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分析及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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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立峰[1] 魏冬云[2]
作者机构: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 [2]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出版物刊名: 辽宁经济
页码: 84-84页
主题词: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完善途径 责任规定 立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 学者
摘要: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首见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还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二者虽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所涉猎,但并未确立完备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合同法》的颁布才意味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