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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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讨论稿)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科学管理,规范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设置,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行,满足社会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需求,依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湖北省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第一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在国家统一标识出台之前,可由各地市按所辖区域统一制定。
中心内部使用的科室标牌的颜色、大小、字体等应当一致。
三、床位
至少设观察病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如转诊恢复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另可根据社区居民卫生服务基本需求和社区卫生服务特点,按照中心服务范围居民人员数量按比例增加,原则上超过3万人每增加1万人可增加康复床3张。
四、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1、急诊室(含抢救)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20m2,配备必须急诊用品;急诊室应与治疗室邻近。
2、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使用面积≥15m2;
3、中医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15m2;
4、康复理疗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40m2,针灸、按摩可同设在一间。
理疗室应理疗按摩床,床位不少于2张,床位间应有帷帘相隔。
(二)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1、预防接种室工作用房面积不少于80m2。
应设置候诊室(具备登记、查体、咨询等功能);实行候诊室、接种室、观察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分区,且布局合理。
接种室建筑面积≥15m2,接种室内应设立5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接种功能分区,实行分区分台接种。
并配有符合要求的疫苗与药品保管设备。
2、妇女保健室(含计划生育)业务用房不少于3间,每间≥20m2,设接诊室、妇科检查室、治疗室,并应设简易观察床。
3、儿童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每间≥20m2,设接诊室、检查室。
4、健康教育室使用面积≥30m2,至少配备一套健康教育音像设备(电视机、电脑或音像放映机、照像机),设置健康专栏,为病人提供不少于10种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资料。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X光室。
1.药房有条件者可中西药房分设,无条件者两者合并。
药房分设者使用面积各间≥30m2,合设者≥40m2。
药房位置应与收费邻近。
有条件者应设中药煎药室。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制性药品应有安全贮藏处。
药品品种≥1000种。
2.X光室位置应设在第一层,与其他科室相对独立。
透视与摄片室分设,面积均应≥20m2。
控制室应单设,面积15m2,需暗室者应单设,面积≥8m2。
3.检验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0m2,一般应设有临床、生化、细菌检验,检验项目室内安排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4.B超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面积≥15m2。
5.心电图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面积≥15m2。
6.治疗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分为普通治疗室、外科清创缝合治疗室,每室面积≥20m2;
7.消毒供应室位置应相对独立,平面设置应符合工艺流程与洁净分区要求,不少于3间,应设消毒间、准备间与分发间,各间面积≥15m2。
洗涤池应设通用与专用。
8.信息资料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面积≥15m2,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资料柜及电脑与
打印设备。
9.住院病房应单独分区,设置病房、治疗室与医务人员办公室。
病房每床占用面积≥5m2。
治疗室使用面积≥5m2。
10.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X光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
五、人员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核编人数≥20人,如服务社区对象人数超过5万,每增加1万人应增加医务人员2名。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所有工作人员的比例≥80%,其中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30%,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中心至少配备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中心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
(三)中心至少配备9名注册护士。
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计划免疫、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教均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
检验、放射、B超(心电图可兼职)等技术人员按实际需求配备人员,但各专业不少于1人。
药剂不少于2人。
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有相关的学习与进修经历)。
中医药技术人员、口腔医师、社会工作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1~2名。
(五)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六、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
设病床的中心,根据增设的床位数,按照增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原则按比例增加。
功能分区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房屋质量应达到以下基本建筑要求:
1、主体建筑最低标准要达到砖混结构,室内净高不低于2.8m,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小于300mm。
2、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
医疗用房墙面、屋内墙顶与地面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医疗用房、公用门廊、楼梯地面应采用水磨石或其
他便于清扫与清毒的地面材料。
治疗室等墙面应适宜用水清洗,表面光洁平整,如采用瓷砖墙面。
3、操作台、化验台等台面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应洗涤池与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及绝缘等措施。
5、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
6、室内应通风采光良好,门窗整洁完好。
不宜阳光照射的业务用房应有遮阳措施。
(三)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放置点,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污水处理与排放达到无害化与环保要求。
(四)配置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时的替代光源,保证应急需要。
(五)内外部环境布局合理,明亮整洁。
机构禁烟,并有禁烟标识。
七、设备
具备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
(详见附件一)
八、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在国家统一标识出台之前,可由各地市按所辖区域统一制定。
站内部使用的科室标牌的颜色、大小、字体等应当一致。
三、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
不设病床。
四、科室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1、全科诊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5m2;
2、治疗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0m2;
3、处置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5m2;
4、预防保健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0m2;健康信息管理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5m2。
每室必须独立,符合卫生学要求。
诊室、治疗室等科室内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
五、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六、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内外部环境布局宽敞整洁,地面无污物,机构内禁烟并有禁烟标识。
(三)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
医疗用房墙面、屋内墙顶与地面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医疗用房、公用门廊、楼梯地面应采用水磨石或其他便于清扫与清毒的地面材料
七、设备
基本设备应与提供的卫生服务相适应,同时具备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
(详见附件二)
八、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各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
附件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
(除可选项目外本表所列为最低配置)
附件二: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备
(除可选项目外表中所列为最低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