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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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6]6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8.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1月19日深地税发〔2006〕67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含第七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财产损失申请报批和税务机关受理的时间问题,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规程》(深地税发〔2003〕33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第(4)点停止执行。
二、关于审批权限的问题,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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