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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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分类】其他
正文
解读《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对用户擅改电表和8种窃电行为进行严惩;规定了供电企业对用户的通知义务,欠费断电的居民用户,供电企业至少应提前7天通知,对非居民用户至少提前3天通知。

用户擅自改装电表,将面临最高1万元罚款的处罚。

条例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如果违反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用户窃电,除应补交电费外,最高将处以所窃电费5倍的罚款。

根据条例,窃电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电;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擅自改变用
电类别用电;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用户窃电,将被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供电企业还有权中止供电。

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用户不能按时交付电费的情况,供电企业往往会通过停止供电的方法催交电费。

对此,条例规定,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在断电前应提前通知。

逾期超过30日仍未交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7天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3天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1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

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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