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电子公司行为规范、工作纪律、激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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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电子公司行为规范、工作纪律、激励与处罚
第一部分工作时间
1、本公司员工,每日以正常工作时间 8 小时为原则(周六、周日为加班)
2、员工工作时间
2.1白班为:
08:00—12:00,13 :30—17:30
或 08: 00—
11:
45,13 :15—17:30
2.2 夜班为:
20:00—00:00,01 : 00--06 :
00;
3、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工作时间应于事后补给员工适当的休息,或发放相应的加班费。
4、本公司因生产需要采用日夜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月更换一次,更换班次时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
5、员工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按时打卡,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节者,分别依下列规定处理。
5.1迟到:
5.1.1上班时间起至 30 分钟内,才打卡者为迟到;
5.1.2超过 30 分钟者以旷工半日论处,超过半天且在一天以内的,以旷工一日论处;
5.1.3因偶发事件,经查实者以请假处理。
5.2早退:
5.2.1未到下班时间也未经核准即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
5.2.2迟到、早退(以时间之长短论: 1—5 分钟扣除 5 元,6--10 分钟扣
除 10元,类推)、旷工者;每月累计达一次(含一次)以上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5.3旷工:
5.3.1未经请假或假期已满,然却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工作岗位者;
5.3.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均以旷工半日论处,并予以大过处
分(因工作需要需委托他人打卡并经部门主管级管理人员同意并且提前告以此
知管理部同意的,此列);
5.3.3当月内迟到、早退累计 3 次为旷工半日论处,第四次迟到、早退起每次均作为旷工半日论处。
5.3.4未打卡及未及时(一天内)报签卡者,扣除相让签卡费用。
第二部分出入厂规定
1、凡人员及物品出入厂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服从保安人员管理。
2、本公司员工出入管理:
2.1本公司员工出入厂应穿规定的厂服、配挂厂证以便识别;
2.2员工外出如携有物品,应主动出示,接受检查;
2.3在厂区范围内,无论上下班时间一律佩挂厂证,未按规定佩挂者,将按规定惩处;
2.4工作时间内出厂者:
2.4.1员工临时因公外出,应填写《出入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及经理或经理
助理核签后交“保安室”,并由保安人员签注外出厂时间;公事完毕返厂
时,亦由保安人员签注入厂时间,并与次日上午十时前转送管理部对考勤
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所属部门的主管处理;
2.4.2因故请假出厂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2.4.3下班时间除公务者外,禁止逗留或进入车间内。
3、物品出厂,不论是本厂或客户车辆或随时携带物品,应凭《货物放行单》由经办
部门填写名称、数量、出厂原因,车号,经经理或经理助理签字盖章确认后交“保安室” 检查。
4、本公司员工遗失厂证和厂服,应立即向管理部申请补发,如有重领或原证找到不
及时缴回,用于协助他人蒙混出入厂者,一经查出,使用人或借用人均按管理规则惩处。
第三部分员工奖惩条例
1、奖励:对本公司经营做出重大贡献或对本公司人员做出有益事实者,奖励分为 4 等:
1.1嘉奖:奖励人民币 25元/ 次
1.2记小功:奖励人民币 50-100 元/ 次
1.3记大功:奖励人民币 100-300 元/ 次
1.4晋级
2、惩罚:对本公司经营或本公司人员做出有害事实者,惩罚分为 5 等:2.1申戒处分:予以罚款人民币 10 元/ 次
2.2警告处分:予以罚款人民币 25 元/ 次
2.3小过处分:予以罚款人民币 50-100 元 / 次
2.4大过处分:予以罚款人民币 100-300 元/ 次
2.5降级,解雇
3、奖励: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相应的奖励
3.1嘉奖:
7・I 力口才c •
3.1.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及时完成任务者;
3.1.2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3.1.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3.1.4拾金不昧价值达 200 元以上者;
3.1.5有其他功绩,足可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3.2记功:
3.1.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并行之有效方案者;
3.2.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3.2.3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2.4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3.2.5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措施得当者;
3.2.6举报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者;
3.2.7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3.3记大功:
3.3.1遇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失者;
3.3.2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3.3.3维护本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3.3.4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3.4晋级:
3.4.1研究发明,对本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3.4.2一年内记大功 3 次者;
3.4.3服务满 5 年,考绩优良,未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
3.4.4具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4、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相应的惩罚:
4.1有以下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申诫或警告
4.1.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打闹、吃零食、玩手机 / 游戏或从事工作以外事务 , 情节轻
微认错态度较好者;
4.1.2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4.1.3工作不力、消极,屡诫不改者;
4.1.4因过失致使出现工作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4.1.5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4.1.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挥及工作调动者;
4.1.7浪费公物,或下班未关电源,情节轻微者;
4.1.8管理、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公务者;
4.1.9在厂区未佩带厂证 , 或未穿工衣者;
4.1.10在工作时间消极怠工者;
4.1.11在厂区、宿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及其他杂物者;
4.1.12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保安或主管人员查询者;
4.1.13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4.1.14破坏生态及环境卫生者;
4.1.15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4.1.16不能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4.1.17非特殊紧急情况,而越级呈报的;
4.1.18开会时间迟到者;
4.1.19妨碍现场秩序,或违反 5S 规定情节轻微者;
4.1.20擅动或阻塞消防器材者;
4.1.21对上级或客户态度粗暴无礼者;
4.1.22工作马虎 , 出现失误 , 情节轻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