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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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整治行为,提升公司的透亮度和股东信任度,本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比较低的股东,通常为散户投资者,其投资风险相对较大。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敬重中小股东的权益,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第四条公司应设立特地机构或委员会负责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并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确保中小股东的投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并供应有效的解决途径。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向中小股东通报公司的经营情况、重点决策和业绩等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亮。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中小股东参加决策的机制,在重点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征求中小股东的看法,促进民主决策。

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中小股东代表,代表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和公司决策过程,并向中小股东反馈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乐观回应中小股东的关切和诉求,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与沟通,解答疑问,除去矛盾,维护股东关系的稳定。

第三章信息公开和透亮度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向中小股东公开公司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和其他紧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划定内部信息的范围和保密级别,在信息公开前严格掌控内部信息的流出。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有意隐瞒公司真实情况,不得为了牟取欠妥利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信。

第四章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第十四条公司应确保中小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包含但不限于权利平等、利益共享、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保障中小股东的股东表决权,确保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违法抽逃资金,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发生违法抽逃资金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简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一、前言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尤其重要。

中小股东通常持有公司少量的股份,无法对公司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需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的保护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从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进行全面详细的简述。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概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是指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这些机制包括: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文件,其中应明确公司各类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如要求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独立董事等。

2.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增加大会召开频率、加强信息公开、提高表决门槛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3.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应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独立董事,以保证其利益不受到控制股东的损害。

4. 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管。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增加监事会成员数量或比例、提高监督力度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5.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中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了相应的维权渠道和机制。

6. 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而设立的基金。

针对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赔偿、协助维权等方式来保障其权益。

三、具体措施除了上述机制外,还有一些具体措施可以帮助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

1. 投票权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投票权来参与公司决策。

为了保障其权益,可以要求公司在决策时采用特定的表决方式,如按持股比例表决等。

2.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地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以便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案例的剖析,提出了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或侵犯。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给予所有股东平等的待遇。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无法享受到真正的平等。

(二)委托代理理论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权益,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较高,难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知情权受限中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导致其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表决权被削弱大股东往往凭借其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的决策,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

(三)分红权得不到保障公司盈利时,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分红。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大股东和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价格,使中小股东遭受损失。

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无法对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制衡。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

(三)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

尽管他们在公司治理中所占比例较小,但他们的权益保护同样重要。

在中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1.法律框架中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股东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但这些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约束作用有限,存在执行难、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此外,很多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形成阻碍。

2.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础。

然而,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隐瞒等问题,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股东治理权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行使股东治理权。

作为少数股东,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有限,很难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权益保护困难重重。

二、完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1.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减少执行难度。

同时,要加强宏观监管,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2.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明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平台,方便中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

3.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改善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提高其发言权和表决权。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股东集会制度等,确保中小股东能够有效行使治理权,维护自身权益。

4.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决策的监督和投票权的行使。

可以建立投票平台,提供便利的投票渠道,引导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共同维护自身权益。

5.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中小股东的知识普及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股权投资和公司治理的认识,增强他们行使权益保护的能力。

保护中小股东的意义

保护中小股东的意义

保护中小股东的意义:
1.维护公平正义: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持股比
例较小,但他们同样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者。

在商业领域中,确保每位股东不论持股多少都能得到平等对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保障投资者信心: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持股
比例较小,但他们同样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者。

在商业领域中,确保每位股东不论持股多少都能得到平等对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优化资源配置: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
本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4.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内部控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5.促进企业发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
动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6.社会稳定因素:在金融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往往人数众多,他们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关系到社会安定和谐,因为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可能会对整个经济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7.保障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如强制退市等重大事件中,若忽
视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仅会伤害个体投资者,还可能导致公众对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任危机。

8.提高监管水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要求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提高监管水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9.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需要建立健全投资
者保护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1. 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享有权益分配和决策权。

然而,在现实中,大股东常常通过掌握公司控制权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旨在确保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2. 监管机构及相关法规2.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是我国最高级别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证券市场。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发布并实施相关证券法规;•监督并执法执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2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

例如:•股东平等原则:公司内部不分大小股东,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中小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股东会议制度: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让中小股东参与并行使权利。

2.3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措施。

例如:•内幕交易禁止:禁止任何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安全;•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中小股东知情权得到保障;•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交易流程,确保公平、透明。

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3.1 投资者教育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证监会开展了大量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发布投资者警示信息、开展投资者培训等。

通过这些活动,中小股东能够更好地了解股市风险和投资技巧,提高自身的投资决策能力。

3.2 投资者保护基金我国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受损的中小股东。

该基金由证监会管理,主要来源于证券交易费用。

当中小股东因为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遭受损失时,可以向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赔偿。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引言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然而,由于中小股东在控制公司决策方面的影响力有限,他们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采取一些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种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以帮助他们在公司治理中获得更好的保护。

控制权保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司决策中发挥一定的影响力,以下是一些控制权保护的措施:1.选举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参与和选择董事会成员。

他们可以通过行使选举权来确保董事会成员代表他们的利益。

2.决策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

公司应该建立合适的机制,例如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制度,以确保中小股东在重大决策中有发言权。

3.信息透明度:公司应该定期向股东提供准确、及时和详尽的信息。

通过提供透明度,公司可以增加中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了解,并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票和投资决策。

股东权益保护除了控制权保护,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1.投票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充分的投票权,包括在重大决策和董事会选举中行使投票权。

他们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

2.派息权保护:中小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红利。

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该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公平获得他们应得的收益。

3.退出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售其股权。

公司应该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以方便中小股东自由买卖股权。

法律和监管保护除了自身的措施,政府和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一些法律和监管保护的措施:1.公司法规定: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公司法规定,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些法规定规定了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受到公平对待。

2.监管机构监督:政府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行为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他们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并惩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关于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详细指导。

通过明确公司责任、加强透明度、改进管理结构和加强沟通,上市公司可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公司责任1.1 明确股东权益保护的义务及目标上市公司应明确股东权益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并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来推动和监督其实施。

此外,公司还应明确股东的权力,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1.2 加强负责任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应主动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及时向他们提供关键信息,并回应他们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公司应设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例如电.化热线、电子或者在线平台,以便中小股东能够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的交流。

二、提升透明度2.1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如财务报表、业绩展望和经营计划等。

同时,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易于理解,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以满足中小股东的信息需求。

2.2 报告透明度上市公司应编制完整、准确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向中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管理结构、子公司情况、股东权益结构等的详细信息。

此外,公司还应定期发布内幕交易信息,以避免内部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改进管理结构3.1 董事会建设上市公司应建立一个独立、专业、高效的董事会,确保董事的独立性和独立决策能力。

公司还应定期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确保他们始终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导向。

3.2 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应充分尊重中小股东参预决策的权利,鼓励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公司还应确保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公正,并提供给中小股东发言的机会。

四、加强沟通4.1 定期业绩通报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小股东通报经营业绩,包括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等核心指标。

这些信息应准确、明确地传达,以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4.2 业务解释与沟通上市公司应积极回应中小股东对业务决策的疑问和批评,并解释公司的战略、政策和决策理由。

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利可以这样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利:1、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关于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利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利1、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3、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是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权。

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查阅。

二、公司法中小股东的权利有哪些1、公司法中小股东的权利:(1)中小股东享有知情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

(3)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4)中小股东诉讼权。

(5)独立董事制度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小股东可以在设立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时约定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小股东每年或者每季度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同、技术资料以及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其他文件,公司收到股东的查阅复制情况后应当在一周内安排股东查阅复制。

同时股东有权委托专业的会计师、审计师和辅助查阅。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

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国办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营等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少、资产规模较小的股东。

对于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可以从股东权利、信息透明度、股东会等方面着手进行剖析。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包括行使表决权、分配权、监督权等。

其中,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表决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选举、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自公司利润中获得分配;监督权是指股东有权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分配权等基本股东权利,从而保证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司治理。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提起股东诉讼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保护股东权益。

其次,公司法要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保护股东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计划、重大合同等,并应当向股东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

中小股东对公司运营和股份评估的了解主要通过信息公开和股东会获得。

信息透明度不足会增加股东的信息搜索费用,增加中小股东的交易成本和损失风险,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效益。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加强对公司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管。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机制之一。

股东会是股东发表意见、表决、监督的场所。

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在公司决策中具有重要作用,欧州等公司法也要求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获得发言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表决权、权益保护等方面,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公司法义务,也是公司道德责任。

将中小股东的利益融入公司治理考虑,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社会责任感的履行,以及更好地支持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权结构中的相对弱势群体,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这不仅损害了他们的个人利益,也可能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往往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大股东和管理层通常能够更早、更全面地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则处于信息劣势。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缺乏足够的依据,容易导致投资失误。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可能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不公平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利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大股东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劣质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者以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优质资产。

(三)利润分配不均一些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上倾向于大股东,忽视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

比如,长期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分红比例过低,导致中小股东无法从投资中获得应有的收益。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被大股东所控制,中小股东缺乏有效的参与和监督渠道,难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五)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某些大股东或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通过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而中小股东则成为这些不法行为的受害者。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大股东凭借其绝对的控制权,能够轻易地左右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从而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但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

例如,对于大股东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证券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手段有限、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应提供充分、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以便中小股东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

这包括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等。

2. 股东大会制度:公司应确保股东大会的公正召开,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股东大会应定期举行,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3. 投票权制度:确保每位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投票权,以公平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此外,还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进入董事会。

4. 股东诉讼制度:当公司或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时,中小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降低中小股东的诉讼成本。

5. 股东权益保护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如投资者关系部门、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负责监督公司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6. 避免利益冲突:公司应制定严格的规定,防止大股东和
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7. 股东教育: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投资者教育,提高其对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理解,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8. 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类型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类型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类型1. 引言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持有少量股份的股东。

由于其持股比例较低,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操纵和侵害。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介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类型,并分析其优缺点。

2. 制度安排类型2.1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股东平等原则、信息披露制度、股东会议制度等。

这些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然而,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些公司可能通过法律漏洞或滥用权力来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此外,公司法的执行也需要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和执法力度。

2.2 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规定了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股东协议可以约定一些保护性条款,如优先购买权、信息共享义务等。

这些条款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限制大股东的行为。

然而,股东协议的效力受限于合同法的规定,且只对签订协议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此外,股东协议的执行也需要监督和仲裁机构的支持。

2.3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他们独立于公司的利益关系,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参与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有效地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独立董事可能受到大股东的影响,无法真正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独立董事的选任和监督也需要相关监管机构的支持。

2.4 股东诉讼制度股东诉讼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公司和大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制约大股东的不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然而,股东诉讼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中小股东可能由于资金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无法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小股东成为了中国股市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公司治理作为一种管理结构和流程的框架,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研究,并探索公司治理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积极影响。

一、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关系公司治理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内部控制等要素。

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公司的长期价值最大化,并同时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中小股东是公司的一部分,而合理的治理结构可以提高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保护他们的权益。

首先,完善的股权结构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在一些公司中,大股东往往占据着较高的控制权,导致中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缺乏话语权。

因此,通过规范公司股权结构,防止大股东擅自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有助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其次,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的核心机构,承担着监督管理层的职责,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具有更多的中小股东代表性。

独立董事可以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监事会作为外部监督机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也起到重要作用。

监事会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确保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中小股东代表性,以便更好地关注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公司内部控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而建立的管理措施和机制。

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预防公司内部不当行为,降低中小股东的风险,保护他们的权益。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我国的股权结构中,中小股东往往处于较弱的地位,其权益保护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他们在公司事务中的参与度较低。

论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其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现状1.法律保护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由股东依法出资组建,股东以资本损失承担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内的地位和权益。

2.权益保护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股东行使权利、公司合并分立和资产重组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了保障。

三、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我国,许多中小股东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难以获得公司内部的信息,无法有效监督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容易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2.股东诉讼难度大由于我国法律程序繁琐、成本高昂,中小股东想要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容易,导致部分不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约。

3.权益保护措施不足当前,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相对不足,很多时候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容易受到大股东的压制。

四、改进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1.加强信息披露我国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中小股东能够获得公平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内部监督力度。

2.完善监管机制应当建立中小股东保护的监管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持续性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3.降低诉讼成本应当简化股东维权的诉讼程序,降低诉讼的成本,提高中小股东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便利性。

4.加强股东参与应当改善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环境,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增加其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

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时联合起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表达自身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整治水平,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本制度订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中小股东,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股东、机构股东等。

三、定义本制度中,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不超出公司总股本的10%的股东。

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公司将设立特地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机构由独立的董事构成,具体人员由董事会决议。

五、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1.信息公开和公平披露(1)公司应及时向中小股东公开紧要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重点合同和决策等。

(2)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而且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叙述或重点遗漏。

(3)公司应通过定期发布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电话会议等形式,向中小股东供应平等的参加和表达看法的机会。

2.股东权益平等保护(1)公司应将中小股东的权益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股东供应特殊待遇,如不得为部分股东供应优先购买权、优先派息权等。

(2)公司应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过程,例如选举董事、审议重点事项等。

(3)公司应乐观回应中小股东的合理关切和诉求,对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进行妥当处理。

3.利润调配公正合理(1)公司应依法支出中小股东应得的红利,并依照股份比例进行调配。

调配前应计提合理的税金和其他必需费用。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利润调配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共享公司的经营成绩。

4.股东权益监督和申诉机制(1)中小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特别是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点事项。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和回复中小股东的申诉。

5.交易行为合规监管(1)公司应确保自身业务活动和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交易、掌控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防范,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监督权强化
强化监事会权利,要求董事、高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公司法》第80条
中小股东可提名监事,增强监督力度
-
回购请求权
在特定情况下(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中小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89条
提案与话语权
降低临时提案权门槛,持股1%以上即可提出临时提案
《公司法》第115条
中小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提案等方式表达意见与建议
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其权益的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等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
双重代表诉讼
股东可代表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保护全资子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189条(新增)
-
股权转让
放宽股权转让限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自由转让股份
《公司法》第160条(修订后)
忠实与勤勉义务
明确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80条(新增)
事实董事(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也需承担此义务
-
关联交易限制
关联交易需规范,防止利益输送给大股东
《公司法》第182条至第186条
法律救济途径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措施类别
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或说明
知情权保障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的)
《公司法》第33条,公司有合理根据可拒绝,但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查阅范围扩大至全资子公司
《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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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97浅析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倪 明 高 飞(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摘 要:中小股东缺乏参加公司治理的途径,即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的中小股东权利配置的缺陷表现;中小股东的利益受侵害,不能有效监督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恰恰是因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的监事虚设弱点。

根本性的救济措施有,完善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制度;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角度出发改变大股东的行为选择;完善股东诉讼和累积投票制,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标;规范表决权代理制。

关键词:股东;中小股东;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97-3各国都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所做出的不懈努力,是自从公司组织形式诞生以来就开始的。

面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统一化和现代化趋势,我们必须努力地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新中小股东保护途径,从而加强我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1]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是股东参加公司重大决策的前提。

中小股东在公司信息方面不论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与大股东不对称,其信息来源不充分,所以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劣势地位。

现有法律制度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不够充分。

股东的任何决策和管理的实施的前提都是掌握公司的财务与业务及其他经营情况等信息。

股东获得收益的重要保障是对公司各项事务实施各项决策与管理的经营活动。

股东监督公司管理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即有效充分的行使股东知情权。

[2]由于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崛起,使得董事会成为了公司的权利中心,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控制力越来越小。

股东知情权纠纷日益增多,股东的权益特别是知情权没有得到尊重,给中小股东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害。

(二)中小股东行权的成本偏高中小股东的软弱无力是理性的选择,在中小股东自身权经济术语中,绝大多数股东的软弱是属于“理性冷漠”。

[3]股东采取行动的过程中,不得不承担所需要的大量成本,包括信息成本。

具体来说,收集信息需要较高的成本,而股东正确地投票就必须掌握必要的待决事项的信息。

股东还需要承担参与投票的食宿费和交通费等费用与大量的时间损失。

这往往有很重要的影响,一个理性的股东只有在投票有关的成本低于投票收益时才会去投票。

而那些不确定且较低的收益与投票确定且较高的成本相比较下,理性的股东就不会去投票。

中小股东之所以缺乏投票的积极性,是因为他们所持较小份额,他们又理由认为参与投票的成本会大于收益。

单个股东所持份额很低,所以在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他的投票根本不足以影响结果。

股东意识到他的参与对结果无意义,完全就可能不去参加,所以以投票的形式参与公司决策是有成本。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即多少股东的意志对少数股东产生拘束力,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视为公司的意志,股东大会的决议的做出是依据持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

公司之利益的促成原则上体现在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投票之际,由多数派决定的事情一般能最适合公司之利益,这是资本多数表决制度的前提。

效率和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直接导致自便多数决原则的产生,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则是公平的体现,但现代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把效益放在首要位置。

公平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须兼顾的,是社会的进步的体现,更加是公平正义社会基本原则的要求。

资本多数决原则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一样,既有积极功能的一面,同时在被滥用的时候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消极功能甚至是反向功能。

所以,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其无法克服的弊端。

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的决策运营,行使表决权,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参与选举监事和董事,参与一些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本来处于绝对的劣势,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作用下,他们的要求和呼声往往被忽略,董事会中并没有他们的代言人。

控股股东通过一致的表决意见基本上就排除了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基本上垄断了表决力。

[4]中小股东宁愿做一个仅仅收取股息的消极投资人,基本上不愿意出席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主张得不到伸张,恰恰是因为垄断的表决力严重打击了中小股东参加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四)中小股东的诉权保护不足我国股东诉讼有股东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

派生诉讼,是股东在公司遭受损害时代表公司所提起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而提起的诉讼。

在公司实务中,公司的中小股东多数表现为公众投资人,相对于作者简介:倪明(1989— ),男,安徽省安庆市人,安徽大学201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学。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98控股股东和大股东而言,在信息获得、资金实力、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巧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中小股东即使是提起诉讼,也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其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权益受损。

[5]二、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降低中小股东行权的成本为了使中小股东更多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更好地参与公司的治理,法律上应该降低中小股东的参与成本,充分保障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便利性。

“股东实质平等原则”的基本路径是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便利性,即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的事前保护机制,它可以帮助中小股东利用手中的群体投票权反击公司做出的侵害他们权益的决议,由此形成制约。

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过程之中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障碍:一方面是公司没有给予中小股东足够的机会和时间去连接相关决策信息;另一方面是行使权利的成本很高。

结合我国的国情,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强化中小股东行使权力的便捷性:一是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和计算机技术,为中小股东的异地提案。

收集信息和投票提高便利;二是增强中小股东之间联合的便捷性,比如提高比较便利的投票权征集途径;三是提高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定期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外部的审计法律责任,确保信息的质量,扩大信息的范围。

[6]四是提高信息披露公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延长公司召集股东(大)会的信息公告时间。

(二)完善资本多数表决原则1、完善中小股东临时提议、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制度 董事会享有召集股东(大)会权利和提案权。

世界各国公司法基本上都规定股东会议(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

实际中,董事会基本上被大股东所控制住,在大股东的操纵下,董事会基本不会将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提案列入议程,滥用资本多数表决原则,进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我国新《公司法》已经设立了股东提议临时股东会召集的权利,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与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该规定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一些有效途径,但是该规定还值得完善。

首先,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临时召集、主持股东(大)会和临时提案的持股比例要求高。

[7]我国目前所存在的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份过分庞大,使得社会公众占总股本很小比例,况且社会公众股东人数较多,地域分散和人均持股比例极低等特点。

因此,该条规定中的十分之一的高比例不符合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分部状况,要想联合十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军权的股东共同地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基本是空话。

立法的标准过高,可以相应降低。

其次,法律对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所做的规定不甚明确。

对此,我们或许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和《德国公司法》的规定。

[8]上述立法经验值得借鉴。

在赋予中小股东召集请求权和主持权后,应对其会议启动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赋予其司法启动权,即应中小股东请求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下令强制召集股东会。

2、完善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信托,即针对股东不能亲自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而设计的补救性制度。

股东将其拥有的股份权利,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让与给其所指定的表决权受托人,然后受托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

通过该方式,受托人就能成为中小股东的代理人,用集中起来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进行表决,扩大影响力,进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我国公司立法可以适当放宽征集代理权的限制要求,为中小股东的联合保护提供方便。

当然,对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其次,表决权代理制度也不应该受持股比例、期限和数额的限制要求。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所占比例极低,法人股和国家股又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分散资本所占比例很小,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制约力有限。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现有制度中,董事和监事难保不利用优势地位滥用职权为自己服务。

所以,无论持股时间长短和数量的多少都可以代理行使表决权。

3、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即股东选举新的监事和董事时候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举监事或董事人数。

股东既可以分散选举多人,也可以集中选举一个人。

我国的累积投票制度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力量弱小的中小股东而言,作用还是有限。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首先是,放宽适用范围,该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小股东的一致行动,而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由50人以下股东投资设立,有一定分封闭性,有利于累积投票制发挥作用。

因此,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累积投票制。

其次,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大股东表决权过高,中小股东过低,即使是累积投票制的也无法改变小股东的被动局面,这时对大股东的表决权限制是必要的。

(三)加强保护中小股东诉权对中小股东诉权保护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措施,即再中小股东受到权益侵害时,为其提供的一种救济方式。

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诉权保护:1、进一步明确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所处的地位十分微妙,在股东代表诉讼之中,有些国家规定为被告,有的国家规定为原告,我国没有明确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公司参加诉讼是为了提供证据,同时也清晰地了解案件的进展。

公司参加诉讼可以防止原告的恶意诉讼,公司应该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化有助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发展,应当尽快将公司法律地位法定化。

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规定中小股东在诉讼中可以仅仅凭公司在规定的报刊删刊登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决议为依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将责任重心转换到公司和大股东。

[9]公司或者大股东为排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其他因素独立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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