之所以能够认识和运用自然法,就因为人有理性。
反之,丧失理性的人必然要干出违反自然法的事。
②自然状态论。
自然状态论与自然法思想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这是由于自然状态论是自然法思想的极其重要的支撑。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是从人类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法(人定法)这样一个客观历史事实出发,力图证明:在没有法的社会中,是自然法在支配人们的行动,使社会得以维持。
这说明,自然法是先于人定法而存在的。
自然状态论有霍布斯型(“普遍的战争状态”论)、洛克型(亦好亦坏论)、卢梭型(“黄金时代”论)三种类型。
③国家契约论。
在启蒙思想家中间,对应于三种典型的自然状态论,便有三种典型的国家契约论。
一种是论证大资产阶级专制主义政体的契约论,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时把全部的自然权利都交给了专制君主一人,人民没有任何自由。
第二种是论证中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契约论,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时仅仅把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和自我管辖权转让给了立宪国家,而对自己的基本权利是从来没有也不可能转让出去的。
第三种是论证小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的契约论。
这是一种人民主权、公意决定一切的直接民主理论,也是最激进的理论。
④天赋人权论。
所谓天赋人权,是指本源于自然法的,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自由、财产、追求幸福、平等、博爱及自我保存等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容许政府及任何人侵犯的。
⑤法制主义,即“法的统治”。
近代自然法论者宣扬法制主义所包括的内容有:民主制、宪政、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主义(尤其是三权分立论),等等。
古典自然法学说是西方自然法思潮发展的顶峰。
四、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复兴自然法)
19世纪中叶,随着历史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自然法学受到了抨击,其经济原因是资本主义从自由走向垄断,自然法学所提倡的个人自由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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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已不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自然法所鼓吹的争取权利、争取平等等口号,已不适应垄断资产阶级巩固既得利益,加强政治统治的要求;在法律领域,自然法所强调的理性、正义等比较抽象、模糊的概念,也已不适应资产阶级需要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形成其确定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这样,从19世纪中叶至第二次世界大战,自然法思想一度中断,先是历史法学,尔后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接着是社会学法学广泛流行,成为西方法学领域中的主导学说。
现代自然法即新自然法,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但是真正流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新自然法反思战争创伤,以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为己任,充满人文精神,可谓人文主义的自然法。
由于它是在自然法的“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所以也叫复兴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可分为神学的和非神学(世俗)的两大类。
神学的自然法学又称为新托马斯主义法学,这一学说主要复兴了中世纪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天主教经院主义的神学自然法。
世俗的自然法学,不再坚持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密切联系以及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和权利。
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和德沃金。
罗尔斯把社会理解为人们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冲突的结构。
为了确定社会合作之中的利益和负担、分配社会冲突之中的权利和义务,就需要有社会正义原则。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宣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他认为,社会正义原则不是先验的,而是人们选择的结果。
为保证这种选择的客观性,他借用洛克、卢梭和康德式的自然状态的学说,提出在“原始状态”下,并在“无知之幕”的后面,让自由的、有理性的人们来选择正义原则。
所谓“无知之幕”,就是假定他们知道有关社会结构的一般事实和人类心理的一般法则,但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属性及天赋才能等这样一些足以产生个人偏向的一切因素。
他归结说,人们在“无知之幕”背后所选择的正义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自由,二是平等。
这两个原则的关系是前者优于后者,平等只是自由的保障。
可见,罗尔斯所确定的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不是功利主义式的不平等的自由主义,而是传统自然法学式的平等的自由。
德沃金是现代自然法思想的另一位代表。
他认为:现代的法律制度,不限于规则,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及其他准则共同编织的“无缝之网”。
尤其审理疑难案件时,法官必须接受各种非规则标准的指导。
在这方面,他强调两个区别:一是规则与原则的区别;二是原则与政策的区别。
德沃金认为规则和原则的区别是逻辑上的:“两套准则都是针对特定情况下有关法律责任的特定的决定,但是,它们的不同在于它们所作的指示的特点。
”[2]至于原则和政策,他认为原则的论点目的在于建立个人权利的观点,政策的论点目的在于建立一种集体目标的论点;或者说原则是表述权利的命题,政策是表述社会目标的命题。
他主张在立法中要兼顾原则和政策,但在司法中,只应当以原则而不是以政策为根据。
德沃金是西方传统的、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的坚持者,因此他把权利学说也当作自己理论的核心。
在权利问题上,他既反对法律实证主义把权利完全视为法律产物的观点,也反对功利主义(包括社会功利主义)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社会利益”的观点。
因为前者抹杀个人权利,后者忽视个人权利。
德沃金在关于原则与政策的区分及二者相互关系的学说中突出原则的地位,目的正在于要论证个人权利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2] (美)德沃金:《认真看待权利》,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转引自谷
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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