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思考(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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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思考学生姓名:薛旺才
学生学号:
系别:
专业:
指导教师:
职称:(宋体、小三号)
日期:(宋体、小三号)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1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计征介绍2
(一)纳税对象2
1、居民纳税义务人2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2
(二)征税内容2
(三)适用税率2
1.工资、薪金所得2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2
3.比例税率2
(四)税额计算2
(五)征收管理3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漏洞3
(一)税源隐蔽分散难以监控3
(二)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3
(三)税率设置的不合理4
(四)缺乏完善的征收体系,征管难度大4
四、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及可行性分析4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路4
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5
2、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5
3、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6
4、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6
5、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6
6、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配套条件6
(二)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可行性分析7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7
2、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公民个人所得比重逐年上升,居民个人收入有大幅度增长7
3、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化征管的条件已基本具备8
参考文献8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

当今世界,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挥着“调节器”的作用。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分配社会财富、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

我建议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漏洞、改革、建议
涉及新税法中相关介绍: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新准则中应付职工薪酬相关介绍:新准则取消计提福利费,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然后按薪酬类别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应付住房公积金”等。

税务会计中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创始于英国,通行世界已有200多年,它担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任。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主体税种,它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征对象,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实行多收入多征税,少收入少征税的量能负担原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其累进所得税率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稳定经济波动、调节消费和投资的功能。

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地位,大致可以划分为高个人所得税制、中低个人所得税制和无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港制等三种模式。

我国属于中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过四次。

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

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

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举不仅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也扩展了财政收入。

1999年8月30日,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金额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2007年6月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

自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发展走向完善,并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

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
到2 000元。

据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以来的第五次修正。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计征介绍
(一)纳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内容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三)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工程,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
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 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四)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五)征收管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漏洞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从1980年开征以来,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贡献。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设计难以满足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发展的需要,陆续暴露出个税设计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税源隐蔽分散难以监控
现行个税的设计思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居民收入日趋多元化,但是政府却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全面调整以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除税法上列举的十一项内容外,还有许多隐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等。

现行的个税设计思路是以旧的传统观念为基础,普遍采用源泉征税,并一直沿用到今,没有将纳税人放在平等的地位考虑,不符合当前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

(二)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工程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

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

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

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总的减除费用标注为4800元。

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

中国加入WTO的一项基本义务是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它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

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而言,这些费用正是国外许多国家普遍允许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费用。

但这些规定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及于国内的居民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三)税率设置的不合理
对工薪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

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而对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进一步造成实际税负不公平。

因此,中国个人所得税从税制设计上讲难以发挥其“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四)缺乏完善的征收体系,征管难度大
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淡薄,且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对税收的排斥,加上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来的人中,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大户,反而成为逃税、偷税的典型。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还是采用源泉扣缴和主动申报的方式,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也为纳税人逃税提供了空间。

其次,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

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

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

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

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再者,受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我国个人纳税只知服从官管,依法纳税意识薄弱。

四、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及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路
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分为三类模式,即:1.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个别所得税制。

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2.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一般所得税制。

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工程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

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

它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

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

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

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

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

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

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

首先,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

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除工程。

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扣除工程。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工程。

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WTO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时应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同等待遇,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是违背这一原则的。

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竞争应该基于一种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快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3、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税源不清。

因此,抓住税源的监控是管好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

具体措施为:加强税收征管,建立以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并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

改变扣缴义务人为支付单位和个人的笼统规定,将扣缴义务进一步落实到经营性单位的负责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及其他执行业务人员,避免使扣缴责任落空。

4、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

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

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

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

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

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

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5、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

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我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6、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配套条件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较低,税收流失严重,其前提原因就是税基隐性问题,为此应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个人收入显性化,而解决这个问题并非税务部门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各种配套措施来进行,具体有:(1)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

这项举措已经在2000年实行,但只是初步的,还很不完善。

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而且要在银税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
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平、不规范的问题。

(2)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即在存、取款和债券、股票交易时均需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3)要修订、充实《税收征管法》,使之更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需要,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可行性分析
上述建议的充分发挥,必须以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前提。

从我国现实分析,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
GDP以及人均GDP快速持续增长,为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逐步高。

美国著名现代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对近40个国家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得出一个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GDP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GDP呈正相关。

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和人均GDP的增长,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相应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将相应上升。

从我国现实看,近几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具备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经济基础。

2、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公民个人所得比重逐年上升,居民个人收入有大幅度增长
据国家有关部门测算,在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中,居民所得份额已从1978年的50 5%上升为1995年的69 1%.目前我国个人收入逐年增加,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近年来以每年8000亿元的速度递增,与此同时,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尚不足总人口的1%,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亦不足1%,远远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

因此,我国要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使其与我国现行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相适应,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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