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权责清单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
采购项目的包组划分。
《辽财采〔2008〕886号》
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类别且关联度不高的标的或者品目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二、由交易中心承担的权责事项
序号
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现象与说明
1
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缺少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或与项目特点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
《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
2
没有标识主要标的及其核心技术指标,或者设置技术要求为“★”号不可偏离项超过5个以上,或者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需要在产品的某个特定位置上。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主要标的设置的“★”号不可偏离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3
技术指标设定不准确,可能影响投标人数量。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权责清单
一、由采购人承担的权责事项
序号
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现象与说明
1
仅提出了名称、数量和几个简单的指标要求,缺少具体的技术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财库〔2016〕205号》
完整的技术参数应包括功能及对应的性能要求与规格;材质及相应物理性功能要求;包装及附带工具;维修服务要求;特定情况还包括技术保障或服务人员组成。
须提供审核材料,尤其是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11
在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尤其是对项目原中标供应商才能掌握的项目信息实行差别公开。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例如维保项目不告知具体维保设备;软件开发项目要求与原有系统对接,但不告知原系统接口信息或接口费用信息等
8
要求供应商提供满足技术要求或评分标准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
《政府采购法》第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
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但加盖制造厂商公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分因素。
《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
要求供应商提供授权书、承诺书。
《政府采购法》第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
可以要求,但不能过多;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要具有广泛性和一致性,不得提出特别针对某一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承诺书
11
评分标准中以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书、承诺书作为评分因素。
《辽财采〔2008〕886号》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
评分标准中按扣分制进行分值设置,但是扣分技术要求的个数与得分不对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68条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3
12
提出的交货时间要求不符合通常情况下该行业生产、物流情况。
《政府采购法》第71条
例如要求订制的器械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的交货时间短于30天等
13
提出的报价要求、验收要求不符合通常情况下的行业惯例和市场行情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例如要求以折扣率方式报价,但未提供计算依据;提出其他与验收无关的条件作为验收的前提条件等
可以组织现场踏勘,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同时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1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踏勘。
19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回复时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
须按《沈阳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书复印本发送通知书》中的时限要求提供书面回复,逾期未作说明,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暂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
一类重点项目,中心将组织专家或供应商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采购人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采购需求进行适当的修订
9
提出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涉及保密、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具有排他性或其他不适宜进行公开的采购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3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
须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0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财政部令第18号》第86条,《财库〔2007〕119号》
例如将采购标的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做出大于、小于或正负偏离区间等表述。
4
设置了不属于产品的技术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
例如产品中设置了生产制造厂商的企业认证信息
5
提出供应商需要在该项目的业务所在地设有研发、综合加工场所。
《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除软件开发、物业管理等特定服务类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设置
6
提出供应商拟派人员数量、职称、专业条件设置过高,或设置专业限制
《政府采购法》第71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
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
8
提出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特定区域、特定行业限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辽财采〔2008〕886号》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0
评分标准中以特定行政区域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要求的项目业绩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不相适应。
《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6
在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之后,提出分包组或合包组的计划变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9、67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17
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在废标或招标失败之后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18
现场踏勘的组织。
《政府采购法》第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25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68条,《辽财采〔2008〕886号》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5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4
提出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企业性质或者所在地。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或者规定供应商的企业性质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
5
提出中标、成交后,对样品进行检测或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4条
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6
提出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库〔2011〕181号》
不得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
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培训。
《辽财采〔2008〕886号》
原则上为安装现场培训,如确需赴制造厂商现场进行培训,采购文件中要标明所发生的相关异地费用一律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14
提出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不符合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1条
不得设置预付款,且在满足付款条件后应当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最长不得超过30天
15
坚持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超过30~60%或服务类项目超过10~30%的范围。
《财政部令第18号》第52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例如产品中设置了生产制造厂商的企业认证信息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除软件开发物业管理等特定服务类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设置提出供应商拟派人员数量职称专业条件设置过高或设置专业限制政府采购法第7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评分标准中客观评分因素要求按主观评分因素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68条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4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或者对同一业绩进行重复加分;或者提出“优于”技术、服务要求可以得分但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或者以“知名”、“一线”、“同档次”等不明确语言进行表述。
例如将已被取消的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资质或资质级别与采购需求不相匹配;应当要求资质的而未作要求。
2
提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或者以没有法规规章依据的入围目录名单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者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项目业绩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不相适应。
《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
采购项目的包组划分。
《辽财采〔2008〕886号》
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类别且关联度不高的标的或者品目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二、由交易中心承担的权责事项
序号
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现象与说明
1
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缺少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或与项目特点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
《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
2
没有标识主要标的及其核心技术指标,或者设置技术要求为“★”号不可偏离项超过5个以上,或者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需要在产品的某个特定位置上。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主要标的设置的“★”号不可偏离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3
技术指标设定不准确,可能影响投标人数量。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权责清单
一、由采购人承担的权责事项
序号
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现象与说明
1
仅提出了名称、数量和几个简单的指标要求,缺少具体的技术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财库〔2016〕205号》
完整的技术参数应包括功能及对应的性能要求与规格;材质及相应物理性功能要求;包装及附带工具;维修服务要求;特定情况还包括技术保障或服务人员组成。
须提供审核材料,尤其是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11
在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尤其是对项目原中标供应商才能掌握的项目信息实行差别公开。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例如维保项目不告知具体维保设备;软件开发项目要求与原有系统对接,但不告知原系统接口信息或接口费用信息等
8
要求供应商提供满足技术要求或评分标准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
《政府采购法》第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
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但加盖制造厂商公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分因素。
《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
要求供应商提供授权书、承诺书。
《政府采购法》第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
可以要求,但不能过多;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要具有广泛性和一致性,不得提出特别针对某一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承诺书
11
评分标准中以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书、承诺书作为评分因素。
《辽财采〔2008〕886号》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
评分标准中按扣分制进行分值设置,但是扣分技术要求的个数与得分不对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68条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3
12
提出的交货时间要求不符合通常情况下该行业生产、物流情况。
《政府采购法》第71条
例如要求订制的器械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的交货时间短于30天等
13
提出的报价要求、验收要求不符合通常情况下的行业惯例和市场行情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例如要求以折扣率方式报价,但未提供计算依据;提出其他与验收无关的条件作为验收的前提条件等
可以组织现场踏勘,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同时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1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踏勘。
19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回复时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
须按《沈阳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书复印本发送通知书》中的时限要求提供书面回复,逾期未作说明,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暂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
一类重点项目,中心将组织专家或供应商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采购人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采购需求进行适当的修订
9
提出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涉及保密、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具有排他性或其他不适宜进行公开的采购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3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
须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0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财政部令第18号》第86条,《财库〔2007〕119号》
例如将采购标的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做出大于、小于或正负偏离区间等表述。
4
设置了不属于产品的技术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
例如产品中设置了生产制造厂商的企业认证信息
5
提出供应商需要在该项目的业务所在地设有研发、综合加工场所。
《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除软件开发、物业管理等特定服务类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设置
6
提出供应商拟派人员数量、职称、专业条件设置过高,或设置专业限制
《政府采购法》第71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
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
8
提出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特定区域、特定行业限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辽财采〔2008〕886号》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0
评分标准中以特定行政区域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要求的项目业绩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不相适应。
《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6
在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之后,提出分包组或合包组的计划变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9、67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17
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在废标或招标失败之后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18
现场踏勘的组织。
《政府采购法》第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25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68条,《辽财采〔2008〕886号》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5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4
提出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企业性质或者所在地。
《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或者规定供应商的企业性质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
5
提出中标、成交后,对样品进行检测或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4条
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6
提出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库〔2011〕181号》
不得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
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培训。
《辽财采〔2008〕886号》
原则上为安装现场培训,如确需赴制造厂商现场进行培训,采购文件中要标明所发生的相关异地费用一律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14
提出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不符合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1条
不得设置预付款,且在满足付款条件后应当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最长不得超过30天
15
坚持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超过30~60%或服务类项目超过10~30%的范围。
《财政部令第18号》第52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例如产品中设置了生产制造厂商的企业认证信息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除软件开发物业管理等特定服务类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设置提出供应商拟派人员数量职称专业条件设置过高或设置专业限制政府采购法第7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评分标准中客观评分因素要求按主观评分因素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68条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4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或者对同一业绩进行重复加分;或者提出“优于”技术、服务要求可以得分但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或者以“知名”、“一线”、“同档次”等不明确语言进行表述。
例如将已被取消的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资质或资质级别与采购需求不相匹配;应当要求资质的而未作要求。
2
提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或者以没有法规规章依据的入围目录名单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者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项目业绩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不相适应。
《政府采购法》第22、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辽财采〔2008〕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