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发展中的亲缘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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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治发展中的亲缘政治
作者:徐江虹
来源:《理论导刊》2009年第02期
[摘要]亲缘政治是中国古代政治发展的基本特点,亲亲、尊尊则是亲缘政治中权力配置、权力运行和利益安排秩序的基本原则。

这种亲缘政治原则决定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构建和发展,决定了中央君主统治权力和各亲缘集团层级权力的协调和统治治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

而各亲缘集团力量的发展变化又会改变原权力结构关系和统治治理秩序,并导致一个个王朝统治的兴亡和更迭。

成为历代王朝兴亡发展的周期规律。

[关键词]亲缘政治;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基础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2-0107-03
(一)
亲缘政治是中国古代政治发展的基本特点,而亲亲、尊尊是中国古代社会组织宗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古代亲缘政治体系构建和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

亲亲原则,于中国殷商、西周时代就已在人们社会和政治关系中确立。

所以,在《礼记》的“大同”理想模式中,虽然肯定了人们不应亲其所亲而应兼爱一切入的重要思想,孟子也指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叫”,提出把亲爱“推及”他人的原则,但这种“兼爱”和“推及”仍必须建立在“亲亲”的基础上,是“亲亲”原则的延伸,而不能脱离“亲亲”这个核心。

因此,当墨子提出“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的不应有亲疏差别的“兼爱”原则时,孟子就指责“墨氏兼爱,是无父也。

无父无君,是禽兽也。

”认为“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即天生万物,都只有一个根本,而墨家主张的爱无差别,却提出了两个根本,所以是根本错误的。

“亲亲”的结果必然是“尊尊”,因为亲缘的源头是祖先,是祖先代代发展承传的结果。

同时,在落后农业经济的条件下,经验是最可贵的财富和斗争的武器,而它主要是由老一辈的人掌握的,因此,老一辈的人总是值得亲缘群体尊敬和信赖的,他们成为一定的权力中心、权威代表也是顺应自然的。

所以在亲亲基础上,敬祖、尊长和听命于尊长就成为社会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亲亲范围就扩大到亲缘(包含地缘和业缘的同乡、同学、同职业的人群),尊尊则向尊重和依附政治权力发展,并成为政治体系中的首要纲纪要求。

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商代就确立了敬祖原则,并把最高统治者的祖先与天(帝)合一,使宗族血缘统治与天命一致。

西周则形成了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君臣、父子的“礼治”制度,并将祭天祭神、祭祖礼仪与宗族等级行为相对应。

到了汉代,董仲舒把这种原则和制度上升到“三纲五纪”地位,认为“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

使亲亲、尊尊原则行为规范与天人合一理论相结合,到了宋代,理学家更把纲常原则上升到天理层次,使之走向哲学化。

亲亲、尊尊原则和按此原则建立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及政治发展,是与中国古代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

中国古代阶级社会的奴隶制和封建制,都是以落后的农业经济和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

在这种条件下,血缘、亲缘是社会组织存在发展的基础,亲其所亲是血缘、亲缘存在的自然法则,而家庭、家族、宗族、国家则是血缘、亲缘的延伸,友情、学谊(师生、同学、同科、生活投缘)则是亲缘的扩大。

而这种亲亲原则扩展到人们的政治关系中,必然是承认最高统治者(君王)权力亲缘承接的合法性,层级统治者和管理者任用亲缘的合理性,承认统治者对非亲缘者进入统治集团时进行亲缘化措施的合法性(如科举中的统治者与新进入者确立师生关系活动)等。

亲亲、尊尊原则产生的这种基础及其适应性,使它在中国历史发展中,长期得以坚持和发展。

(二)
在一个亲亲、尊尊原则为基础的亲缘政治发展中,相适应的权力体制是君主专制制度和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以领袖个人专制为标志的权力体制发展更具有全面性和亲缘性。

其一,从国家权力方面看,一是权力高度集中于个人——君主。

包括国家的最高决策权、最高行政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和军队最高统帅权都集中于最高领导人的个人(君主)。

二是不容分立的君主的权力来源和合法性是来白天命和天理,即神授,即使一个王朝建立开始是亲缘集团间斗争博弈的结果,也要赋予天意的认可。

三是最高权力延续实行世袭制,由君主一家的血统承接,符合天命的继承和亲亲的要求。

四是由最亲近君主的人员包括宠臣、宦官、外戚等形成君主统治的核心集团,他们往往主持政务,参与最高核心决策和直接代表君主进行最高监督,即以最亲缘关系主导政治权力运行。

五是地方行政管理权力主要是执行权,其权力来源与合法性来自中央政府和君主,地方实际控权者无权力血缘承接性,以此巩固中央和君主权力的稳定和延续。

其二,从社会权力方面看,以亲缘为基础的个人专制原则和制度基本方面也贯彻在社会组织中,包括家庭、家族、宗族以及基层社会群体和一些宗教组织中,形成一个广泛而深厚的专制主义权力体制支持基础。

其次,实行层级治理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协调亲缘关系,实现亲缘统治治理的必然选择。

其一,中央机构上合下分,分层级管理。

最高权力集中于君主1人,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中央政府组织设立丞相制,丞相辅助君主管理全国政务,实际是行政中枢,但中央行政管理体制实行行政、监察、军事管理权力分立,而且军队战略指挥和调动权直接归君主,同时丞相也是实行群相制,如秦代的丞相,实际是丞相与御史大夫分立制。

西汉后期的三公制(丞相、太尉与御史大夫)、到隋唐时期的三省制、宋代的二府制、元代的一省制和明清时期的内阁制,都以群相分割了管理权力。

在此基础上,中央行政机构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是主要职能机构。

按专业职能分工。

在三省制中属尚书省,但它们主要是宏观管理,即掌握和控制政令、监督与协调,另外还设有九寺、五监机构。

主要是办理具体事务和微观管理、与六部职能有分工和制约关系,形成中央行政系统的分工、制约、协调关系。

其二,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实行集权或名义集权及三大系统分权相结合制。

历史上除有些王朝如秦、宋、明初实行分权制,元代实行集分权结合制外,主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集权)制。

但无论采用何种制度,其系统的职能机构分设。

一方面。

它们具有系统层级相应的权力,包括吏员的任免权(人权)和收费权(财权)及与权力相应的利益;另一方面其权力来源、政令、监督来自中央,权力运行基本方面要受中央规范。

第三,县以下的社会治理,实行以宗族族长、官绅(退休在乡村的官员)、学绅(有一定功名的知识分子)结合的乡、里管理体制,既是亲缘统治,又是中央和地方政治统治治理的社会政治基础。

这样的制度选择和安排,既维护了以君主为首的核心亲缘集团利益,又让其他亲缘集团拥有相应的权力和利益。

构成以君主为核心,所有亲缘集团各得其所的协调统治格局,及在此基础上,中央统治政令能畅通和顺利执行,形成统治有效和社会安定有序发展的局面。

第四,以委任、荐举为核心的官吏制度是“亲亲”、“尊尊”原则的组织体现和组织保证。

其一,古代各级官员存在多种选拔制,包含科举、捐纳、恩荫等,但其职位任免都采取君主和中央行政机关直接任免制,只是吏员(书吏、胥吏、幕友)可以由一定层级行政首长任免。

同时,所有选拔制度,都以荐举制为基础,如科举制的初考,要由应试者的姻亲、朋友及相关亲缘关系的一定人数(一般要5人)具保才能参考,以后的级别考试,也必须要学官和地方官员保送,并规定保人要对所保考生品质负责,又如恩荫、入捐时也要有一定权势的人具保,从而将官员的进入与一定的社会关系密切相联。

这样,就使官吏进人政权机关后或直接参与某一亲缘群体(如吏员),或与相应亲缘群体发生密切联系,(如控制选拔权的官员),又体现了君主的总的“尊尊”原则要求。

其二,实行官员任官终身、任职流动和吏员(除幕友外)常任的管理制度,官员一经任命,除因重大错误和重大问题外,都能为官终身,但为官过程中,几年内会有官职升、降、平调和免的变动,即职务是流动的。

这就决定了官员在现职岗位时间内谋取利益(包含制度性和非制度性、非法性)最大化要求,而吏员一般是常任的,他们是真正的行政管理行家,而且是一个大群体,因此政务官员都不能离开他们。

但吏员主要是由层级长官决定的,不入官流,他们地位低微,薪资微薄或没有正式薪资,主要靠非制度性的收费“陋规”或非法贪污,这种收入必须得到层级长官的认可和支持。

有的人(如幕友)的收入还要由行政长官支付,这就造成吏员对长官的人身依附和与长官利益的一致性,从而形成以层级权力控制者为核心的亲缘集
团和利益群体。

但由于政务官员的任职地区,时问是流动的,所以,这种亲缘集团又不是长期稳定强大的。

以上表明。

中国古代政治统治和管理,主要是各个亲缘集团依据实力形成的格局。

按“亲亲”、“尊尊”原则进行的、最强大的君主亲缘集团控制最高权力和中央政权机构,其他各个亲缘集团按实力及其发展变化状况控制各层级(地方)的管理权力和相应的经济利益。

这就在政治制度上必然选择君主专制和层级行政管理的制度和体制,并以相应的具体制度规范和保证运行,在这种制度下,使君主亲缘集团和其他亲缘集团的权力控制得到合理配置,相互间利益得到协调,从而保障王朝中央和地方的统治治理得以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

而且,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现了某个英明皇帝执政,由于他及其核心领导集团较好地协调了各亲缘集团、各民族之间关系,适当缓和了统治阶级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矛盾,营造了和平、安定的内外环境,就会在一定时期出现如文景、贞观、康乾之治那样的国家和社会发展、繁荣的太平盛世。

(三)
中国古代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其主要优势:一方面,它保持了以君主为核心的专制制度维持长久,维护了以君主为首的核心亲缘集团利益,又让其他亲缘集团拥有相应的权力和利益,构成以君主为核心,所有亲缘集团各得其所的协调统治格局,在此基础上,中央统治政令能畅通和顺利执行,形成统治有效和社会安定有序发展的局面。

这就是中国君主专职统治能保持国家统一和长期稳定的制度基础。

但这种制度和体制也存在严重的弊端和问题,它给中国古代政治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它无法解决中央高度集权、统治失效和地方过度分权、国家分裂的政治权力配置矛盾。

历史发展表明,以君主为核心的某一亲缘集团控制国家权力后,为了巩固和扩大本集团的利益,中央和君主的集权化必然越来越发展和强化。

表现是:中央权力格局中的相权衰微,权力逐步转向内廷(三省)和君主独揽;地方权力系统分割,并受中央更大的控制。

如历史上的宋、明、清王朝的权力体制变化。

这种权力和资源高度集中的结果,就是层级政权机构在处理和应对任何重大事件、问题时都要由君主决策和授权,而失去主动应对的积极性和实际力量。

于是,层级地方政权面对各种社会、自然危机发展往往是应对迟缓无力,处理失时和失误,从而造成危机加深,灾难扩展,形成治理失效而导致国家政权的衰亡。

历史发展又表明,有时某些王朝中央为了加强监控地方,就设立一级跨州(郡)的监察机构和赋予更大的监督权力。

这样又往往由此发展为一级政权和割据一方的政治势力。

如历史上汉、唐的刺史和节度使制。

或是为了强化镇压职能而让地方亲缘集团组建军队,并形成能与中央抗争的军阀力量。

如清朝太平天国起义后兴起的湘军、淮军集团,其结果是统治阶级分裂,国家统一破坏,进而导致王朝统治的灭亡。

造成这种发展的制度原因是,政治系统层次权力同构,职能一致,其发展往往是高
度集权,统得过度就死,即政权无活力;或相反是过度分权(放)则乱(分裂),这种统、分过度危害的反复循环成为一种规律性现象,而且无法在原制度和体制内正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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