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信息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我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单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信息系统、网络设备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网络、外部网络、移动设备、云服务、数据存储等。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策略制定、安全检查、安全事件处理等。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策略(1)安全策略应遵循最小权限原则、安全责任原则、风险可控原则等。
(2)制定安全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网络安全策略: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护等。
b. 系统安全策略: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等。
c. 数据安全策略:包括数据分类、加密、备份、恢复等。
d. 人员安全策略:包括用户权限管理、密码策略、安全意识培训等。
2. 安全检查(1)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包括内部自查和外部审计。
(2)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网络设备安全配置。
b. 操作系统安全配置。
c. 应用系统安全配置。
d. 数据安全措施。
e. 人员安全意识。
3. 安全事件处理(1)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及时报告信息安全管理部门。
(2)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3)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形成报告。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信息安全知识培训,使其了解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六、奖惩措施1. 对在信息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局令【2009】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2009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信息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附件信息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制度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强化我行员工信息安全责任意识,明确信息安全违规行为及信息安全事件责任追究与处罚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我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情况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我行或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含正式员工与外包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信息科技部-安全中心负责定期检查全行员工的信息安全违规行为和信息安全事件。
第六条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信息科技部提交的违规行为和信息安全事件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章违规行为界定第七条违反信息安全规定行为分为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三级。
第一节一般违规行为第八条违反桌面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危害本行桌面安全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规行为:(一)在计算机上安装或使用盗版系统软件从而引发病毒感染或侵权事件;(二)私自违规变更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及其安全配置的(含操作系统版本、系统服务、用户权限、密码强度等);(三)私自在计算机上使用漏洞扫描、网络侦听等软件或安装各类与本职工作无关软件;(四)私自卸载或屏蔽全行统一防病毒软件和桌面办公安全管理系统软件或变更其中配置;(五)未经审批,将非本行计算机设备接入本行网络系统的;(六)私自修改网络系统安全设置的;(七)在计算机上安装或使用没有正当版权的或未经许可的安装介质或软件包的。
第九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损害本行声誉的电子邮件的;(二)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三)访问非法互联网网站;第十条违反我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一般违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较重违规行为第十一条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重违规行为:(一)将属于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重要数据违规外发给外单位;(二)对取得的生产数据使用完成后未及时删除,擅自囤积客户个人信息;(三)未按规定收集、使用、保管客户信息,或过失造成客户信息泄露、遗失,造成不良影响。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是企业经营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安全事故的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报告流程和事故处置的步骤等方面展开阐述。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1.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2.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逐级分析和识别,找出事故根本原因。
3.事故影响评估:评估事故对企业产能、环境和人员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4.相关责任人信息:记录相关责任人姓名、职务以及涉及事故的具体责任。
5.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描述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效果。
事故信息报告流程1.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启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2.相关人员填写事故信息报告表,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3.信息报告表报送至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或安全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和整理。
4.审核通过后,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汇报。
5.事故信息报告存档备查,待事故处理结束后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今后预防类似事故提供参考。
事故处置办法1.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置责任人和措施。
2.确保现场安全,尽快控制事故扩大,并救治受伤人员。
3.恢复现场秩序,清理事故残留物,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避免类似事故的措施。
5.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发生,降低损失,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与稳定。
希望各企业能够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做好相关预防和处理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第一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合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发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即将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普通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殊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公司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提高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外包人员以及公司下属单位,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安全事故信息。
三、组织机构1. 公司设立安全事故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设立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安全事故信息管理职责1. 安全事故信息收集(1)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收集本部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安全事故信息。
(2)安全事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人员、损失情况等。
2. 安全事故信息整理(1)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员应及时将收集到的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整理后的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措施、事故责任追究等。
3. 安全事故信息分析(1)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员应定期对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和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2)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事故信息管理领导小组。
4. 安全事故信息上报(1)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事故信息管理领导小组。
(2)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人员、损失情况、事故处理措施等。
(3)公司安全事故信息管理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五、安全事故信息管理要求1.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事故信息。
2. 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安全事故信息。
3. 加强安全事故信息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4. 定期对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制度落实。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事故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信息安全事故处理制度范本
信息安全事故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安全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信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信息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应急响应、调查处理、恢复和总结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事故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信息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四条公司应制定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措施和责任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信息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信息安全事故预防第五条公司应加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针对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信息安全风险。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采用安全技术和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安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第三章信息安全事故报告第九条信息安全事故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十条任何员工发现信息安全事故或可疑情况,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章信息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第十二条信息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应遵循迅速、果断、有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第十四条应急响应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隔离事故现场,停止违规行为,保护证据,恢复系统,通知相关方等。
第五章信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五条信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十六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信息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七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分析和处理,确保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安全事故的真实情况,提高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职责分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分析和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制度。
2.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并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处理。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4. 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的评估和赔偿。
四、信息管理要求1. 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要素,及时、准确地收集安全事故信息。
2. 安全事故信息的整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整理,形成安全事故信息台账。
3. 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报告安全事故信息:(1)一般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2)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 安全事故信息分析: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5. 安全事故信息处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处理,包括:(1)对事故责任人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2)对事故经济损失的评估和赔偿;(3)对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五、信息保密1. 公司安全事故信息属于内部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事故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XXXXXXX信息安全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信息安全事件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事件得到及时的跟踪、控制和处理,力求使信息安全事件的影响最小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信息安全事件就是可能导致信息技术中心及各信息系统用户信息资产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受到损害的任何事件,例如大规模病毒爆发事件,或者是违反组织安全策略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安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快速报告原则:所有事故都应立即报告,先报告后处理,对于级别不清晰的事故,按照高级别报告;2•快速处理原则:所有事故在报告后,决策应优先恢复业务,把对业务的干扰降低到最低,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后续进行;3.追本溯源原则:所有事故在得到初步处理后,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的追本溯源,找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4.完整记录原则:所有事故都应完整记录以备后续处理,记录可以在突发事故处理结束后补登;5•证据收集原则:当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到司法诉讼时,应配合并协助司法部门保留和呈递证据,以使证据符合相关诉讼取证要求。
第二章范围第四条本文件中所定义的信息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主要适用于信息技术中心在进行内部IT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维护过程中的事件管理,信息技术中心在进行内部IT事件处理时应遵守本文件所规定的信息安全事件处理原则。
第三章角色与职责第五条信息安全事件第一发现人在得到或发现信息系统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信息系统维护人员进行报告。
第六条信息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发现和接收事故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对事件进行处理,并记录事故信息。
第七条信息技术中心在组织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的过程中,负责向系统维护人员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条系统系统维护人员参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处理单》负责对事件的进行记录、参照《年度信息安全事件总结分析》汇总、总结和报告。
第四章事件分类与分级第九条为便于对事件的处理、记录、总结和改进,应对事件进行适当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条根据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等,把信息安全事件分为病毒、设备故障、系统故障、中间件故障、网络攻击、非授权访问、误操作、温湿度、火灾、水患和其它共10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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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信息系统安全事故的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安全事故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及时掌握全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为协调组织相关力量进行信息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处理奠定基础,降低信息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全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订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信息系统。
第四条定义:信息安全事故是指对任何信息技术资源合法使用、操作造成威胁的事件,或对信息技术资源具有潜在危险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五条总部DXC负责信息安全事故的接报、汇总、通报和处置工作。
DXC 安全科负责人为信息安全事故协调员,并指定代理信息安全事故协调员。
第二章信息安全事故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信息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一)系统感染计算机病毒。
(二)公司网络遭遇外部入侵或攻击。
(三)内部人员利用公司网络进行破坏。
(四)信息系统敏感数据泄露或失窃。
(五)公司数据处理设备失窃。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信息安全事故必须报告:
(一)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断或运行不正常超过4小时。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三)严重威胁公司资金、信誉安全。
(四)因计算机安全事故造成公司不能正常运营,且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章信息安全事故的监控和处理
第八条安全事故管理分为安全事故监控和安全事故处理。
安全事故监控完成对安全事故迹象的检测和分析,发现和报告安全事故的存在。
安全事故处理是对被发现的安全事故的响应处理过程,包括四个主要阶段:控制、证据收集、根除与恢复以及事后分析。
第九条安全事故监控包括信息安全事故监测、预测和预警,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各类信息安全事故和可能引发信息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持续监测。
第十条员工发现公司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后,需向信息安全事故协调员报告,确认故障情况,确认故障处理时间,准确定性故障级别,如果不能联系上信息安全事故协调员,则向代理信息安全事故协调员报告。
第十一条生产运行环境出现的安全事故按照《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事故协调员接到报告后,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如断开受病毒感染的系统的网络连接,及时通知DXC安全科和用户部门负责人,协调控制事件的影响。
保留相关的防火墙、路由器、入侵检测系统、操作和应
用系统日志等,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信息安全事故协调员根据事态发展,协调DXC相关科室进行事件处理和平息,并及时向IT部门总经理报告事件发展情况。
根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如果安全事故属I级或II级,IT部门总经理需向信息技术管理委员会汇报事件的控制状况。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事故协调员在事发24小时内,向DXC安全科或DXC总经理提交信息安全事故报告,填写《信息安全事故报告》,信息安全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二)信息安全事故的类别、涉及软硬件系统的情况和事件发生的过程。
(三)信息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
(四)信息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五)责任人或涉案人员。
(六)信息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
(七)未来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参见《常见信息安全事故的恢复策略》。
第四章信息安全事故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总部DXC安全科应按《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各项制度、计划、方案、人员和物资等方面进行验证。
对未有效落实预案或各项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总部DXC应将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工作流程等作为信息安全风险培训的内容,增强信息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的组织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DXC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