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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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省发改委《关于抓紧落实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881号)、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49次常务会议精神,经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并报请市委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城区(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下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污水处理费执行国家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最低标准。

按分类价格具
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由0.75元/吨上调为0.95元/吨;非居民用水中行政事业、工业、工业沉淀水由1.05元/吨上调为1.4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由1.30元/吨上调为1.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由1.5元/吨上调为2.00元/吨。

二、为保障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不因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提高而受影响,对其继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即对城区持民政部门发证的低保户、特困户每月减免8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

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标准执行,第二次抄表方可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你局应向社会公告新收费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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