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与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培训教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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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通过仲裁 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具有高效、便 捷、保密等优点,有助于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 式解决纠纷,并自主选 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公平原则
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公 平地处理当事人的纠纷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语言文字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委 员会秘书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 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
06
仲裁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
01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02
仲裁裁决执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起诉未 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告知原告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坚持起诉 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 无效的除外。
仲裁庭的组成与职责
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当事人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约定 仲裁员人数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 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
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拒绝承认与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 行。
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对依法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 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由被执 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相 关规定办理。
03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 程序的衔接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 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 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仲裁裁决必须是由合法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有效 裁决,且裁决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 人。
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限
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可能丧失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权 利。
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营业地
仲裁庭的职责
仲裁庭负责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及时地作出裁决。 在裁决过程中,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仲裁庭还有权决定案件的审理程序、裁决方式等事项。
仲裁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作出
在审理终结后,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 意见可以记入笔录。裁决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由。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 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营业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没有仲裁协 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 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等。
VS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要点三
商事主体资格认定
商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当依据民 商事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在仲裁过程 中,当事人对商事主体资格有争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 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衔接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设立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中的特殊问题
01
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 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02 03
期间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 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 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 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司法监督的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对仲裁活 动进行监督,确保仲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人民 法院还可以对仲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活动进行监督 。
05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选择法律
涉外仲裁协议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仲裁 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解决 的书面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承认与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 实,裁定不予执行,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 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 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 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等。
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与监督
司法审查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主要审查仲裁协议的 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裁决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 性规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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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 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02
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定
仲裁协议的要件与效力
仲裁协议的要件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同时,仲裁协议也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否则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争 议提起的诉讼。
我国鼓励和支持设立国际商事仲裁机 构,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专业化、国 际化的仲裁服务。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我国法律 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机 构的仲裁规则或者临时约定仲裁规则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国际商事 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或者仲裁地法 律。
我国法院对在我国境内作出的国际商 事仲裁裁决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 规定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予以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并告知理由。对于在我国境外作出的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我 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仲裁法与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培训教案课件
目录 CONTENTS
• 仲裁法概述 • 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定 • 仲裁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 仲裁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01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 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 律关系的总称。
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 义务。
03
仲裁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临时措施与保全措施
临时措施的概念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为确保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或防止损 失扩大,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临时措施。
仲裁法与民商事实体法的衔接
要点一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 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选择仲裁 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应当达成有效 的仲裁协议。
要点二
侵权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纠纷 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 讼等方式解决。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侵 权纠纷的,应当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
保密原则
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 仲裁裁决也不公开,以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申请再审。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
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依法应 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保全措施的种类
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具体措施根据案件情况而 定。
申请临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需要提供担保并说明理由,仲裁机构在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 临时措施。
合并仲裁与多方当事人仲裁
01
合并仲裁的概念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涉及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且仲裁庭认
为合并审理有利于公正、高效解决纠纷时,可以将这些案件合并审理。
02
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情形
当多个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关联的争议,且这些争议可以在一个仲裁程
序中一并解决时,可以适用多方当事人仲裁。
03
合并仲裁与多方当事人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需要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或
适用多方当事人仲裁。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和解的概念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的程序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解员由仲裁机构 指定或当事人共同选定。调解员应当公正、中立地协助当 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和解与调解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0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通过仲裁 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具有高效、便 捷、保密等优点,有助于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 式解决纠纷,并自主选 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公平原则
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公 平地处理当事人的纠纷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语言文字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委 员会秘书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 译本或其他语言译本。
06
仲裁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
01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02
仲裁裁决执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起诉未 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告知原告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坚持起诉 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 无效的除外。
仲裁庭的组成与职责
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当事人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约定 仲裁员人数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 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
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拒绝承认与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 行。
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对依法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 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由被执 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相 关规定办理。
03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 程序的衔接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 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 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仲裁裁决必须是由合法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有效 裁决,且裁决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 人。
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限
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可能丧失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权 利。
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营业地
仲裁庭的职责
仲裁庭负责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及时地作出裁决。 在裁决过程中,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仲裁庭还有权决定案件的审理程序、裁决方式等事项。
仲裁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作出
在审理终结后,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 意见可以记入笔录。裁决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由。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 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营业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没有仲裁协 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 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等。
VS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要点三
商事主体资格认定
商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当依据民 商事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在仲裁过程 中,当事人对商事主体资格有争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 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衔接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设立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中的特殊问题
01
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 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02 03
期间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 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 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 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司法监督的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对仲裁活 动进行监督,确保仲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人民 法院还可以对仲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活动进行监督 。
05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选择法律
涉外仲裁协议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仲裁 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解决 的书面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承认与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 实,裁定不予执行,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 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 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 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等。
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与监督
司法审查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主要审查仲裁协议的 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裁决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 性规定等方面。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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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 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02
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定
仲裁协议的要件与效力
仲裁协议的要件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同时,仲裁协议也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否则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争 议提起的诉讼。
我国鼓励和支持设立国际商事仲裁机 构,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专业化、国 际化的仲裁服务。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我国法律 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机 构的仲裁规则或者临时约定仲裁规则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国际商事 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或者仲裁地法 律。
我国法院对在我国境内作出的国际商 事仲裁裁决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 规定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予以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并告知理由。对于在我国境外作出的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我 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仲裁法与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培训教案课件
目录 CONTENTS
• 仲裁法概述 • 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定 • 仲裁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 仲裁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01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 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 律关系的总称。
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 义务。
03
仲裁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临时措施与保全措施
临时措施的概念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为确保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或防止损 失扩大,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临时措施。
仲裁法与民商事实体法的衔接
要点一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 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选择仲裁 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应当达成有效 的仲裁协议。
要点二
侵权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纠纷 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 讼等方式解决。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侵 权纠纷的,应当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
保密原则
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 仲裁裁决也不公开,以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或申请再审。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
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依法应 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保全措施的种类
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具体措施根据案件情况而 定。
申请临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需要提供担保并说明理由,仲裁机构在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 临时措施。
合并仲裁与多方当事人仲裁
01
合并仲裁的概念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涉及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且仲裁庭认
为合并审理有利于公正、高效解决纠纷时,可以将这些案件合并审理。
02
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情形
当多个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关联的争议,且这些争议可以在一个仲裁程
序中一并解决时,可以适用多方当事人仲裁。
03
合并仲裁与多方当事人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需要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或
适用多方当事人仲裁。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和解的概念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的程序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解员由仲裁机构 指定或当事人共同选定。调解员应当公正、中立地协助当 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和解与调解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0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