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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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
一、《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从第六条到第九条,只要外国人有犯罪嫌疑且不享有豁免权,我国刑法都具有管辖权,任何一条都适合。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联合国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对外交人员的范围及有关特权与豁免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人均为犯罪后采取外交途径解决的人,具体包括:
(1)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2)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秘书、随员等;
(3)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途经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6)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有协议互免签证)来中国的外交官员;
(7)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8)依照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来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以及临时来我国的联合国及其
专门机构的官员、专家和派驻我国的代表机构的人员。

四、实施强制措施的程序:
我国签署了《维也纳外交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自然应信守上述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即参加公约国如逮捕或羁押了外国人,根据被羁押人的要求,要及时通知外国驻这个国家的领事馆,并允许探视、通信。

对此,依据我国信守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刑诉法规定除有碍侦查的,逮捕人犯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

这条规定与通知领事馆基本一致。

至于探视、通信,我国刑诉法原则上不允许,对此则应遵守我国公安部颁发的《关于会见在押犯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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