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提拔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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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长提拔工作,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确保选拔出德才兼备的校长,根据《校长提拔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提拔工作。
第三条校长提拔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选拔程序,确保选拔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提拔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高等教育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工作经历。
第五条特殊情况下的校长提拔,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六条校长选拔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选拔校长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发布选拔公告,明确选拔范围、条件、时间、方式等;
(二)组织报名,审查报名者资格;
(三)进行笔试、面试等选拔环节;
(四)考察报名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五)提出拟提拔人选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审议;
(六)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提拔人选;
(七)公示提拔人选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八)办理任命手续。
第八条选拔程序中的笔试、面试等环节应当公开进行,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考察与任用
第九条学校党组织对拟提拔的校长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
(一)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基础;
(三)廉洁自律情况;
(四)工作作风和群众满意度。
第十条考察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提拔人选名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校长人选,由学校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问责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校长选拔工作的监督,确保选拔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对违反选拔程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校长选拔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选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XX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