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宠物死亡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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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宠物死亡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分析
【摘要】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开始追求精神世界的满足,于是宠物行业便受到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并与之掀起了一片热潮。
越来越多的人开
始饲养宠物,通过与宠物之间的相处产生浓厚的情感,使之成为精神上的寄托。
当宠物自然死亡时,其会给带来主人不可磨灭的悲伤和痛苦。
而在生活中,宠物
非自然情况下的侵害和死亡也非常多,于是乎产生的矛盾以及宠物死亡所导致的
精神损害赔偿纠纷逐渐增多。
目前,针对我国对于侵害宠物死亡,其宠物主人是
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故本文围绕宠物死亡能
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研究。
关键词:宠物、人格物、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
一、案件引入
(一)案件简述
案例一:2020年8月,被告散某将其饲养的法国斗牛犬送至上海市闵行区某
宠物店寄养一周,双方签订了寄养委托风险知情同意书,确定了当前宠物的状态
为优以及寄养费等。
在同月,原告被通知其宠物狗已经死亡且死亡原因未知。
因
此原告认为宠物店未尽到相应的保管责任从而导致自己的宠物狗死亡,于是诉至
法院并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
针对精神损失费这一诉求,法院
认为,原告与其宠物狗长期一起共同生活,投入了极大的情感,面对宠物的突然
死亡必然会导致原告身心受到损害,因此判决宠物店赔偿散某精神损害赔偿500元。
案例二:2020年9月,陈某将其宠物泰迪送至宠物店进行日常护理,后因店
主的看管不力,导致其他客人寄放的大型犬将其咬死。
随即陈某诉至法院,要求
宠物店赔偿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认为,宠物并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
的适用范围,因不予支持。
最后经协商,由宠物店赔偿陈某1万元,并赔礼道歉。
通过这两个司法案例不难发现,宠物的死亡对宠物主人来说都造成了心灵上
的巨大打击。
面对向法院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求,不同法院裁判的结果也
是截然不同的。
案例一中,法院对宠物死亡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予以一定的
支持。
案例二中,法院对其精神损害赔偿诉求认为其不符合条件,不予支持。
因此,在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中,针对宠物死亡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存
在着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二)争议焦点及不同观点
这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定性宠物是否具有人格利益,从而成为
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
在学界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宠物能够具有人格利益的属性。
宠物寄托着主人的情感,凝聚
着主人的精力和心血,使其构成情感寄托的载体,具有人格利益,归属于人格物。
长期相处产生的依赖感,其宠物的死亡必会导致主人精神上的伤害,因此获得精
神损害赔偿具有可行性。
第二种观点是宠物不具有人格利益,其本质是“物”。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
畴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寄托于某一具体特定
物品上。
而宠物的死亡虽会导致主人的精神伤害,但只涉及宠物主人对其宠物的
情感,而非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便不具有法律认定上的人格意义。
因此不能主
张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三)笔者观点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现如今,宠物的定义是为了精神的目的而饲养的生物。
其虽在法律地位上属于“物”的范畴,是私人财产中的动产。
但宠物与真正意义
上的物存在区别,其具有生命性,拥有除物以外的其他属性。
经调查研究发现,
饲养宠物的人群逐年增多,其大部分都以猫、狗为主。
宠物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生
活当中的伙伴,通过与它们之间的长期相处与陪伴,会产生身心上的放松以及精
神上的愉悦。
那么宠物的死亡也必然会导致宠物主人精神上的受创。
目前,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
他们由于长期独
立居住,没有子女的陪伴,其身心健康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此时养宠物便能让
宠物成为他们的陪伴者,带给他们欢乐,给予他们身心上的愉悦。
与他们而言,
宠物就像自己的子女一样,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同样,对于导盲犬和盲人来说,导盲犬就像盲人的眼睛,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他们精神上的寄托。
通
过这两个事件看来,宠物便是一个有感情有温度的生物,可将其被认定为具有人
格利益的人格物,从而成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
二、宠物死亡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民事行为人心理和精神上无法挽回的损失。
其通
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不排除由侵犯财产权而引起的。
根据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以2021年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为参考。
其第四条明确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被纳入
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中。
在实务实践下,其特定物大多是与近亲属死者有关的遗物,与结婚或家族有关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虽宠物目前为止未在实务中被广泛认
为其是特定物,但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来看,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通过经济
补偿的方式来弥补民事主体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减少痛苦。
宠物应当拥有其
“具有人生意义的特定物”的属性。
当它受到侵害且永久性灭失时,宠物主人便
如同像失去了最亲近的伙伴一般。
因此侵权人仅仅赔偿宠物本身的价值是无法抚
平受害者的创伤的,其寄托于宠物的情感以及精神利益远远高于宠物本身的财产
价值。
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受害者的人格利益以及财产利益,宠物主人在宠物死
亡的一定条件下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二)宠物可认定为人格物
何为人格物?人格物本质上乃是物,但其具有人格利益的属性,体现民事主
体人的情感与意志,其永久性消亡会给主体人的精神上带来痛苦并无法通过其他
替代物来代替它。
宠物虽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其是否归为人格物,但学界大多
学者都对此表示认可。
冷传莉教授提出,宠物凝聚着主人的感情,可认定为人格物。
首先,在现如今社会中,宠物的精神价值不断提高,其在人们的家庭生活中
起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成为家庭成员中不可缺少的一员,寄托着主人的情感及
凝聚着主人的心血。
当宠物受到侵害,宠物主人心理上会受到严重的创伤。
其次,宠物的死亡致使宠物主人对其的精神寄托永久消灭且无法挽回。
由于宠物是有生
命的,是一个独立个体,宠物主人便无法找到其替代品而取而代之。
同时,与宠
物之间共处的美好经历也无法弥补。
因此,宠物可认定为人格物,它是宠物主人
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的载体。
当宠物受到侵害致死,宠物主人应当获得一定程度
上的精神赔偿。
三、对于宠物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确定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依据过错的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
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其最高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
针对本篇关于宠物
死亡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应当以《解释》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加以限制。
从加害者角度来说,所作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主观上持放任心态,从而导
致宠物致死的,会给宠物主人带来巨大的心理打击,应当给予宠物主人除宠物本
身以外精神上的损失。
从受害者角度来说,与宠物长期相处,投入了极大的心血
和成本。
对于宠物突然的非自然死亡,宠物主人定会难以接受,从而产生精神上
的痛苦。
为了弥补受害者身心上的创伤,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但为了防止诉求的滥用,针对宠物死亡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给
予一定的条件制衡。
可以通过调查宠物陪伴主人的时长,宠物主人出于何种目的
而饲养,宠物对其主人有哪些特殊的作用价值等条件来约束评判宠物主人是否应
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可以依据当地的年均精神消费水平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的基础,再通过宠物与主人的相处时间和作用价值等来最终确定其损害赔偿的数额。
当受害者有过错时,可一定程度上减轻对方的责任,从而减轻加害人的损失
赔偿数额。
针对宠物受伤或其他情形,其生命未产生永久性灭失的,一般无法主
张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包括宠物主人能够自证其行为造成了精神上的打击除外。
四、小结
宠物是人们生活中的伙伴,是人们精神上的寄托。
它不单是一个特殊的“物”,也是承载情感的载体。
因此,对于宠物致死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应当给予一定的支持。
这不仅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更好的维护了宠物主人的
精神利益。
面对实务来看,虽只有少部分案件主张了宠物精神损害赔偿,但随着
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机关应当重新审视该问题的处理,增加对宠物界定的司法
解释,从而更好的解决纠纷,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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