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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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安全
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安全检查情
况的通报
(2009年)
电监会《关于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办安全〔2008〕54号)下发后,电力系统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了影响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安全的缺陷和隐患,有力促进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511座,其中平原灰坝156座、山谷灰坝283座、滩涂灰坝70座、其它2座。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对其中138座贮灰场大坝进行了督导检查,共发现隐患439条,下达整改通知105份。
各电力企业对所辖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隐患排查和治理中,查出隐患1580条,隐患发现率3.1条/座;已经整改隐患1380条,整改率87.3%。
从专项检查情况看,贮灰场大坝安全情况总体良好,大部分贮灰场大坝没有出现明显的沉降、位移、裂缝、塌方、管涌等不安全情况,没有发生灰坝垮坝事故,贮灰场大坝基本处于可控、在控状态。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个别单位贮灰场大坝安全管理薄弱。
督查中发现,个别单位贮灰场大坝存在安全资金投入和安全监测所需仪器配备不足,巡视管理制度不完善,监测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大坝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二)部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安全监测设施不能满足运行管理需要。
部分贮灰场大坝安全测点、标点桩损坏,浸润线自动监测系统稳定性差、精度和可靠性低。
(三)部分贮灰场大坝分期建设工作滞后,存在超标堆放现象。
由于电煤供应影响,近年来大部分发电厂长期使用偏离锅炉设计、高含灰量的燃煤,灰渣增多,灰场库容迅速减少;按计划分期建设的贮灰场或灰坝子坝没有按期建成和投运,造成部分发电厂灰渣超设计堆放或临时超标堆放。
(四)外界因素影响贮灰场大坝安全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存在坝体上下游非法建筑、灰场周围爆破采石作业,以及外来人员盗挖灰渣、破坏灰场生产设施等现象。
例如:福建某电厂贮灰场大坝下游在安全距离范围内当地村民开办砖厂、电石厂和建筑居民住宅;福建某电厂1#坝一级子坝上违章建筑,灰坝排水系统被冶炼厂占用。
二是部分大坝安全运行受到外界因素影响。
例如:深圳某电厂贮灰场用地被当地有关部门出让;广西某电厂灰渣库500m处有一煤矿矿井,造成灰渣库大坝出现不同程度下陷。
三、措施和意见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是电力企业重大危险源,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标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贮
灰场大坝安全。
(一)高度重视并加强贮灰场大坝安全管理。
要加强贮灰场大坝的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运行管理、技术管理和监测管理要做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贮灰场隐患排查长效机制。
要定期开展贮灰场大坝隐患排查,规范隐患排查记录和隐患建档工作,保证资金投入,切实消除影响大坝安全的缺陷和隐患,实现贮灰场大坝隐患排查、治理和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
对于确定为病坝的贮灰场大坝,业主单位应当立即投入资金,抓紧制定并落实处置方案,尽快消除坝体缺陷。
(三)加强贮灰场大坝应急管理。
建立并完善贮灰场大坝应急管理机制,落实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垮坝、漫顶等安全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商。
密切联系并依靠地方政府力量,打击非法建筑、盗挖灰渣、破坏灰场生产设施、爆破采石等影响和破坏大坝设施的行为,协调解决与附近居民和企业的纠纷和矛盾,确保大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