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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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04.24
【实施日期】1989.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89年4月24日)
第一条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个体投资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投资和其它经济形式投资(不包括中央部属、省属单位投资),均纳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应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由市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国家、省下达
给市的计划项目及年度投资规模按管理范围分别转达或切块下达到县(市)、部门。
县(市)、部门在执行中必须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四条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投资,实行国家指导性计划管理,由市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将省下达给市的年度投资规模指标(除留给市一部分外),切块下达到县(市)。
市、县(市)计划部门应在规定的投资规模指标内安排年度计划,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并将投资的构成和投向列表报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备案。
个体投资,市、县(市)计划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对投资规模加以控制和引导。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计划,由省戴帽下达。
第六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中、小学校建设)均应按其性质纳入年度计划规模。
技术改造项目应以内涵为主,不得将新建和单纯扩建项目纳入技术改造计划规模。
第七条严格控制对各种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都是国家指令性计划,银行贷款必须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的双重控制。
市各家银行必须按计划发放贷款,不得发放计划外贷款;不得用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顶替地方和企业自筹基建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各类投资单位,只能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贷款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