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4.26
•【文号】财税[2011]32号
•【施行日期】2011.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契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