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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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金融政策
篇一: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及方案
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与方案
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服务已经成为未来衡量银行发展潜力及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根据
目前国内银行实务中对中小企业业务的划分与界定,一般将总资产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
融资需求主要集中于500万元以上的公司经营实体划归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范畴。


“小微企业”是指比中小企业规模更小的小型及微型企业,具体包括小型民营公司、个人
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或组织。

因企业经营资产和个人财产无法晰分的原因,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贷款主体一般为小微企业主或其实际控制人,同时其融资需求也大多
限于500万元以内。

如果仅从数量上考虑,小微企业绝对是最广泛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群体
中的大多数,而相对来说,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实中更为突出,银行在小微企
业融资业务开展模式及方案设计方面,值得再思考的问题也更多。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民生银行在国内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首次提出了“小微企业”
和“商户融资”的概念,并将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计划命名为“上代通”(小微企业及其
实际控制人合称“商户”)。

笔者赞同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的重新细分,进
而认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及其困境是巨大的
度上也印证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笔者现就自己在小微企业金融实务中的一些思
考和想法撮重取要,并求教于业界同仁。

一、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应坚持和摒弃的原则
众所周知,客户数量多、行业分布广,信贷周期短、贷款额度小、用款次数频繁,风
险较大、收益较高,担保物及担保方式匮乏,以及客户信息采集较难等是小微企业融资业
务的特点。

有别于大公司业务,银行必须首先认识和熟悉小微企业运作及经营的独特性,
理解和容忍小微企业发展的“不规范性”,并制定一套单独的适合于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发
展的工作流程及评审标准。

现阶段(初期)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发展目标应该是“批量、流程、规模”(三)。

总之,应注重批量营销模式,坚持业务发展的过程,以科学的发展原则和风险管理理念,
尽快实现业务发展的规模化。

最终或长期目标是实现银行与小微企业共同成长,培育和交
付一批优秀的中小企业或大企业,形成面向小微企业的差异化金融服务。

由此,为落实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在发展初期“三化”的要求,有两大比较领先的原则
有必要坚持和重提:
首先,收入覆盖风险的原则。

该原则首先强调收入和回报问题,如利率水平或客户的
综合贡献。

小微企业融资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风险与回报应该匹配。

高风险不可避免地
需要高回报。

在大公司的传统业务中,银行相对于客户处于劣势,没有平等的谈判地位,
往往没有决定利率水平的最终权利。

相反,对于小微企业的融资业务,银行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其业务定价水平和收入回报应明显高于一般大公司业务和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这一原则是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形成规模经济的基本出发点和必然要求。

据笔者了解,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定价水平一般比同一文件的基准利率高30%左右。

第二,大数法则定律原则。

该原则具有两重含义,即规划先行、规避行业或系统风险方面,以及“量与质”相互辩证的风险管理理念方面。

“大数定律”要求银行(金融服务提供商)首先研究小微企业及其行业的特点,并进行系统规划。

小微企业有着广泛的行业。

一些行业风险较低,属于地方特色,如云南的茶业、西安的家居和旅游业,但一些行业不应涉及,如歌舞娱乐、桑拿和洗浴,以及受宏观经济影响严重的出口依赖型行业。

在提前规划的前提下,如果相关小微企业有计划地参与进来,大数定律将起到有效的接力棒作用,系统性风险将得到有效降低。

另一方面,大数定律要求小微企业
客户数量要足够多,而单户的贷款金额要保持在一定额度之下,不能过大(一般认为200万元以下的贷款要占主要比例),即要在控制单户贷款金额的前提下,保持足够数量的有效存量客户,客观上通过“数量”实现分散和降低小微企业整体信贷风险的目的,“以量补质”,允许并容忍合理范围不良资产(率)的存在。

如果我们深入研究,两个“财宝原则”的内涵可能会更丰富。

此外,笔者认为,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初始阶段,应明确并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建立和实行“强调有效客户数量增加,且不鼓励大额融资”的阶段性考核原则。

现阶段,小微企业融资业务还不成熟,没有可直接借鉴和复制的成功经验。

银行不应完全依赖“经济利润”指数来评估营销人员。

在开发的早期阶段,他们不应该过分强调“盈利”评估的重要性,但客户数量(包括库存和新客户数量)的培养和积累似乎更为重要。

同时,我们应该借鉴分包商银行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

在业务发展的早期阶段,我们应该避免“求快、求大”的盲目发展理念。

我们必须坚持和强调信贷额度和额度的适度设置,避免过度大规模融资,在大数定律的原则下切实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2、“尽职免责”原则的建立及制度化。

科学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应积极设定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指标,允许一定范围内不良资产的存在。

目前,各大银行要么以独立牌照垄断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业务,要么在内部组建专业团队,提供集中运营服务。

为了消除专业营销和服务团队的“后顾之忧”,实现业务的规模化、流程化、批量化运作,笔者认为应摒弃不科学的一刀切或不良资产问责“持续调查”的旧做法,明确“尽职调查和豁免”原则的内涵,并将其制度化。

这一原则是银行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在保障。

二、国内目前常见的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模式及方案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营销和发展有两种普遍适用的模式。

一个是单户营销,另一个是区分不同的业务集群进行批量开发。

这两种开发或营销模式没有区别,只是它们
是否合适和可操作。

单户营销或介入模式俗称“散单”,是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发展的基本方案,但对于
“零售业务批发做”的小微企业金融营销及发展思路来讲,立足于集群项目进行批量开发
的模式更容易把小微企业金融做大做强。

第二章:梳理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摘要:自2021年起,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与扶持政策,以实
现小微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因此,从提升对小微企业贷款额度、降低融资成本、拓宽
融资渠道、增设金融服务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六个方面对相关政
策进行梳理。

关键词:融资成本;税收优惠;融资担保
中国分类号:f27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1-0005-02
1、国务院发布了九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措施。

其中,对小微企业的信
贷支持政策如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增幅
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符合条件的小型金融机构继续实行低存款准备金率。

商业银行重点加
大对单笔信贷不足500万元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202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通知》指出: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
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
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
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
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3、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指引》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性和有效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列出小微
企业年度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通和证券化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支撑作用,振兴
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努力实现“不低于两个”的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
于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去年同期。

相关部门应每月和每季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
长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各地区实现“不低于两个”的目标。

4.2021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将2021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
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
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

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
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
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1、国务院发布了九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措施。

其中,降低小微企业融
资成本的措施有:清理和纠正不合理的金融服务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商业银行
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咨询费、咨询费等费用。

2.2021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小
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

3、2022,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采取多种措施缓解企业高融资成本的指导意见。

优化商
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通过提前续借审批、建立循环贷款、实施年审制度等措施,
减少高利率企业的“过桥”融资。

4.2021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意见如下:商业银行要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
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

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
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

要缩短融资链条,
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三、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1.202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措施如下: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
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

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
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

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
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2、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鼓励商业
银行先行尝试,积极探索、创新小企业的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加强研究、开发和推广
新的融资模式,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提供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和抵押(质押)方式。

3.2021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金融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4、银监会发布《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充
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研究开发网上金融平台,不断创新网上金融服务模式。

5.202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继续扩大中小企业各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规模;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
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发行规模;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
商户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

6、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近年来保理业务的快速发
展带来了具有监管作用的第一份监管文件。

保理监管文件的发布,作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
的重要方式,从法律层面规范和引导银行和小微企业自觉发起的金融创新。

7.202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
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单列小
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

四、增设金融服务机构
1、国务院发布了九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措施。

其中,推进小金融机构
改革和发展的措施有:加强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
“三农”。

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引导小型金融机构增加服
务网点,将机构延伸至所辖县、乡。

2.202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指出,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
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
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
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
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3、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鼓励大银行充分利用
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强小微企业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引导中小银行重点支持小微企业
和区域经济发展。

大力推动合格民间资本依法兴办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

4.2021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要进一
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等小型金融
机构。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银监会发布《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必须
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信用强化作用。

2.202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3、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金融支持,全面利用企业补贴、增量商业激励,资本投入、补偿补偿、创新激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4.2021年,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并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

5、银监会于2022年3月6日发布《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指引》2022,建议建立和完善以小微企业为主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六、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相当于减轻税负20%。

2021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021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

2021年起,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2021年1月1日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2021年10月1日起到2021年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扩大到30万元以下。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起,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

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0000元(含90000元)的,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篇三: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兰州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兰州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加快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融资,主要是按照《兰州市1万家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向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无担保信贷融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小型、微型企业指符合国家四部委202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规定,在兰州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第四条重点扶持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文化旅游、居民服务、农产品产销等生产性、实质性、生产性服务业的小微企业,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

但从事国家限制和淘汰行业的小微企业除外。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五条经各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保障中心及合作组织推荐---
银行审核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银行无抵押信用贷款。

第六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得超过20%。

第三章贷款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借款企业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除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年龄在18周岁以下,未满55周岁,在兰州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本地户籍;
2、无本地户口,两年内完成社会保障。

3、无本地户籍,且在本地拥有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或商用房(经
济适用房、工业用房、集体性质的自建房等除外)、且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二)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经营,产品有市场和效益;有能力按时足额偿
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含配偶)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五)满足贷款银行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贷款申请按国产化管理,贷款程序如下:
(一)小微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小微企业贷款
申请书(附件1);
(二)兰州新区、高新区、县、区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门对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
初审。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批准推荐书,加盖公章,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市工信委对全市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汇总后,分别向市担保中心和贷款合作银行
出具推荐函。

(四)合作银行根据市工商委推荐信受理申请,组织贷前调查,确定贷款额度,并反
馈市担保中心。

(五)市担保中心按照市工信委推荐名单结合合作银行反馈信息对企业进行审查评估,最终确定同意担保额度,同时联系企业缴纳保证金及办理其他事宜,企业缴纳保证金后向
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

(六)合作银行收到市担保中心的担保函后,应当组织贷款。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
行应分别向市工委和市担保中心提交发放情况,并按照市担保中心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市担保中心备案,并将贷款发放企业名单反馈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3-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条贷后管理职责:
(一)市工委全面协调贷款工作,根据市担保中心反馈的贷款业务发展情况,修改
完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县和区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门以及合作银行。

(二)市担保中心具体实施贷款担保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借款人基础台帐;组织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及分析反馈;督促贷款的
及时归还,催收逾期贷款。

(三)县、区工业和信息技术部门对辖区内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动态监督和反馈,建立借款人联系制度,定期走访贷款项目;协助催促贷款到期偿还。

(四)贷款银行依照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到期催收借款;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
动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检查,与担保中心保持沟通顺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一一条赔偿程序:
(一)经催收无效的逾期贷款,由贷款银行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书面代偿申请。

(二)市担保中心将审核银行赔偿申请,在确认符合赔偿条件后扣除企业支付的保
证金,使风险赔偿能够按照签署的《兰州市小微企业融资协议》进行赔偿,并将补偿结果
上报市工委。

--4-
第1二条其他贷后管理
(一)贷款期内,市担保中心和合作银行应及时关注贷款使用情况;在贷款到期前一
个月,部署贷款催收工作。

对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经营状况良好且仍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优先受理再贷款申请或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二)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逾期。

贷款逾期后,贷款银行、市担保
中心应当通知借款企业在15日内还清贷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并通知县、区工
业和信息化局协助催收。

(三)对恶意拖欠借款的借款人,除进行债务追偿外,银行和担保中心应将其纳入不
良信用记录,在借款人所在辖区进行公布,并诉诸法律解决。

第六章风险补偿与保证金管理
第十三条市担保中心负责风险补偿金及企业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并按合作银行放贷情况,上报市工信委适时调整各合作银行存入额度。

第十四条政府风险补偿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市财政预算安排。

1万户小微
企业信贷融资完成后,市工委、市财政分别安排剩余风险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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