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章程—附属医院章程(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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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东门位于咸宁市温泉马柏大道168号,西门位于茶花路58号。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湖北科技学院。
第四条本单位性质为普通高校直属的公立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自收自支)、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时申请开办资金为1031万元。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人民身心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服务,开展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疾病预防、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继续教育。
第六条本单位的办院指导思想是:以质量求生存,以人才求发展,以学科显特色,以管理增效益,满足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第七条医院功能定位是:特色突出,全面发展,医教融合,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医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九条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研究提出医院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投资计划、技术改造等方案。
(二)研究讨论医院“三重一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四)研究提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五)研究决定员工薪酬和绩效考核方案。
(六)研究决定医院其他需要决策的事务。
第十条本单位院长的产生方式为湖北科技学院任命。
第十一条湖北科技学院作为举办单位享有以下职权:
(一)批准和修正医院章程。
(二)批准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清算等方案。
(三)批准医院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四)批准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五)批准规定额度以上投资事项。
(六)决定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方案。
(七)向医院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八)对医院重大决策的实施进行跟踪监督。
了解医院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九)监督医院重要制度执行情况。
(十)查阅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决定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医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关于医院经营发展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评议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民主评议建议。
(四)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院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四条院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医院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医疗护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定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医院出席相关会议和活动。
(五)代表医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
特殊情况下,副院长受院长委托,代行上述职权。
第十五条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湖北科技学院任命。
第四章医疗管理
第十六条加强思想教育,特别是医德教育,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的思想,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持续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
第十七条各科室在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医务科和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医院制订以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管理制度和各级人员职责,各科室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遵循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二十条医院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各科室应及时总结医疗经验和教训,加强易于发生医疗不安全环节、时节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安全管理是医院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后勤保障部门亦责无旁贷。
第五章护理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护士道德教育,树立护士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遵循医院二十项护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重视护理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护理质量。
第二十五条护理部负责护理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第六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医院设党群办、院办、人事科、信息科、总务科、财务科、医务科、药械科、护理部、门诊办、公卫办、精卫办等行政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科室按医院确定的工作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精神由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时传达至全体职工。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医院党总支在本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医院依靠党总支,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职代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十条医院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卫生及安全
第三十一条医院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控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制定感染监控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经常性地对医院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特殊区域(如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治疗室、换药室)清洁、消毒、无菌的管理,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建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保证用药安全。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实际演练,保障医患的人身安全和医院的财产安全。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院经费来源
(一)财政、学校拨款
(二)医疗、药品、耗材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医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医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医院编制外聘(任)用员工及员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医院院长变更时,须对前任院长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资产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撤销应报湖北科技学院审批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由湖北科技学院领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科技学院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湖北科技学院审批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决定修改章程等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湖北科技学院审查批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医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