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怒江州关于停止小矿山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怒政办发〔20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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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怒江州关于停止小矿山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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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怒江州关于停止小矿山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怒政办发〔2016〕3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关于停止小矿山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4月5日州十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怒江州关于停止小矿山开发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怒江州脱贫攻坚工作汇报会精神,全面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促进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和《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5〕86号)的安排部署,通过2015—2017年三年攻坚行动, 到2017年底,严格按要求全面完成非煤矿山改造升级、整合重组、关闭退出。

彻底改变非煤矿山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布局不合理、生态环境破坏大、资源浪费严重现状,实现非煤矿山规模开采、科学开采,提高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

二、严格标准,依法审批。

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
年限标准》规定的,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的一律禁止开发;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怒江州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生产规模必须符合《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否则一律禁止批准设置矿业权。

三、规范管理,有序退出。

结合实际,本着优化产业布局、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和目标,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已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办理扩大生产建设规模有关手续,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等方式,由整合重组主体实施整合;对省、州规定时限内不达标准的矿山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手续,实行有序退出。

四、坚决停止,绿色发展。

从2015年12月起,全面停止审批不符合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小矿山。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和主导作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效益统筹、优扶劣汰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实现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资源节约型、安全环保型、矿地和谐型矿山,全面扭转以消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促进我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绿色、环保、生态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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