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消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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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码头的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码头消防设施建设
第一条码头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二条消防水源的设置应满足码头火灾扑救的需要。

消防水源应当保持通畅,水流充沛,供水压力稳定,水质符合消防要求。

第三条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布放位置应根据码头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有效性。

第四条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用于堆放杂物和阻隔。

消防通道的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行驶和人员疏散的需要。

第三章火灾防控措施
第五条码头应制定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对码头各类场所、设备及储存物品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六条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完善消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码头应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逃生路线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并加强火灾预防教育宣传。

第四章火灾报警与处置
第八条码头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码头人员应掌握火灾报警器的使用方法,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第九条火灾发生时,码头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初期扑救,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控制。

第十条码头应与周边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确保火灾得到及时的扑救和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码头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码头管理单位应做好相应的消防安全记录和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有关消防部门应加强对码头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码头消防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属于码头消防安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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