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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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安全管理行为,加强对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应急处理: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事故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调查,集团公司各级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分管生产副经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安全监督管理部、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劳务管理办公室、技术中心、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收集有关证据,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第六条事故处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事故、事件的调查的批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涉及事故责任追究相关条款,对本单位负有事故、事件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事故统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企业伤亡事故的综合管理和统计工作,下属单位应将事故报告,安全季报等有关资料、按期送至集团公司安全管监督理部汇总。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所属项目安全事故情况,按月汇总并填写《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及附表,于月末前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
安全监督管理部统计汇总后将本企业工伤事故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事故终结:事故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上报下列材料:
1、事故调查报告;
2、现场证明材料;
3、事故现场平面图、立面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4、医院诊断书;
5、事故处理意见;
6、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及落实验证情况。
第九条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