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深圳市上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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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深圳市上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6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42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邵佳欣;深圳市上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邵佳欣深圳市上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邵佳欣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上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殷泉辉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殷泉辉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殷泉辉
【代理律所】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邵佳欣
【被告】深圳市上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被告在其公司公告栏所张贴的公告的内容仅显示原告姓名、入职及离职时间及其未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公示内容均符合事实,不存在捏造,且仅涉及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并不涉及原告其他个人信息,公示内容在合理范围。

上诉人邵佳欣主张上德公司将公告张贴于永建鸿科技园招聘栏侵犯了其隐私权,但首先该公告的内容仅涉及邵佳欣的入职、离职时间及其未办理离职的情况,公示内容属实,且不涉及邵佳欣的个人隐私;其次,上诉人邵佳欣二审提交的公告截图未显示张贴地点,其主张被上诉人上德公司将公告张贴于科技园而非工厂内部,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赔礼道歉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邵佳欣主张上德公司将公告张贴于永建鸿科技园招聘栏侵犯了其隐私权,但首先该公告的内容仅涉及邵佳欣的入职、离职时间及其未办理离职的情况,公示内容属实,且不涉及邵佳欣的个人隐私;其次,上诉人邵佳欣二审提交的公告截图未显示张贴地点,其主张被上诉人上德公司将公告张贴于科技园而非工厂内部,证据不足。

因此,上诉人邵佳欣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上德公司侵犯其隐私权并要求被上诉人上德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邵佳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04: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入职被告,因自身原因于2019年10月9日辞职。

2019年11月5日。

被告在公告栏上粘贴《公示》,内容为:邵佳欣女士,你于2019年9月25日入职我司,并于10月8日离职,至今未办理任何相关的离职手续,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请在11月8日之前过来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薪资。

特此,我司郑重声明,自10月8日其已与你中止劳动关系,你在外开展任何工作及业务皆与本公司无关,故本公司不再对你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中,原告主张离职时被告曾向其表示无需签考勤及工资条签字对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被侵权人应就存在隐私权受到侵害、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隐私权具体系指被告在公告中将其姓名、进出厂日期予以公示。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在其公司公告栏所张贴的公告的内容仅显示原告姓名、入职及离职时间及其未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公示内容均符合事实,不存在捏造,且仅涉及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并不涉及原告其他个人信息,公示内容在合理范围。

另,对于原告庭审中关于离职时被告曾向其表示无需签工资条和考勤的主张,原告未能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证实。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该主张属实,即被告存在先承诺无需就工资及考勤对账确认,但在原告离职后又通知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该做法存在欠妥之处,但在被告通知原告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却遭到原告拒绝的情况下,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以公告形式予以公示的做法显然有利于厘清双方劳动关系,且合理合法。

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侵害其隐私权,故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赔偿金等全部诉求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邵佳欣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邵佳欣承担。

上诉人邵佳欣二
审提交了360百科页面截图,欲证明被上诉人上德公司张贴的公告贴到科技园而非工厂内部。

被上诉人上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二审上诉人诉称】邵佳欣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306民初4704号第一项:1.改判上德公司赔偿邵佳欣精神抚慰金8000元;2.改判为上德公司承担诉讼费用;3.改判为上德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贴于永建鸿科技园招聘栏并登报道歉。

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上德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公司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内容仅显示了上诉人的姓名、住址及离职时间,及其未办理离职的情况,公示内容均符合事实,不存在捏造,且仅涉及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并不涉及上诉人其他个人信息,公示的内容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存在侵犯上诉人个人隐私。

邵某、深圳市上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428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佳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上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鹤洲工业区庄边第二工业区厂房1号1层。

法定代表人:罗剑峰,厂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泉辉,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邵佳欣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上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邵佳欣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306民初4704号第一项:1.改判上德公司赔偿邵佳欣精神抚慰金8000元;2.改判为上德公司承担诉讼费用;3.改判为上德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贴于永建鸿科技园招聘栏并登报道歉。

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上德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公司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内容仅显示了上诉人的姓名、住址及离职时间,及其未办理离职的情况,公示内容均符合事实,不存在捏造,且仅涉及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并不涉及上诉人其他个人信息,公示的内容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存在侵犯上诉人个人隐私。

原告诉称邵佳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贴于永建鸿科园招聘栏并登报道歉。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入职被告,因自身原因于2019年10月9日辞职。

2019年11月5日。

被告在公告栏上粘贴《公示》,内容为:邵佳欣女士,你于2019年9月25日入职我司,并于10月8日离职,至今未办理任何相关的离职手续,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请在11月8日之前过来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薪资。

特此,我司郑重声明,自10月8日其已与你中止劳动关系,你在外开展任何工作及业务皆与本公司无关,故本公司不再对你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中,原告主张离职时被告曾向其表示无需签考勤及工资条签字对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被侵权人应就存在隐私权受到侵害、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隐私权具体系指被告在公告中将其姓名、进出厂日期予以公示。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在其公司公告栏所张贴的公告的内容仅显示原告姓名、入职及离职时间及其未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公示内容均符合事实,不存在捏造,且仅涉及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并不涉及原告其他个人信息,公示内容在合理范围。

另,对于原告庭审中关于离职时被告曾向其表示无需签工资条和考勤的主张,原告未能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证实。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该主张属实,即被告存在先承诺无需就工资及考勤对账确认,但在原告离职后又通知原告办理离职手续,该做法存在欠妥之处,但在被告通知原告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却遭到原告拒绝的情况下,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以公告形式予以公示的做法显然有利于厘清双方劳动关系,且合理合法。

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侵害其隐私权,故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赔偿金等全部诉求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邵佳欣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邵佳欣承担。

上诉人邵佳欣二审提交了360百科页面截图,欲证明被上诉人上德公司张贴的公告贴到科技园而非工厂内部。

被上诉人上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邵佳欣主张上德公司将公告张贴于永建鸿科技园招聘栏侵犯了其隐私权,但首先该公告的内容仅涉及邵佳欣的入职、离职时间及其未办理离职的情况,公示内容属实,且不涉及邵佳欣的个人隐私;其次,上诉人邵佳欣二审提交的公告截图未显示张贴地点,其主张被上诉人上德公司将公告张贴于科技园而非工厂内部,证据不足。

因此,上诉人邵佳欣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上德公司侵犯其隐私权并要求被上诉人上德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邵佳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王雅媛
审判员伍芹
审判员陈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娃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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