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投新疆规章〔2013〕第82号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火力发电单位技术改造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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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中电投新疆规章〔2013〕第82号
《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火力发电单位技术改造管理细则》已经2013年5月14日专题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
总经理:
2013年5月20日
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火力发电单位技术改造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第一条
司(以下简称“公司”)火力发电技术改造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制订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火力发电单位技术改造工第二条
程管理。
第三条 技术改造是指对现有火电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第三条
套辅助生产设施,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调性、满足环保要求,并增加生产能力而进行的完善、配套和改造。
技术改造的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支出。
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一)消除影响发电厂安全、可靠运行的设备缺陷和公用系统存在的问题;提高效率和出力,挖掘现有设备潜力。
(二)降低供电煤耗、水耗、厂用电率等,提高发电设备的经济性。
(三)机组提效、环保设施配套、扩容改造,以及灰坝补强
加固改造。
(四)治理“三废”和环境污染,满足环保要求。
(五)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
(六)对发电设备和设施进行延长寿命改造。
(七)其他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技术改造项目作为具有工程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能发挥效益的技术项目,其主体改造和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同一项目。
没有直接联系的若干独立项目不得合并为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进行多项分解。
第五条年度技术改造计划投资预算是指在计划年度内允许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投资,包括结转和新开工项目在本年度内完成的费用。
第六条 技术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六条
(一)技术改造应以发电设备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国家产业政策、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技术改造资金必须纳入企业预算管理,并在资本性收支预算中统筹安排,有重点地使用。
每项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投资经济效益评估,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技改工程全过程管理,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基础上,努力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
(四)技术改造项目不仅要注重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综合效益,充分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对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实行从可研、立项、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到后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发电部是火力发电技术改造工程的归口管理部第七条
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电投集团有关技术改造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
负责对技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实施后的效果以及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指导所属发电单位编制发电企业发电设备三年技术改造滚动规划及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并组织审核和按规定报送中电投集团。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所属单位的技改工程项目计划。
(四)对所属单位火电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复。
(五)对所属单位火电技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
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六)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火电技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总结、考核和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 发电单位是本单位技术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履行第八条
以下职责:
(一)根据中电投集团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制定本单位技术改造工程管理细则。
对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期、资金管理和项目效果负责。
(二)编制本单位火电设备三年技术改造滚动规划和年度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并组织初审通过后,按规定上报公司。
(三)负责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火电技改工程、自行安排和零星购置项目的审核、批准。
(五)负责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质量控制、竣工验收、总结、考核及后评估工作。
第三章 技术改造资金管理
第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一)技术改造资金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的预算管理。
(二)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应厉行节约、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年度实施进度安排资金计划。
(三)技术改造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和拆借。
上级下达确定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擅自进行各个项目资金计划的调整,如需变更项目资金计划,应上报公司批准。
(四)加强自行安排项目及零购资金的管理,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批手续。
自行安排项目及零购资金的应用。
(五)技术改造项目所贷款项的归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资本性支出预算中统筹平衡解决。
(六)技术改造工程拆除的设备和物资,凡是有可用价值和可继续使用的,应妥善保管并登记入帐,尽可能在企业内调剂使用,不得随意作报废处理。
报废设备的处置,应按固定资产的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及可研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分为以下类别
第十条
(一)特别重大技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二)重大技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30万元及以上项目。
(三)一般技改项目: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项目。
第十一条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及可研审批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20万元及以上非特别重大项目由公司组织立项后上报中电投集团备案,列入中电投集团年度火电技改项目计划后执行。
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火电特别重大技改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公司审核后,报中电投集团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3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火电重大技改项目(含自行安排的项目)可研报告由公司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火电一般技改项目可研报告(或技术方案)由发电单位自行审批,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 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应依据以下要求编制
第十二条
(一)应以中电投集团和公司技术改造滚动规划为依据。
(二)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技术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发电设备安全、环保、经济运行的实际需要。
(三)充分考虑机组计划检修时间的安排、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充分考虑项目外部条件的落实情况(如设备制造和交货期等)。
第十三条发电单位应在“厉行节约、综合平衡”的原则下,统筹考虑技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合理确定本年度的技术改造投
资预算总额,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投产机组前三年,折旧资金的20%可用于技术改造。
(二)存量机组,有偿还贷款任务的,折旧资金的50%可用于技术改造等资本性支出项目。
(三)存量机组,无偿还贷款任务的,根据设备实际状况安排技术改造支出。
第十四条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四条
(一)根据滚动规划中明确的重点项目和资金使用方向,结合中电投集团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公司年度技术改造指导要求,发电单位组织编写当年火电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
(二)发电单位参照《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合地方省级政府最新建筑、设备安装定额及取费标准和技改工程的具体特点编制项目预算。
(三)30万元及以上的火电技术改造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论据充分、内容完整,格式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要求。
火电特别重大技改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可研报告。
重大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可研报告编制单位。
第十五条 发电单位应将编制完成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的火第十五条
电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公司发电部。
正
式项目应一并上报初步设计方案和可研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电部组织对发电单位报送的火电年度技术第十六条
改造计划进行深入论证和技术经济校核,并按项目轻重缓急和企业资金情况,汇编公司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中电投集团。
第十七条火电年度技改计划公司将于次年3月份予以下达。
对于订货、工期有特殊要求需提前实施的技改项目,发电单位应提前报送可研报告,单独批复。
第十八条 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调整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一)已列入火电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改造内容、总投资、工期)一经审批,不得随意调整。
在执行过程,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由发电单位重新报请公司和中电投集团审查批准。
(二)上年度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经中电投集团审批后,其项目和资金纳入本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上年度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本年度重新申报立项。
第六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30万元及以上的火电技改项目,应在可研批复第十九条
后,由公司批准开工。
3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由发电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设计、设备制造、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选择应按照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强化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各单位必须加强第二十一条
技术改造的组织领导工作,健全组织管理机构。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技术改造工作,并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火电企业对技改项目应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二十二条
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中电投集第二十三条
团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
外包工程严格杜绝转包或分包现象,以保证工程质量。
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 火电企业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投资概算控制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一)火电企业应对所有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二)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应将验收“关口”前移,在工程正式竣工前,就应对分步试运及整体启动交接进行分步验收。
项目全部竣工后,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三)特别重大技改项目在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竣工报告(包括决算和竣工图)。
重大技改项目和一般技改项目在竣工后
一个月内,完成竣工报告(包括决算和竣工图)。
(四)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转为固定资产。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遗留问题,应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并要求限期完成。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当月,应根据工程性质编制相应的“新增固定资产清单”,报财务部门增加固定资产。
(六)项目竣工验收后的验收资料、手续必须齐全完整并及时归档,以适应生产运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第七章 技改项目总结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每年1月10日前,各单位将上一年度火电技改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公司发电部。
第二十七条对于特别重大技改项目及投资额度较大的重大技改项目,由公司组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三个月内,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资金、效果等进行后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立项依据不足、投资严重超过概预算;招投标不规范、虚假工程等问题,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电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度和内部考核制度,对影响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质量及经济性的问题要追究责任,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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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发电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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