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勇、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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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勇、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8
【案件字号】(2021)湘08行终1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攻玉吕红军崔钦
【审理法官】郭攻玉吕红军崔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宏勇;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张宏勇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张宏勇
【当事人-公司】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胡小龙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小龙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小龙
【代理律所】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宏勇
【被告】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张国土资通(2017)6号]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听证程序受案范围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当事人一审提交并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张国土资通(2017)6号]违法。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2018年湖南省征地标准另行支付补偿款124586元。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其及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针对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已向本院提起某某某某,本院一审、湖南省高院二审对此已作评析并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其在本案中再次提出该两项诉求,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并无不当。

根据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查对象为案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合法性,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并作以下评析:一、程序方面:案涉项目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原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依法发布了拟征地告知书,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项目土地征收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的通告,被上诉人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依法制定了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予以发布,告知了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该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依法送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予以张贴。

被上诉人作为土地主管部门,其作出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内容方面:案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确定的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片区、面积和地类,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等内容均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通告一致,所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亦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土地征收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即《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政府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该方案对社会保障安置工作亦作了相应安排。

在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发布以后,被上诉人按照上述补偿标准与永定区沙堤街道莲花社区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补偿金额已经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发放给被征地安置人员。

故案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内容完备、正确。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某某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宏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5:37: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原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发布张定国土资告字[2016]50号《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拟征地告知书》,告知拟征地用途为沙堤乡朱家峪安置点建设项目,拟征地位置为永定区沙堤乡朱家峪村以及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事项。

2016年11月4日,被告将该份告知书送达给沙堤乡朱家峪村民委员并予以张贴。

2016年11月2日,原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发布张定国土资告字[2016]51号《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拟征地告知书》,告知拟征地用途为吴家边安置点建设项目,拟征地位置为永定区沙堤乡吴家边村以及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事项。

2016年11月2日,被告将该份告知书送达给沙堤乡吴家边村并予以张贴。

2016年11月28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作出两份书面通知,通知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张家界市沙堤乡朱家峪安置点用地项目以及吴家边安置点用地项目,征地单位需先期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请及时将费用缴存至指定财政专户。

经查,该笔社会保障费已缴存至指定账户。

2017年3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7)政国土资第38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申请用地单位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被用地单位为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朱家峪村、吴家边村,建设项目名称为张家界沙堤乡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申请总面积为15.9647公顷,其中耕地13.8576公顷,其他农用地2.1071公顷,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实施。

2017年4月1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张政通[2017]18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的通告》,将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的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

2017年4月10日,该份通告送达给沙堤街道朱家峪村村委会。

2017年5月9日,原张家界国土资源局发布张国土资通[2017]6号《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将永定区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通告,通告内容包括: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片区、面积和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永定区辖区内,被征收土地面积共计128.708亩,属永定区征收补偿区域I区范围,128.708亩均为水田。

二、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张家界市永定区和武陵源区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构筑)物及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文件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水田128.708亩,补偿标准为56000元/亩,补偿金额7207648元。

(二)地上附着
(构筑)物补偿金额共计6686194元。

以上两项补偿金额共计13893842元。

三、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一次性补偿并结合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按照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以村委单位自行与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衔接落实具体社保资金参保缴纳社会保障费后,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2017年6月1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张政办函[2017]60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复函》,同意被告制定的《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11月30日,原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甲方)与永定区沙堤街道莲花社区(乙方)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永定区沙堤街道莲花社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面积为128.708亩,土地片区为永定区一类片区,土地类别水田128.708亩。

土地补偿费分为三项,1.土地补偿费。

水田补偿标准56000元/亩,补偿金额7207648元。

2.青苗补偿金额费。

水田补偿标准1800元/亩,面积120.468亩,补偿金额216842.4元。

3.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金额6910829.4元。

以上3项合计补偿14335319.8元。

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腾地时间等其他事项。

2017年12月1日,沙堤街道莲花社区出具证明,载明征地补偿费14335319.8元已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户手中。

原告因不服张家界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通告及原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张政通[2017]18号征收土地通告及征收行为违法;2.依法确认市国土局作出的张国土资通[2017]6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及征地行为违法;3.两被告按照2018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对原告予以征收补偿;4.被告应当给原告及原告家庭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2019年3月27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8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的第1项诉求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某某某某受案范围;第2项诉求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某某某某;第3项诉求涉及征收土地标准的问题,可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不属于某某某
某受理范围;第4项诉求属于政策性保障问题,不属于某某某某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湘行终7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张国土资通(2017)6号]及征地行为违法。

二、被告按2018湖南省征地标准另行支付补偿款124586元。

三、被告向原告及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因第一项请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涉及征收过程中的多个行政行为,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依法予以释明后,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张国土资通(2017)6号]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2013年3月施行的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43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系张国土资通(2017)6号《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该份通告包括了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片区、面积和地类,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听证权利与期限等内容,该份通告虽然名义上是通告,但被告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另行单独制作安置方案,而是在发布该通告时一并公告了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故该份通告实质上就是补偿安置方案,本案审查的即是该份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合法性。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宏勇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补偿安置方案程序不合法。

征收相关文件未依法送达给农户,未依法告知并保障各农户相关的听证权利,也没有组织听证。

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合法。

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按照农民的自愿的原则,以村委单位自行与社保局衔接落实资金缴费后进行社会保障安置”严重违法。

三、本案不存在重复起诉。

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某某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宏勇、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湘08行终1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龙,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南庄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荣,张家界市永定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公职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宏勇因诉被上诉人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行初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原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发布张定国土资告字[2016]50号《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拟征地告知书》,告知拟征地用途为沙堤乡朱家峪安置点建设项目,拟征地位置为永定区沙堤乡朱家峪村以及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事项。

2016年11月4日,被告将该份告知书送达给沙堤乡朱家峪村民委员并予以张贴。

2016年11月2日,原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发布张定国土资告字[2016]51号《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拟征地告知书》,告知拟征地用途为吴家边安置点建设项目,拟征地位置为永定区沙堤乡吴家边村以及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事项。

2016年11月2日,被告将该份告知书送达给沙堤乡吴家边村并予以张贴。

2016年11月28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作出两份书面通知,通知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张家界市沙堤乡朱家峪安置点用地项目以及吴家边安置点用地项目,征地单位需先期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请及时将费用缴存至指定财政专户。

经查,该笔社会保障费已缴存至指定账户。

2017年3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7)政国土资第38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申请用地单位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被用地单位为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朱家峪村、吴家边村,建设项目名称为张家界沙堤乡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申请总面积为15.9647公顷,其中耕地13.8576公顷,其他农用地2.1071公顷,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实施。

2017年4月1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张政通[2017]18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的通告》,将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的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

2017年4月10日,该份通告送达给沙堤街道朱家峪村村委会。

2017年5月9日,原张家界国土资源局发布张国土资通[2017]6号《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将永定区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通告,通告内容包括: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片区、面积和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永定区辖区内,被征收土地面积共计128.708亩,属永定区征收补偿区域I区范围,128.708亩均为水田。

二、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张家界市永定区和武陵源区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构筑)物及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文件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水田128.708亩,补偿标准为56000元/亩,补偿金额7207648元。

(二)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金额共计6686194元。

以上两项补偿金额共计13893842元。

三、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一次性补偿并结合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按照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以村委单位自行与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衔接落实具体社保资金参保缴纳社会保障费后,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2017年6月1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张政办函[2017]60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复函》,同意被告制定的《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等项目打捆(朱家峪安置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11月30日,原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甲方)与永定区沙堤街道莲花社区(乙方)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永定区沙堤街道莲花社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面积为128.708亩,土地片区为永定区一类片区,土地类别水田128.708亩。


地补偿费分为三项,1.土地补偿费。

水田补偿标准56000元/亩,补偿金额7207648元。

2.青苗补偿金额费。

水田补偿标准1800元/亩,面积120.468亩,补偿金额216842.4
元。

3.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金额6910829.4元。

以上3项
合计补偿14335319.8元。

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腾地时间等其他事项。

2017年12月
1日,沙堤街道莲花社区出具证明,载明征地补偿费14335319.8元已足额支付到被征地
农户手中。

原告因不服张家界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通告及原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张政通[2017]18号征收土地通告及征收行为违法;2.依法确认市国土局作出的张国土资通[2017]6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及征地行为违法;3.两被告按照2018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对原告予以征收补偿;4.被告应当给原告及原告家庭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进
行社会保障安置。

2019年3月27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8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的第1项诉求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某某某
某受案范围;第2项诉求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某某某某;第3项诉求涉及征收土地标准
的问题,可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不属于某某某某受理范围;第4项诉求属于
政策性保障问题,不属于某某某某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遂
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
湘行终7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
求:一、确认被告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张国土资通(2017)6号]及征地行为违法。

二、被告按2018湖南省征地标准另行支付补偿款124586元。

三、被告向原告及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
位,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因第一项请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
求涉及征收过程中的多个行政行为,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依法予以释明后,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关于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张国土资通(2017)6号]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2013年3月施行的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43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系张国土资通(2017)6号《张家界沙堤街道(朱家峪安置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该份通告包括了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片区、面积和地类,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听证权利与期限等内容,该份通告虽然名义上是通告,但被告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另行单独制作安置方案,而是在发布该通告时一并公告了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故该份通告实质上就是补偿安置方案,本案审查的即是该份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合法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本案的补偿安置方案通告是否合法;二是本案是否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

一、关于补偿安置方案通告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作出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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