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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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强制措施期货交易机构
【发文字号】法发[1997]2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7.12.02
【实施日期】1997.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日法发〔199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清算资金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开设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当证券经营机构
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