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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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品是指易燃物质和爆炸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液体、气体、粉末等物质。
第四条易燃易爆品的防火防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切实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设立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机构,由工作单位选派专职人员负责。
第六条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工作方案和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易燃易爆品的分类储存、合理摆放,设置防火、防爆设施;
(三)制定易燃易爆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四)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配备专业的扑火器材,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培训。
第三章防火防爆措施
第七条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场所的建筑物、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筑材料要使用防火材料。
第八条易燃易爆品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防火库房、储存间、生产间等,根据物质的特性进行分类储存、合理摆放。
第九条易燃易爆品场所应当配备防火防爆器材,包括但不限于防爆灯、防爆电器、灭火器等。
定期检查器材的完好情况,并及时更换损坏的器材。
第十条易燃易爆品场所应当设置专职消防人员,负责监督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品场所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禁止吸烟等危险行为。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品场所的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设有明显标识,并配备防火门、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四章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品场所应当制定易燃易爆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品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事故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四)人员疏散和安全避险措施;
(五)事故后果处理和事故调查的程序。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品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当地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当地相关部门,并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防火防爆工作的,由当地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可防范的火灾、爆炸事故的,由当地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视情节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由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