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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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大型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结合本公司实际,存在的危险作业类别主要有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
2、对上述作业活动实施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3、作业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5、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部位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6、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实行一处(一个使用地点)、一证(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使用。
7、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存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生产作业。
8、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9、安全主任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10、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受限空间内的搅拌器等用电设备必须可靠地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11、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符合氧气含量在
18-21%之间,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12、打开人孔、料孔、风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3、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使用照明电压小于等于12V,电动工具或电焊作业,电源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并保证金属容器可靠接地。
14、在受限空间外,应设专人监护,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15、受限空间外应配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应急用品。
1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7、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8、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9、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