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史根发诉徐红兵、徐南海、张鑫、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报酬纠纷-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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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根发诉徐红兵、徐南海、张鑫、江苏全强海运有
限公司船员劳务报酬纠纷
史根发诉徐红兵、徐南海、张鑫、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报酬纠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广海法初字第173号
原告:史根发。
委托代理人:丁家穗。
被告:徐红兵。
被告:徐南海。
被告:张鑫。
被告: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9楼1座。
原告史根发诉被告徐红兵、徐南海、张鑫、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全强公司”)船员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辜恩臻独任审理,于201X年4月13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家穗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9月9日,四被告雇佣原告在“顺强26”轮担任轮机长,每月工资16,000元。
10月19日,原告在上海港离船。
原告在“顺强26”轮工作41天,共发生工资21,853元(16,000元÷30天×41天),但四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元,余下11,853元未付。
请求判令:1、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1,853元,并补偿原告一个月工资16,000元;2、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为诉讼损失的路费;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以四被告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工资及各种费用合计1,1900元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9,9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船员适任证书;2、船员服务簿;3、公司船舶一览表;4、许明月出具的《有关对原告史根发起诉状的附加说明》(以下简称“《附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