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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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1目的
为保护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重大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员工伤亡人数,安排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用经济办法管理、促进员工安全生产,特拟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与处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职责
见《安全生产安排机构、安全生产部门职责与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奖励
4、1安全生产部门与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
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

4、2认真仔细贯彻落实国家与本单位的安全法规与有关管理制度,为本单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经本单位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本单位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5事故的划分
5、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员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5、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块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块以上,10万块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块以上,100万块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块以上的事故。

6处罚
6、1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部门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6、2对员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规的手段严肃处理。

但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行为的经济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6、3违反本制度发生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6、3、1因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后果,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根据违章情节轻重给予扣罚30-200元。

6、3、2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200-1000元。

6、3、3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与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1000-2000元。

6、3、4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与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2000-3000元,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根据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5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与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3000-5000元,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根据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6发生特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与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5000-8000元,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根据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
责任。

6、3、7发生一般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外,对责任人按责任程度给予扣罚150-500元,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

6、3、8发生较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外,根据责任程度,给予有关部门领导与责任人扣罚500-1800元,直接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恶劣者,给予行政处分。

6、3、9发生重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给予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与责任人扣罚1800-3000元。

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10发生特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给予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与责任人扣罚3000-10000元。

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11事故发生之后,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故意破坏现场的,经本单位讨论后对责任人处以扣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6、3、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与人员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与处理、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未根据规定安排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13发生工伤事故具体扣罚事宜由质量安全科根据区市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要求落实,发生其它事故由各有关部门具体进行处理。

6、3、14机动车辆事故如发生地点在单位区域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生地点在国家道路上,按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落实。

6、3、15非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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