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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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曾广荣]——(2010-3-5) / 已阅1848次
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曾广荣
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有多年,在对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之余,也常涉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现对我国先秦婚姻制度简单摘要,以博有兴趣的读者一
览。
“婚姻”即嫁娶,也就是女子嫁夫,男子娶妻。
在我国《诗经》的“郑风•丰序”中记载“婚姻之道缺,阳倡而阴不和,男行而女不随。
”其疏记载:“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
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
我国与世界其他文明古国一样,在其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又分“族内婚”和“族外婚”两种形式,亦即两个阶段,前者是指氏族内一群兄弟姐妹的集体婚配,后者指两个不同的氏族之间世通婚姻,即甲族的兄弟姐妹与乙族的兄弟姐妹集体婚配,禁止本族内兄弟姐妹的婚配,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在内。
“对偶制”是在族外婚的基础上,一男一女结成配偶,但关系松散,没有独占的同居。
我国自夏、商时即已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直到西周,一些原始婚俗也并未完全消失,即便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也保留了不少原始群婚的遗俗。
当时,女子出嫁谓之“归”。
如《诗•周南•桃夭》中说“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春秋•庄公元年》中也说“王姬归于齐”。
这是因为在远古实行族外婚的时候,甲乙两族世婚,两者的兄弟姐妹皆为姑表关系,婚配后自然互称对方的父母为舅姑。
当进入对偶婚从夫而居时,女子同舅的儿子婚配,实际是又回到了本族
即母族,所以称之为“归”。
“婚”和“娶”本作“昏”和“取”,女字旁是后来加上去的。
“昏”又本作“昬”,唐朝为避太宗李世民的讳而改为“昏”。
从词义看,“昏”为日暮,天刚黑时;“取”为捕取、夺取。
以“昏”和“取”称婚姻之事,与原始的“掠夺婚”有些联系。
“掠夺婚”也称“劫夺婚”或“佯战婚”,它是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而居过渡到女从男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易经》一书中就有“匪寇婚媾”的记载,意为来者并非为了劫夺,而是为了谋求婚姻。
这些求婚的男子往往是乘车马而来,车上的人都是一色的黑色装备,手里还拿着武器。
既然婚礼与“掠夺”有关,当然黄昏时举行最为适宜,正象《白虎通义•嫁娶》中所说“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
《诗•陈风•东门之杨》:“昏以为期,明
星煌煌。
”
先秦留有原始风俗的婚姻形式还有“媵妾”制和“烝报”制、“赘婿”制。
媵妾制是一种多妻制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一女出嫁,同族的娣侄随嫁或陪嫁。
《仪礼昏礼》记载“古者嫁女必以侄娣从,谓之媵。
”娣侄处于从属地位,也称为媵妾。
媵制起源颇早,《尸子》一书推测尧帝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
其盛行于春秋,如《诗•大雅•韩奕》就描述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诸侯娶一国,则二女往媵之,以侄娣从。
”至战国时期逐渐衰落。
“妾”制的实质与“媵”制基本相同,皆为原始社会向对偶婚演变形式之遗风,但妾的来源较为多杂,多为奴隶(妾字的本义即为女奴隶)及贫家妻女。
其较媵制出现稍晚,但保留的时间却更长。
“烝(亦作蒸)报”制即后来的“转房”制,是指父子、叔侄、兄弟之间先后同娶一妻。
如《左传•桓公十六年》记载:“初,卫宣子烝于夷姜,生急子。
”夷姜就是宣公的庶母,此为父死而子娶其庶母为妻;又如《左传•宣公三年》记载:“(郑)文公报郑子之妃。
”郑子是文公的叔父,此为叔死而侄娶其婶为妻;再如《左传》记载,秦穆公曾将女儿怀赢嫁给重耳(晋文公)的侄子子圉(晋怀公),后来又将怀赢嫁给了重耳,这是为叔父娶其侄媳为妻,还如《淮南子•汜论训》记载,春秋时的“苍吾绕娶妻而美,以让兄”,这是为兄娶其弟媳为妻;而战国时齐人“孟卯妻其嫂”,生了五个儿子。
“烝报”制虽然是原始群婚是遗俗,但当时已完全纳入一夫一妻的框架,故而被当时礼法和舆论所充许,而社会对烝报所生子女也毫无鄙视,在他们中间出现了不少国君或著名人物,如卫戴公、卫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太子申生等。
“赘婿”制是男方嫁女方从妻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发生在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的时期,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丈夫改从妻子姓氏,且子女亦随母姓,丈夫和子女皆属女方群体的成员;二是丈夫到妻子的娘家居住一个时期,无偿地在女方家“服役”,并接受各种考验,之后才能将妻子领回自己的家。
因此,“赘婿”制也叫“服务婚”或“考验婚”。
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尧将二女嫁给舜,采取的形式就是这种“考验婚”。
战国时代的秦国就曾实行过“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双轨制”婚姻。
又如《三国志•魏志•东夷传》记载,我国古代少数民族高句丽就是实行“壻屋”制的婚姻:“其俗作婚姻,言语已定,女家作小屋于大屋于后,名壻屋,壻暮至女家户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乃听使就小屋中宿,傍顿氏帛,至生子已长大,乃将妇归家。
”在秦汉的中原地区,“赘婿”制虽然还在民间较多的存在,但赘婿却遭受世人歧视,甚至被政府列为“发谪”的对
象。
先秦时期,民间还有一种在宗教节日男女相会的风俗。
《周礼》中道:“中春之月,令会男女。
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
之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曾广荣]——(2010-3-5) / 已阅1848次
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曾广荣
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有多年,在对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之余,也常涉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现对我国先秦婚姻制度简单摘要,以博有兴趣的读者一览。
“婚姻”即嫁娶,也就是女子嫁夫,男子娶妻。
在我国《诗经》的“郑风•丰序”中记载“婚姻之道缺,阳倡而阴不和,男行而女不随。
”其疏记载:“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
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
我国与世界其他文明古国一样,在其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又分“族内婚”和“族外婚”两种形式,亦即两个阶段,前者是指氏族内一群兄弟姐妹的集体婚配,后者指两个不同的氏族之间世通婚姻,即甲族的兄弟姐妹与乙族的兄弟姐妹集体婚配,禁止本族内兄弟姐妹的婚配,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在内。
“对偶制”是在族外婚的基础上,一男一女结成配偶,但关系松散,没有独占的同居。
我国自夏、商时即已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直到西周,一些原始婚俗也并未完全消失,即便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也保留了不少原始群婚的遗俗。
当时,女子出嫁谓之“归”。
如《诗•周南•桃夭》中说“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春秋•庄公元年》中也说“王姬归于齐”。
这是因为在远古实行族外婚的时候,甲乙两族世婚,两者的兄弟姐妹皆为姑表关系,婚配后自然互称对方的父母为舅姑。
当进入对偶婚从夫而居时,女子同舅的儿子婚配,实际是又回到了本族即母族,所以称之为“归”。
“婚”和“娶”本作“昏”和“取”,女字旁是后来加上去的。
“昏”又本作“昬”,唐朝为避太宗李世民的讳而改为“昏”。
从词义看,“昏”为日暮,天刚黑时;“取”为捕取、夺取。
以“昏”和“取”称婚姻之事,与原始的“掠夺婚”有些联系。
“掠夺婚”也称“劫夺婚”或“佯战婚”,它是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而居过渡到女从男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易经》一书中就有“匪寇婚媾”的记载,意为来者并非为了劫夺,而是为了谋求婚姻。
这些求婚的男子往往是乘车马而来,车上的人都是一色的黑色装备,手里还拿着武器。
既然婚礼与“掠夺”有关,当然黄昏时举行最为适宜,正象《白虎通义•嫁娶》中所说“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
《诗•陈风•东门之杨》:“昏以为期,明星煌煌。
”
先秦留有原始风俗的婚姻形式还有“媵妾”制和“烝报”制、“赘婿”制。
媵妾制是一种多妻制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一女出嫁,同族的娣侄随嫁或陪嫁。
《仪礼昏礼》记载“古者嫁女必以侄娣从,谓之媵。
”娣侄处于从属地位,也称为媵妾。
媵制起源颇早,《尸子》一书推测尧帝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
其盛行于春秋,如《诗•大雅•韩奕》就描述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
《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诸侯娶一国,则二女往媵之,以侄娣从。
”至战国时期逐渐衰落。
“妾”制的实质与“媵”制基本相同,皆为原始社会向对偶婚演变形式之遗风,但妾的来源较为多杂,多为奴隶(妾字的本义即为女奴隶)及贫家妻女。
其较媵制出现稍晚,但保留的时间却更长。
“烝(亦作蒸)报”制即后来的“转房”制,是指父子、叔侄、兄弟之间先后同娶一妻。
如《左传•桓公十六年》记载:“初,卫宣子烝于夷姜,生急子。
”夷姜就是宣公的庶母,此为父死而子娶其庶母为妻;又如《左传•宣公三年》记载:“(郑)文公报郑子之妃。
”郑子是文公的叔父,此为叔死而侄娶其婶为妻;再如《左传》记载,秦穆公曾将女儿怀赢嫁给重耳(晋文公)的侄子子圉(晋怀公),后来又将怀赢嫁给了重耳,这是为叔父娶其侄媳为妻,还如《淮南子•汜论训》记载,春秋时的“苍吾绕娶妻而美,以让兄”,这是为兄娶其弟媳为妻;而战国时齐人“孟卯妻其嫂”,生了五个儿子。
“烝报”制虽然是原始群婚是遗俗,但当时已完全纳入一夫一妻的框架,故而被当时礼法和舆论所充许,而社会对烝报所生子女也毫无鄙视,在他们中间出现了不少国君或著名人物,如卫戴公、卫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太子申生等。
“赘婿”制是男方嫁女方从妻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发生在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的时期,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丈夫改从妻子姓氏,且子女亦随母姓,丈夫和子女皆属女方群体的成员;二是丈夫到妻子的娘家居住一个时期,无偿地在女方家“服役”,并接受各种考验,之后才能将妻子领回自己的家。
因此,“赘婿”制也叫“服务婚”或“考验婚”。
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尧将二女嫁给舜,采取的形式就是这种“考验婚”。
战国时代的秦国就曾实行过“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双轨制”婚姻。
又如《三国志•魏志•东夷传》记载,我国古代少数民族高句丽就是实行“壻屋”制的婚姻:“其俗作婚姻,言语已定,女家作小屋于大屋于后,名壻屋,壻暮至女家户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乃听使就小屋中宿,傍顿氏帛,至生子已长大,乃将妇归家。
”在秦汉的中原地区,“赘婿”制虽然还在民间较多的存在,但赘婿却遭受世人歧视,甚至被政府列为“发谪”的对象。
先秦时期,民间还有一种在宗教节日男女相会的风俗。
《周礼》中道:“中春之月,令会男女。
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这种男女相会的礼俗,又常常同“高礻某”联系在一起。
所谓“高礻某”,又称“郊礻某”。
“高”即“郊”,二字古代含义相同;“礻某”即“媒”,就是媒神,多为古代各部族的始祖母,其祠设在郊外,多在仲春之日于水滨举行祭祀活动,是为男女欢会之良机,《诗经》中亦有不少生动的描述。
显然,这是母系氏族社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群婚制的一种遗风。
当然,随着封建礼教的建立和完善,婚姻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尤其自春秋
战国时期,社会上越来越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些婚俗经过长期的演化而形成了某种仪式,内容颇为繁杂。
例如,男女已到成婚年龄(一般男子二十,女子十五)要举行“冠礼”和笄(ji,即簪)礼”,前者是在男子的头上依次加缁布冠、皮弁、爵弁,后者是将女子的头发绾成一髻用纟丽(shi,又读xi,束发的帛)将其包住,再用笄插定发髻,其礼义皆十分复杂。
又如,先秦婚姻一般要经过六道手续,称为“六礼”。
《仪礼•土昏礼》中记载,“六礼”即纳采(向女家送礼、求亲)、问名(向女家问清女子的名字、生辰)纳吉(卜得吉兆后到女家报喜、送礼、订婚)、纳征(订婚之后向女家送较重的聘礼,也叫“纳币”)、请期(选定完婚吉日、向女家征求同意)、亲迎(新郎至女家迎亲)等。
今天的婚姻已实现了婚姻自由、真正的一夫一妻,较之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了天壤之别,但在部分农村还有些古老婚俗的遗俗,如男方在迎娶女方之前要给女方父母一笔不小的彩礼,而此如若以后离婚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处理此类案件有感,闲来涂鸦此文,聊博读者一笑。
无夫家者而会之。
”这种男女相会的礼俗,又常常同“高礻某”联系在一起。
所谓“高礻某”,又称“郊礻某”。
“高”即“郊”,二字古代含义相同;“礻某”即“媒”,就是媒神,多为古代各部族的始祖母,其祠设在郊外,多在仲春之日于水滨举行祭祀活动,是为男女欢会之良机,《诗经》中亦有不少生动的描述。
显然,这是母系氏族社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群婚制的一种遗风。
当然,随着封建礼教的建立和完善,婚姻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尤其自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越来越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些婚俗经过长期的演化而形成了某种仪式,内容颇为繁杂。
例如,男女已到成婚年龄(一般男子二十,女子十五)要举行“冠礼”和笄(ji,即簪)礼”,前者是在男子的头上依次加缁布冠、皮弁、爵弁,后者是将女子的头发绾成一髻用纟丽(shi,又读xi,束发的帛)将其包住,再用笄插定发髻,其礼义皆十分复杂。
又如,先秦婚姻一般要经过六道手续,称为“六礼”。
《仪礼•土昏礼》中记载,“六礼”即纳采(向女家送礼、求亲)、问名(向女家问清女子的名字、生辰)纳吉(卜得吉兆后到女家报喜、送礼、订婚)、纳征(订婚之后向女家送较重的聘礼,也叫“纳币”)、请期(选定完婚吉日、向女家征求同意)、亲迎(新郎至女家迎亲)等。
今天的婚姻已实现了婚姻自由、真正的一夫一妻,较之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了天壤之别,但在部分农村还有些古老婚俗的遗俗,如男方在迎娶女方之前要给女方父母一笔不小的彩礼,而此如若以后离婚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处理此类案件有感,闲来涂鸦此文,聊博读者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